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体系,这一体系由哲学方法论及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研究方法、统计分析技术这四个紧密联系的层次组成。
一、犯罪心理学的哲学方法论
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哲学方法论,它是方法论中的最高层次,它统率着一般科学方法论与具体方法。它体现以自由与秩序、正义原则与实用目的为核心的犯罪心理学的精神价值。为了保证犯罪心理学精神价值的实现,在学科方法论中,哲学方法论从根本上保证犯罪心理学精神价值的实现;科学的哲学方法论是其精神价值实现的重要前提保证。具体而言,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辩证法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伦理性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研究者对待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能歪曲事实,也不能主观臆断。此原则是唯物主义哲学观的具体体现。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如实地、详尽地记录在研究中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切忌用研究者自己的主观看法、体验来代替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对资料的处理、结果的分析上要用客观的标准来评定,从客观事实到研究推论也要建立在逻辑规则上。在对犯罪活动的整个研究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原则的重要性,体现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为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提供坚实基础,也为实现个人自由与实用目的。
(二)辩证法原则
所谓辩证法原则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辩证地看待形成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的作用。此原则是辩证法哲学观的具体体现。它具体包括处理社会性与生物性的对立统一、内因与外因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犯罪心理现象的解析与犯罪心理对策的选择中,既要注意到犯罪人的本质属性主要是其社会性,又不能忽视犯罪人的生物性。既要考虑犯罪人的内因(如人身危险性、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根本、决定作用,也要考虑外因(如情境、犯罪机遇等)的条件及其相互影响力。
(三)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所谓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既要注意基本理论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检验与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课题来自刑事司法实践,犯罪心理学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司法实践,对犯罪的揭露和惩治、预防与罪犯改造;同时,在研究中,还要注意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密切配合,从实践提升到理论,以理论服务于司法活动。
(四)伦理性原则
所谓伦理性原则是指在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设计与实施中,严格遵循伦理道德法则与人权保障规则。由于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与罪犯心理的隐蔽性、对抗性和间接性等特点,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常常会采用一些需要特别控制情境或被试的手段来收集数据(如犯罪模拟实验、犯罪情景法等),应该特别注意排除可能存在导致产生心理创伤、极端性消极情绪、欺骗性、威胁性、倾向性诱导、道德与伦理惩罚的刺激情境与设计方案。这是直接保障人权与意志自由的体现,也是人类理性地研究犯罪这种极端越轨现象的客观要求。
二、犯罪心理学的一般科学方法论
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系统方法,是一种犯罪心理科学研究的策略与手段,具体体现为遵循结构性观点、联系性观点、分析与整合观点、犯罪人格观点。一般科学方法论的层次低于哲学方法论,高于具体研究方法,它在方法论中起着中介与桥梁的作用。
犯罪心理学的实体价值是对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对策的探索;它既是学科的研究对象,也是学科的实体价值,实体价值是由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特殊性与差异性所决定的,是精神价值在学科中的具体体现。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一般方法论要求持有以下观点。
(一)结构性观点
犯罪心理学方法论中结构性观点制约于犯罪心理结构的价值追求,它要求在研究中坚持犯罪心理的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研究原则。所谓整体性研究原则,即用整体的、系统的观点研究犯罪心理结构。虽然在犯罪心理结构中,某些心理因素起主导作用,但不能忽视其他心理因素的配合、制约作用。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具有超出不良心理因素简单相加的恶性整体功能。所谓层次性研究原则,是指从不同维度和层次去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机制与发展变化。所谓动态性研究原则,是指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随着机体变量(如生物学因素、身体状态)、刺激变量(如家庭、社会、情境因素)与反应变量(如认知因素、情绪情感因素、行为反应等)的变化而发展变化。这也就是要求在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犯罪心理结构、犯罪人在不同情境的心理状态以及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问题时,注意到上述三种变量的影响与制约。这就要求在研究中要系统性地处理好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论、机制论与发展论之间的关系。
