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律管理】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自律管理的原则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于2000年成立了中国期货业协会[16],该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7]登记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我国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首次专章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确认了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明确提出了自律监管的概念。本法延续了原有规定。针对衍生品行业,我国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了实施自律监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该协会注册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并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8]。
【条文解读】
一、行业协会的含义
本条采用的“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是一个概括的称谓,并不指向某个协会,而是泛指期货和衍生品行业依法设立的并实行自律监管的各种协会和组织。其中,在期货行业中,目前主要指中国期货业协会;在衍生品行业中,既包括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包括对部分衍生品市场实行自律监管的中国期货业协会,更包括承担部分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职能的证券业协会等。本法除在本条中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监管外,另在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期货业协会”。
二、自律监管不同于行政监管
自律监管是行政监管的对称,指由自律组织依照法律和自律组织规则实施的监管。在行政监管中,监管机关监管须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授权为前提,自律监管则以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为基础。为了实施自律监管,本法专章规定了“期货业协会”,明确规定期货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组成,承担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会员权利、组织业务培训、教育会员和从业人员、交易者教育和保护、信息安全自律管理、行业研究等职责。行业协会在实施自律监管时,既要监督检查会员执法情况,也要监督会员遵守自律规则的情况,并可以根据情况和规定,给予会员纪律处分或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三、自律监管的功能
自律监管系以会员大会和自律规则为前提,自律组织除要遵守法律规定外,还可自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更高行为准则。会员虽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但违反自律规范的,自律组织有权依照协会规则作出纪律处分,从而督促会员更好地遵守行业规范,服务于客户和交易者。期货业协会按照章程和规定的程序,可以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纪律处分。这不仅惩戒了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人,还对其他会员和从业者形成警示,从而可以划清行为边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自律监管虽不是行政监管,不具有行政监管的强制力,但可以柔性地解决期货市场纠纷,发挥调整期货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