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简史

人类随着犯罪现象的产生开始持续探索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一直是人们探索的对象。但现代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仅有100多年的历程。西方与我国具有犯罪心理学建立的不同文化背景,其发展过程呈现出具有差异性的路径。

一、西方犯罪心理学简史

(一)哲学的犯罪心理学观点

上古时期,人们普遍信奉神灵,超自然的力量成为精神的主导。越轨、极端的行为被认为是魔鬼附身的结果,必须用奇术、咒语或身体惩罚等方式使之恢复。

古希腊有学者和医生对精神异常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例如“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哲学家柏拉图、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从医学的角度考察精神异常,认为大脑病变等生理疾病是精神及行为异常的原因。同时,他们用思辨哲学的观点与方法探索犯罪心理。例如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人的“贪得无厌”;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的好坏决定了他是作恶还是行善;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邪恶的本性。

随着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衰弱,中世纪时期的西方迷信与神鬼学开始大行其道,当时众多的人认为:疯狂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背离了基督教信仰而被魔鬼附身所致。这种文化的盛行也大大地影响了对犯罪现象的科学探讨。

(二)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观点

中世纪后期,随着科学的进步与人文主义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医生与宗教开明人士开始追求理性的指导,妖魔论与迷信活动开始消退,这为临床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16世纪至18世纪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命运仍然很悲惨,他们大多数被关在由刑事矫治机构所设立的收容所里,其处境如同动物一般。但至18世纪后期,欧美各国都对精神病院的居住条件加以改善,大大加强其人道化、医疗化和现代化的色彩。

进入19世纪之后,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心理卫生的观念在西方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认可,人们开始加深对自身心理健康的重视,对精神疾病的恐惧感受也大为减轻。同时,以科学、实验为导向的精神医生研究也不断发展,其中以对导致身心障碍的生物及组织因素的探索最为突出。如德国精神病理学者克列别林于1883年出版的教科书中以器官病理学的观点对精神疾病进行了概述,德国学者格里森戈在其《精神异常之病理与治疗方法》中提出的心理异常之大脑病变基础。

随着法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发展,许多专家总结参与办案的经验,提出了带有精神病学倾向的犯罪心理学观点。代表性的著作有:

1790年,德国学者明希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

1791年,德国学者埃卡特绍森的《认识心理学在鉴别犯罪人中的重要性》;

1792年,德国学者绍曼的《犯罪心理学论》;

19世纪中叶,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奇特的犯罪案件》《离奇犯罪的档案记述》;

1867年,英国精神病学家莫兹利的《精神生理学与精神病理学》《精神疾病的责任》;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的《基于德国和奥地利刑事立法的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特征:供法学家使用》(《犯罪心理学纲要》);

1876年,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的《论犯罪人》;

1887年,意大利学者马曼的《犯罪人的性格》;

1889年,法国学者科恩的《犯罪人》《犯罪人种论》;

1890年,英国学者埃利斯的《犯罪人》。

(三)人类学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随着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的著作《论犯罪人》的出版,犯罪人类学的影响渐渐强大,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进入了实证犯罪学的发展阶段。以“天生犯罪人”的核心观点创建了犯罪人类学,即观察与描述天生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原始返祖”生理遗迹)与心理特征(道德品质与智力特征),将其应用于犯罪人的矫正与改造中。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对于后续人类学的犯罪心理学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其代表著作有《犯罪社会学》。

19世纪后期,学者们普遍地认识到精神及行为异常之原因的复杂性,主张生物器质研究与心理研究的联合,并强调对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包括越轨、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诊疗服务。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的完成,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大发展的同时,心理学研究开始盛行,并借鉴自然科学的方法,创立系统的、科学化的犯罪心理学学科,形成了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源流与实证源流(两种研究取向)。

(四)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源流

犯罪心理学学科诞生的标志是奥地利犯罪学家、刑事预审官、检察官格罗斯撰写出版的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著作《犯罪心理学》。