(二)联系性观点
联系性观点就是在联系与关系中探究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在研究犯罪人心理原因时,必须防止“某种因素决定论”,无论是生物决定论还是遗传决定论、社会环境决定论还是情境决定论,都是违背系统论观点的,都不利于犯罪心理学实体价值的实现。
(三)分析与整合观点
分析与整合观点要求在研究中做到既要对产生犯罪心理的各因素(生理、心理、行为与社会、情境)区别对待与联系,又要将犯罪人的心理作为整体结构系统加以研究;在研究犯罪人某一种心理现象的产生原因及对策时,可以先分别考察某一因素的作用,进行相关分析,然后加以整合研究。
(四)犯罪人格观点
犯罪人格是犯罪人特有的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特征的综合,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作为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结构组成部分之一,本质上,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的信息控制与自组织系统。所谓犯罪人格观点,就是在研究中将犯罪心理学与人格刑法观点紧密联系,以犯罪人格的理论观点及技术结合到刑法规范体系的深刻探讨中,为前沿性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提供科学有力的理论与技术支持。这是当代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是犯罪心理学学科紧密融合(包括学科支持与自身发展)于犯罪科学体系的着力途径与真正价值所在。
三、犯罪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犯罪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在其哲学方法与系统方法论的指导下,结合本学科与具体研究对象及研究课题的特点决定实施的具体方法与技术,它实现的是学科的应用价值。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行为分析法、心理分析法与认知分析法三个组群。
(一)行为分析法
行为分析法是心理学进入科学主义(客观验证性规则)阶段的主要代表,也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基本原理(经典性条件反射原理、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的应用。结合犯罪心理现象与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常用的研究方法有观察法、心理测验法、实验法等。
1.观察法是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对潜在犯罪或者已然犯罪的言语、表情(面部表情、身体表情、言语表情等)、动作和行为等表现去了解其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其依据是人的心理活动必然与人的行为相联系;尽管绝大多数犯罪人的心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可以通过多方面行为信息的分析与归纳,而在某种程度上揭示犯罪人的心理特质。观察法可以分为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如对犯罪人生活成长史的观察、活动产品的观察、问卷式的观察等)、自然观察与实验室观察、参与式观察与非参与式观察。
2.心理测验法是使用标准化心理测验量表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是应用心理学独特研究工具与技术的应用。心理测验法的特异性在于测验的信度、效度等标准化的确定,保证既稳定又有效地测量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心理品质。常用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量表有智力测验(瑞文智力测验)、人格测验[如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康奈尔医学指数、Y-G性格测验]、犯罪人特质性测验(如暴力风险评估量表、心理变态测评表、人格障碍调查问卷、神经心理学交互作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个性分测验、罪犯重新犯罪预测量表等)。
3.实验法是指在控制的条件下对犯罪人的心理品质与行为倾向进行变量观察、分析,研究其规律的方法。实验法的实质是心理学专业仪器与实证手段的运用。由于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课题具有难以实验或不可实验的特点,在研究中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在精心设计的情况下进行实验法研究,包括实验室实验(如罪犯心理测试技术实验)与现场实验(如犯罪现场模拟实验、监狱模拟实验、审讯策略验证、证言可靠性实验等)。
(二)心理分析法
心理分析学来源于研究者对于心理与行为的思辨与经验的归纳,是质性的理性推论与实践尝试的结合体。它部分存在难以重复验证的缺陷,但有时却是面对人类极端或者复杂心理现象的探索性途径。犯罪心理学的心理分析法起源于精神分析学派经典假设(无意识理论、本能理论、罪恶感理论、人格冲突假设与自卑感的力量等)的临床实践,却在人类这种极端越轨心理与行为的解释与“医治”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并且在新精神分析学派与修正性技术的结合下发挥其深度心理探索的力量(而不仅仅是指向变态心理的原因分析与解救)。狭义心理分析法是精神分析的创立者弗洛伊德治疗精神疾病时使用的治疗技术,包括心理历史法、催眠法、自由联想法、作品分析法、释梦法等。
1.心理历史法:将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心理成长与现实的心理与行为特质相联系,从其历史中(尤其是心理生活的创伤性事件)寻找其犯罪的动机(如自我与超我及现实的冲突、罪恶感的力量、本能的作用、自卑感的反抗等),强调犯罪人的经历与现在及将来行为的联系。犯罪心理学常用的个案法就是心理历史法的具体体现。
2.催眠法:通过以特定言语或情境引导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进入特殊的意识状态,而试图发现其犯罪动机的来源与动态。此方法需要较高水准的专门技术与经验支撑。目前,仅仅探索性地将该方法应用于对潜在犯罪人的侦查与对罪犯的心理治疗过程中。
