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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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监管体制主要分为集中统一监管和分散监管两种模式。集中统一监管,是指由某个监管机构监管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分散监管指期货市场由多个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实施监管。在分散监管中,因同时存在多个监管机构,难免出现多个监管部门交叉监管的问题。在美国历史上,出现过某些期货产品到底归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争议,但考虑到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重要属性,最终建立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统一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规定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仅监管商品期货,也监管国债期货等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尚未上市,衍生品市场则分别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监管。本条考虑到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未来趋势,兼顾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实情况,分别对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作出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期货市场坚持集中统一监管

集中统一监管,即由国家规定的某个监管机构实行的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明确采用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即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本法第八条第一款延续了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即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期货市场系交易者从事期货合约或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市场,在本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所称集中统一监管所针对的实乃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标的的市场。

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句另就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监管作出特别规定。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既是重要的期货品种,又挂钩于利率或汇率,与国家的利率和汇率管理体制高度相关,因此,该句特别规定“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按照该规定,在国务院针对利率或汇率期货监管作出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该规定;如果国务院未针对利率和汇率期货作出特别规定,仍应适用该集中统一监管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提出,“还是应当对全国期货市场坚持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灵活调整”[15],从而初步明确了对利率和汇率期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和方向,但兼顾了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监管的特殊性。

二、衍生品市场实行依法授权分工监管

衍生品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结构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均属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的交易方式,都存在特殊的履约风险,有必要采用相同或相似的风险控制机制,也应当坚持相同或相似的监管体制。在我国实践中,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品种即衍生品,系远期合约、互换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大部分衍生品交易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采用交易者之间一对一的协商模式,无需在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系标准化合约,主要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因为衍生品交易和期货交易在交易主体、规则、方式上存在差别,在坚持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同时,应当适度考虑两者间的现实差异,尊重两者在监管方式上的差别。鉴于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依法分工监管的适用前提是,国务院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作出明确的划分,重新划分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既要避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重叠,又要避免在实践中出现监管空白或真空。采用依法分工监管,兼顾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分工架构,赋予了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工的权力,配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避免了监管分工和行政处罚的错位,提升了监管的效能。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