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以哲学、精神病理学、人类学、社会学为背景,在心理科学主流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学理论、精神分析的犯罪心理学理论、行为主义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人本主义的犯罪心理学理论、认知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

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学理论强调精神病病理状态是导致人反社会行为的根本原因。

精神分析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以无意识、性本能为出发点,以精神疾病与违法犯罪行为力量同源的观点、个体人格结构内在冲突的机制解释和探索犯罪行为。经典的精神分析经过新的精神分析学者的修正与发展,实证犯罪增加了社会文化因素,形成了新精神分析倾向的犯罪心理学理论。

行为主义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以条件反射原理为基础,强调犯罪行为的后天习得性以及犯罪态度、犯罪行为模式习得的机制。它以客观实证化的方法探索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与机制,开创了犯罪心理学科学化的发展道路,是当代犯罪心理学理论的主流。

人本主义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以行为人的需要层次理论、自我实现理论为基石,主张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自身因素与所处消极环境、文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它重视社会文化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中的激发作用,也关注犯罪人自身的潜在发展与价值认同感等内在心理因素在犯罪动机形成、犯罪行为发生中的作用。

认知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早期以比较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智力为开端,进而探讨犯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强调犯罪行为人的理性及思维模式(如犯罪思维模式),探索犯罪心理的信息加工模式。

现代犯罪生物学的犯罪心理学理论:在神经科学及其技术的引领下,探索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性犯罪及病态犯罪)与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机制之间的关联,是一种对犯罪行为全新的探索,是解析犯罪现象的新视角。

5.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实证源流

犯罪心理学的创立是以成为应用学科为取向的。早期的犯罪心理学是从传统心理学进行的实验心理学研究开始,代表性的研究著作有:智力测验创始人比内的《被暗示性》、德国心理学家施泰伦的《供述心理学文集》、德国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的《在证人席上》;美国心理学家戈达德进行的罪犯智力测验。

20世纪中叶以来,在心理学人格测量技术的支持下,西方的研究者开展了对犯罪人的气质类型、人格类型、人格特质及心理状态的实证研究,最具有代表的应用技术成果有加拿大精神病学专家 R.黑尔的精神病态症状清单(PCL-R)与美国精神病学家斯通的《邪恶等级量表》(MOST EVIL SCALE-22)。

(五)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现状

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个体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学极为关注个体犯罪心理的研究,主要包括个体犯罪心理的原因、犯罪心理的个体特征、个体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等方面。

关于个体犯罪心理的原因 西方学者大多是将人格心理、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多种理论与方法应用于犯罪心理的研究之中。试图从事例的角度找出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犯罪行为发生的理论。正如英国学者布兰克本在其著作《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中,运用社会学理论、个性与认知发展理论、家庭与社会影响理论等全面探讨犯罪心理的原因:犯罪心理。探讨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社会学理论与心理学理论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并且各有局限性。以社会和文化作为越轨行为关键因素的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处于同样环境的个人没有按照同一模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或者没有发生);而心理学理论则可以关注作为越轨或违法犯罪行为发展中介的“内部因素”,但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环境对个体心理形成的影响。

关于犯罪心理的个体特征 早期的犯罪心理学着重于从人格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个体的心理特质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内在关联;而近20年来的代表性观点是,安德鲁斯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心理学既是犯罪学的分支,又是人类心理学的分支;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是理解犯罪行为发生的前提,但个体的心理特征则提供了犯罪的可能性,在导致犯罪方面,社会与环境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心理的个体特征时应该考察其生物的、个人化的、人际关系的、家庭—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

关于个体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这是关于个体犯罪心理连续性的研究,即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通过长期的跟踪研究,以找出影响个体犯罪性的发展变化因素。早期代表性的研究有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犯罪学专家格卢克夫妇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近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究有美国学者桑普森与劳布的研究,以及法林顿等人从事的英国剑桥大学的生命历程犯罪发展研究项目。