3.自由联想法:通过以证词或者案件相关刺激引导犯罪人、潜在犯罪人进行无意识控制的自由回忆与想象,从而分析其反社会性冲动状态与趋向的方法。对于犯罪心理的研究而言,此方法最大的障碍在于发现犯罪人的阻抗(如强烈的控制意识与虚假联想的倾向)。
4.作品分析法:通过对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作品(活动产品、日记、失误行为等)进行由行为到心理的反向分析而判断其人格特质及犯罪危险性人格。此方法可与间接观察相结合运用。
5.释梦法:通过对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梦境进行由显梦(回忆的梦)到隐梦的解析,试图揭示某些神秘犯罪动机的方法。此方法的理论假设是:梦是犯罪人犯罪动机的表达与曲折形式的实现;犯罪人的理性心理生活与非理性心理生活是密切联系的。释梦法需要较高的分析训练与经验,此方法近20年来在罪犯心理咨询与治疗中进行了探索性的运用。
6.投射测验法:通过非标准化的测验或者情境,诱导性地揭示犯罪人、潜在犯罪人的挫折攻击动力与犯罪心理的方法,包括罗夏墨迹测验、主题统觉测验、攻击投射测验等。如监狱或社区矫正环境下罪犯沙盘游戏法(也称箱庭疗法)就是在犯罪心理回归措施中投射测验法的运用。
(三)认知分析法
认知分析法来自心理学中的认知心理学及其发展部分(信息加工心理学),它强调以人类的强大思维为代表的认知过程与理性的作用。通过以言语为中心的心理参与,去探析心理与行为背后的动机所在,并同样以认知去化解心理情结、塑造新的心理品质与行为习惯。
1.自陈报告法:是传统的认知分析法之一,是通过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直接、间接的陈述报告发现其社会化过程中人格发生偏差与犯罪动机产生机制的方法。它常常与观察法中的内省法结合使用。由于此方法依赖于报告人的主观陈述,存在不精确、有遗漏甚至故意歪曲对抗的缺陷,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一种辅助性方法。
2.访谈法:是研究者通过与犯罪人、犯罪人的家庭成员、亲友及办案人员的谈话系统地收集资料,精细分析犯罪人犯罪心理的方法。它来自认知心理学家皮亚杰与精神分析大师弗洛伊德的临床试验总结。它包括结构性访谈法与非结构性访谈法。访谈法在犯罪心理的揭示中非常重要,虽然它可能受到定量分析的影响,但能收集到犯罪人心理变化的系统而精细的信息,是人类认知、理性与经验在发现犯罪心理规律进程中的重要途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的认知分析法与行为分析法相互结合,发挥各自的长处,发展成为认知行为法,它在犯罪心理及其犯罪心理对策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出显著的成绩,如西方的少年犯罪人道德推理判断及其训练法、合理性情绪法、犯罪人思维训练技术、错误思维模式改造方案、社会认知技能训练等方法就是认知行为法的应用。
四、犯罪心理学的统计分析技术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预测和调控犯罪心理和行为,而其常用数据分析技术就是统计分析技术。在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科学发展进程中,对获得数据的科学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无论是研究对象的行为数据,还是认知、情绪数据以及社会—人际数据,只有在经过科学化的数理统计分析基础上,配合研究者的理性思考及理论分析,才能实现犯罪行为及其因果关系的理解,达到对犯罪人心理、行为的解构,才能实现解释、预测、调控犯罪心理与行为的目标。而当代统计分析中建立的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多层分析等高级统计方法,可以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1]
1.方差分析。又称变异数分析,主要用于分析数据中不同来源的变异对总变异的影响大小,从而确定自变量是否对因变量有重要影响。
2.回归分析。是通过观测值寻求一个或数个自变量与一个因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的一种统计方法。其中,一元回归分析只能处理一个因变量和一个自变量的关系,并根据回归方程由自变量推测因变量。多元回归分析可处理一个因变量和多个自变量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方程式,对未知的因变量做出预测。另外,利用多元回归分析,还可以判定在多个自变量中哪些是显著的影响变量,并比较各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预测能力。
3.因素分析。是从众多的可观测变量中概括、归纳出少数起主导作用的共同性变量(因素),用以解释最大量的观测事实的统计分析技术。因素分析的重要前提是符合实际的理论假设和严格的测量数据,尤其适用于纵向研究。因素分析可分为探索型因素分析和验证型因素分析:前者通过变量组合而总结数据,往往用于研究初期提出假设的阶段;后者则用于检验有关潜在结构的假设,常在研究的后期加以运用。
4.路径分析。是研究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数学分析方法,它实际上是多元回归分析的一种形式。路径分析的特点在于能够对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数量性的分解,即将相关系数分解为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归于相关原因和归于共同原因,因而能更好地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指出各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相对重要性。路径分析可以计算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并用路径系数表示,然后用路径图表示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
5.结构方程模型。这是验证、检验变量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的数学方法。它是因素分析和路径分析的深化与综合。结构方程模型主要用于假设检验,即对理论的结构效度进行检验。结构方程模型尤其适合纵向研究,其最大优点在于它能够用非适用的数据检验因果关系,以统计控制代替实验控制。
6.分层线性模型。这是针对传统线性回归分析只能分析单一层次数据的缺陷提出的,可以探索不同层面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以及不同层面自变量之间的交互作用。多层线性模型的优点在于不仅可以估计每一层(如个体认知—情绪层次、家庭层次、社会联系层次)的模型系数,也能预测任意层次间的关系,而不像传统统计方法直接忽略不同分层问题,促进了犯罪解释向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方向发展。
五、犯罪心理学研究类型
由于研究对象、条件各不相同,具体的研究目的存在差异,加之具体研究方法各有其功能和局限性,因而,在实际的犯罪心理研究中需要选择不同的研究类型。[2]
1.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
根据研究对象数量区分为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个案研究(case study)就是对一个或少数几个犯罪人的心理进行的研究,例如,对某个或几个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的研究。这种研究类型的优点是便于对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的考察;缺点是取样少,代表性较弱,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性。成组研究(group study)就是对一组或多组犯罪人进行的研究,例如,对某监狱或几个监狱所有罪犯进行重新犯罪原因的研究等。这种研究类型因为取样较多,可以作统计处理,科学性较强,但不便于作个别、深入的研究。因此,一般而言,把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相结合,才能取得较为普遍性的结论。
2.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
根据研究时间的延续性区分为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
横向研究(cross sectional research),是在同一时间内对某一类型或几个类型的犯罪人心理进行测试和检查,并加以比较。当前一般的犯罪心理学实验研究多属于这种类型。横向研究的优点在于能在较短时间内找出同一类型或不同类型研究对象的心理发展水平或特点,并可以从中找出规律。但由于时间短,不易看到发展的全过程,难免有不够系统、深入的不足。因此,一般研究中,应该配合纵向研究,互相配合,取长补短。
纵向研究(longitudinal research),是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对某个人或是某些违法犯罪人的心理发展进行有系统的定期研究。纵向研究可以细分为三类不同的研究类型:(1)趋势研究,对研究对象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进行研究。(2)同期群研究,对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研究对象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的研究。同期群研究注重的是某一类型而不是某一个体的特征,所以在不同时间可以调查不同的人,只要他们都属于同一类型。但每次调查的抽样都应当是随机的,以保证被调查到的样本可以代表这一类型的人。(3)追踪研究,对同一批研究对象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的研究。追踪研究注重个体特征,因此,要求在各次调查中都调查同一批对象。
纵向研究的优点是系统性,能比较详尽地、深入地了解违法犯罪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过程(时间性渐进特征)。但该研究类型的困难和缺点有:研究时间跨度过长(少则数年,多则几十年),对象易丢失;不易同时进行大量案例的研究;影响研究对象的各种因素不易查明或不易控制,因而也不容易进行有效的前后对比、验证。
3.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
定性研究是指研究者对数据进行归纳、分类、比较,进而对某些现象的性质和特征做出概括,不作数量上的比较。近几十年来,人们对定性研究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一般认为,当代的定性研究是一种探索性研究,它通过特殊的技术获得人们想法、感受等方面的较深层反应的信息,主要用于了解目标人群的态度、信念、动机、行为等有关问题(也称为质性研究)。与传统的定性研究不同,当代定性研究逐步发展出了一套操作步骤,这些操作步骤在形式上与定量研究相似,但与定量研究要求研究者严格按照研究步骤展开研究不同,定性研究要求研究者是具有弹性、易适应的人,在心理学研究的理性积累上要求较高,能够根据现时的情况积极调整研究程序,包括研究方向、焦点与策略。
科学研究中的定量分析需要借助一定的数理统计方法来进行,因此,定量分析也常常被称为统计分析。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统计分析与定性分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两者缺一不可:一方面,统计分析是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必备工具,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通常以统计分析的方式表现出来;不懂得统计分析就难以了解他人的研究进展,也难以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那种认为“统计万能”的思想是片面的。统计分析要以定性分析为基础,以犯罪心理学理论为基础,只有在正确的观点和思想方法指导下的统计分析才是有用的。可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应该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
4.自我观察研究与客观观察研究
自我观察研究法,又称内省法,即要求被试把自己的心理活动报告出来,然后通过分析报告资料得出某种心理学结论的方法。客观观察研究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在一定时间内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客观对象(如人的各种心理活动、行为表现等)并收集研究资料的一种方法。[3]这两种研究方法各有优、缺点:自我观察研究的优势在于获取资料的便捷性,但相对地,其获取的资料更容易失实。客观观察研究收集的资料比较客观、全面和准确,但会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较多的时间。
5.描述性研究、关系解释性研究与因果联系性研究