2.犯罪的社会心理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考察犯罪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以及犯罪组织内的社会心理现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如电击惩罚实验证明多数在强大的权威控制之下,较可能实施具有攻击性的惩罚行为,而这种行为与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没有关联;而监狱实验证明,特定的人际互动与社会情境可能诱发超越常态的暴力行为,而这种行为与其原先已经建立的道德准则是不一致的。实际上,在真实的违法犯罪组织内部,这种权威和规则的社会影响力量是导致犯罪成员实施持续性犯罪的驱动力。

3.犯罪预测 具有预测力的措施或策略对于打击、控制犯罪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近年来在犯罪行为的预测方面呈现两大趋势:精算模式与犯罪心理画像。

精算模式(actuarial model)是用统计法来鉴定犯罪的成因。研究中侧重于个体的智商、个性特征、认知方式以及其他与犯罪倾向性相关的一些主观因素。由于在数据整理及数据分析中采用严谨的方式,其成果往往具有“科学性”的特征。当前,普遍接受的观点正如安德鲁斯等人主张的,犯罪心理学的预测研究应该包括静态因素(增加犯罪可能性的因素)与动态因素(或犯罪需求因素,能直接引发犯罪的因素)。

犯罪心理画像(criminal profiling)来源于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侦查疑难案件的司法实践,后来较广泛地应用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暴力犯罪与性犯罪案件为主)。其早期的理论基础是精神分析(犯罪现场分析技术),自90年代以来,则在精神分析的参与下,强调行为证据与刑事侦查证据的紧密结合(行为证据分析法)。而在英国,这种研究则体现于侦查心理学的应用技术中。

4.罪犯矫正 首先,犯罪心理学的原理与技术应用于罪犯矫正中体现在罪犯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正方面。早先,经典的精神分析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应用;随着行为主义在北美的盛行,行为主义矫正法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代币制正是其具体的、典型的应用模式;当前较为有效的矫正方案是认知疗法与认知行为疗法,尤其是认知行为疗法被证明在监禁机构与社区矫正环境中可取得优于传统的精神分析法、行为主义奖惩强化法的效果。其次,罪犯的评估、诊断和分类。随着犯罪心理学对类型犯罪人研究的深入,罪犯矫正的系统化、精确化应用迫切需要更为有针对性的罪犯管理、系统矫正及回归社会的心理学策略安排,在此,系统化、专业化的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应运而生:除了普遍性应用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等,精神病态症状清单(PCL-R)、服务水平调查量表(LSI-R)、暴力风险评估量表(VRS)、威斯康星危险—需求评估法(WRNA)等专业工具在罪犯矫正的实践中发挥着专业化的作用。

5.犯罪预防 早期的犯罪心理学注重于犯罪原因理论的探讨,对犯罪预测方面并没有赋予足够的关注,直到20世纪,犯罪心理预防在犯罪预防的整体理念的推动下,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开始介入。但是,后来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回顾研究中,发现青少年犯罪预防难以得到具有实效性的成果,因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既有青春期危机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其生物、心理与家庭、同辈群体、社会关系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一个不良少年成为阶段性的违法犯罪者或持续性的违法犯罪者存在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其预测、预防效度较差。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犯罪预防学说着力于开发罪犯风险评估技术,如“暴力犯罪八大风险因子”观点,将风险因子、犯罪性需求、反应性原则紧密结合,应用于不同类型犯罪人的评估;这种风险评估的技术还借助最新的脑神经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在刑事一体化的大背景中,与犯罪学、刑事政策一道发挥作用,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验证与完善。

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般趋势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注重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的生理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取向:在现代生物技术及神经技术的支持下,对暴力行为、攻击特征的性行为的脑神经定位与机制的研究,为暴力犯罪的审判(定罪与量刑)及罪犯改造治疗、预防犯罪提供实证的证据支持。此为近十年来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最为突出的前沿领域。

2.学科整合的探索取向:犯罪行为并不是单纯个体心理因素的产物,而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进行多学科的整合研究才能提示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规律。例如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威尔逊与犯罪心理学家赫恩斯坦合作的著作《犯罪与人性:对犯罪原因的决定性研究》正是表达了这样一种整合的趋向:将犯罪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遗传学、政治学等学科结合在一起,对犯罪现象进行大规模的、综合性的研究。美国当代犯罪学有杰弗利在其《犯罪学:科际整合的探讨》也同样阐明了综合性研究犯罪现象的观点。

3.多种研究范式与方法,注重实证研究取向:当前,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运用调查、实验、访谈及心理分析等多种方法,既有模拟研究,又有纵向设计,并且采取高级统计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求对具体的犯罪问题进行精确的原因或路径、机制的探讨。实践证明,这一多种研究方法、范式的综合运用,对于复杂的犯罪现象、犯罪心理的研究是更为恰当的、精准的,对于犯罪心理学成果的司法应用也更为务实有效。

4.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的技术取向:关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研究设计以刑事司法实践需求为导向,相应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审讯心理策略及技术、证言可靠性评估技术、罪犯矫正技术、社区矫正技术,以及具体犯罪情境下的个案研究等得到普遍的研究与应用。

二、中国犯罪心理学简史

(一)中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

中国是探索犯罪心理现象最早的国家之一,在中华浩瀚而悠久的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思想与观点。中国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萌芽可以溯源到商周时期,春秋战国则是中国犯罪心理学思想奠基与形成的时期。古代的哲学家、思想家对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及审判、预防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刻的思考。这些思想与观点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心理学科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1.犯罪心理与人性 从哲学角度探讨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与人性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于“性善论”“性恶论”“性三品说”“性二气论”的观点。孟子主张“性善论”:人有善的本质,犯罪心理不是天生的,而是个人不注重修身养性、放纵自己欲望的结果;荀子主张“性恶论”:人生而贪利、好色,此为犯罪的根源;西汉思想家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圣人之性”的人不可能犯罪,“斗筲之性”的人是天生的犯罪人,“中民之性”的人存在因教育不同而为善或为恶的可能;宋代理学集大成者朱熹主张“性二气论”:天命之性即仁义礼智等先天之禀,是至善至美的,不会导致越轨犯罪行为,而气质之性即是人的感知、情感、欲望,是有善有恶的,是违法犯罪的动力。

2.犯罪心理与经济状况 先秦时期的学者很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并形成了两种鲜明对立的观点:道家认为富裕是导致人们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犯罪是由法令完善、经济发展、物资丰富引起的。例如,老子主张“常使民无知无欲”。法家认为贫困是导致人们欲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原因。例如,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观点。

3.犯罪心理与后天教养 我国古代大多数思想家主张,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不在于先天的人性,而在于后天的习俗与教养。孔子提出“性相近,习相远”;荀子虽然主张“性恶论”,但认为后天的教养可以改变人的恶性;东汉思想家王充认为,对于大多数“中民”而言,“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西晋思想家傅玄则提出了“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观点;明清两代的思想家、教育家大多持有类似的观点。

4.关于审判心理的思想观点 中国古代以来,在刑事审讯、审判活动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主要涉及讯问、定罪量刑与司法人员心理品质等三个方面。

注意在讯问中观察被讯问人的生理反应。《周礼》提出著名的“五听”方法,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用察言观色的方法来帮助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最早论述。

强调定罪量刑时要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尚书·康诰》中主张,有人罪过虽小,但并非过失犯罪而是故意为之,且一犯再犯,怙恶不悛,此人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罪过虽大,但如属于过失偶犯,而且知错认罪,愿意悔过,乃不可杀。《尚书·吕刑》中包含丰富的司法心理思想,也强调犯罪人主观心态的重要性,决定刑罚时应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灵活掌握。董仲舒提出“原心论罪”,主张将心之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对待犯罪问题,不仅要“本其事”,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还要追查犯罪动机,把两者结合起来。