描述性研究(descriptive research),只对研究对象(犯罪人)当前的心理特征或状态做出一般性的评价与测定。关系解释性研究(又称相关研究),是指研究几个变量的相关关系,揭示一个变量是否受其他变量的影响、影响程度如何,进而用一个变量预测其他变量的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研究很多都是相关研究。因果联系性研究(experimental research),是指确定不同变量之间的因果联系。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职能。由于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犯罪心理学研究课题较少有因果联系性的实证研究,这是当代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迫切需要改善的方面。
犯罪心理学作为应用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从现代心理学已有的心理学理论成果与研究方法论中得到启示,建立起本学科从哲学方法论、系统方法论到具体方法的方法论体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挥多水平、多层次价值的功能。当然,各组群的研究方法各有侧重点,存在各自的优势。从目前而言,精神分析法的研究注重在深刻揭露犯罪人深度的犯罪动机及其形成机制,行为分析法注重有效分析犯罪产生的社会、情境、文化、犯罪人行为倾向以及罪犯的行为塑造,而认知分析注重发挥研究分析者、犯罪人的理性与情感及正常环境的人格培养方面的作用,近20年来,认知行为法则在犯罪心理及行为矫正实践中更发挥出综合性的功能。但是,由于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对策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由于某一具体研究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存在固有的一些弊端,在具体的研究中应该各种方法有机结合,以某种方法为主,辅之其他的研究方法,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在整体学科价值范畴的制约与引领下,犯罪心理学的方法应该是开放性的,以坚持科学有效性原则为研究的基石。在面对复杂性的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时,研究方法论应该借鉴、包容与之相适应的生物性学科、人文社会学学科与心理学科以及数理模型学等多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术。
六、犯罪心理学的特殊性
(一)特殊的研究对象主体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人:
1.现实的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2.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又被执法部门所处理的人。虽然刑法上并不可能对一般违法人进行刑罚处罚,但是他们从心理上而言具备了犯罪心理的雏形,并且,有大量的犯罪案例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演变而来的。
3.刑法上不以犯罪论处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的人,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有精神疾病的人因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从心理机制上看,犯罪人与刑法上不以犯罪论处的人之间往往难以区分。
4.虞犯,即较有可能犯罪的人(高犯罪风险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环境,预测其将来有触犯刑事法律之虞。虞犯一般是指:(1)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2)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3)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4)参加不良组织者;(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6)人格有严重缺陷者。
5.刑满释放人员。调查发现,服刑后回归社会的人再犯罪率较高。为了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犯罪心理学将他们作为特殊的研究对象。
(二)特殊的研究困难
由于学科对象主体与目的的特殊性,犯罪心理学在研究中存在特殊的困难。
1.犯罪心理的隐蔽性
犯罪心理前于犯罪行为形成,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与隐蔽性,同时,与不同类型、不同个体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构成了犯罪心理研究中的基础性困难。
2.犯罪人的抵触性
出于自我保护或者隐罪的动机,作为研究对象的犯罪人、刑满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潜在犯罪人、一般违法者,通常都会极力地掩盖自己的犯罪动机、犯罪人格,或者制造假象以对抗研究者,这些强烈的抵触情绪与对抗心理构成了犯罪心理研究的核心困难。
3.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回溯性
犯罪心理的研究往往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多数为接受刑事审判成为罪犯身份之后),通过对犯罪人的自我陈述及其他证据(成长性经历材料与犯罪证据材料)作间接的归因、路径分析而得出推论。而且,研究对象本身通常不太可能主动积极地配合研究过程(也包括顺应效应的虚假性),这在习惯性罪犯、持续性罪犯、病态性罪犯身上更为突出。即使研究对象可能配合,其回溯性体验或决策过程很可能存在不可控制的失真现象,这些因素给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是犯罪心理研究中通常出现的路径困难。
4.研究的难以实验性或不可实验性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法律框架下是不允许启动犯罪行为而进行犯罪心理实验的。采用模拟犯罪行为往往会遇到伦理、道德方面的困境;即使某些可操作的模拟犯罪行为实验,也因为参与者意识到模拟的状态,被试“假装的”犯罪心态不可能与真实的犯罪心态、犯罪行为完全拟合而得到客观真实的结论。这是犯罪心理研究中典型的技术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