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尚书·吕刑》指出,司法人员存在“五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因此五种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枉法,司法人员罪与“犯法者同”。此即要求司法人员公正无私,听取诉讼两方的申诉。宋代的包拯是我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清官,他把挑选司法人员看作关系到国家安危存亡的大事。在《天章阁对策》中提出司法人员“事权至重,责任尤剧,设非其人,则一路受弊”,必须“选有才能、公直、廉明之人充任”。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一书中明确主张司法人员具备“仁”“智”“勇”三方面的心理品质。

5.犯罪心理预防思想 中国古代思想家多主张从预防的角度治理犯罪现象,既提倡运用严刑峻法手段控制人们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也重视运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加强人们内心的控制;既重视从经济方面进行防治,也主张从政治上实行德治而进行防治。如对中国文化产生深刻影响的儒家思想,主张用道德教育去感化人的内心,通过人们的品质修养和内在觉悟来进行自我控制,从而实现预防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目的。这对当代违法犯罪预防的社会综合治理以及“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观点都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这种“德”“法”兼备、相互配合的犯罪心理预防思想包含的主要观点有:身教胜于言教;重视家庭预防功能、社会交往预防功能以及早期教育的预防功能;重视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强调个体修身自强。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和研究现状

20世纪初,随着心理学和犯罪学从西方的传入,犯罪心理学在我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才刚刚起步。在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以翻译西方学者的著作为主,其中较有影响的译著有《犯罪心理学》([日]寺田精一著,1932年吴景鸿译)、《法律心理学》([德]柏替著,1939年王书林译)。孙雄编著了我国第一本犯罪心理学专著《变态行为》(世界书局,1939年出版)。在1935年至1936年间,清华大学心理学系开设法律心理学为选修课。同期,中国学者光晟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则是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门为培训法官的实际需要而编印的教材。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其中台湾大学教授蔡墩铭的著述尤其引人注目。他撰写的大学教材《审判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矫治心理学》及在《法学丛刊》上发表的《论人犯之拘禁心理》《论监所管理人员心理》《论监所行政人员心理》等论文,不仅在理论上造诣颇深,而且在指导刑事司法与罪犯矫治实践方面也有重要价值。台湾文化大学教授周震欧对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防治的研究亦取得了颇有价值的成就,他新著的大学用书教材《犯罪心理学》被誉为“影响深远的学术巨著”。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学者杨士隆编著了大专用书《犯罪心理学》。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中国犯罪心理科学的发展进程可大致划分为4个阶段。

1979年至1982年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的初创阶段:1979年年初,司法部规定部属政法院校要开设犯罪心理学教程;公安部下属的几所院校也决定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由罗大华教授主编,集成我国犯罪心理学初创者们心血的新中国第一本《犯罪心理学》教材于1983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为我国犯罪心理学乃至法律心理科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此后,依据教材的内容,全国一些省市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犯罪心理学讲习班和师资培训班,培养了第一批研究与应用犯罪心理学的专业人才。

1983年至1992年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的知识普及与争鸣阶段:各种教材、专著、译著出版;各类犯罪心理学师资培训班在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举办;全国政法、公安类院校基本上都设立了犯罪心理学教研室。对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学科体系问题、犯罪心理结构的科学性问题、犯罪心理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等展开了百家争鸣的大讨论。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有“犯罪综合动因论”、“犯罪心理结构论”(罗大华)和“犯罪心理特征论”(乐国安)、“聚合效应论”(李世棣)等。

1993年至2000年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的分支建构与人才发展阶段:以犯罪心理学为圆心,根据理论建构与实践的需要,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侦查心理学、证人证言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变态心理学、警察心理健康等分支学科逐步走向成熟,成为母体学科——法律心理学的支撑。20世纪90年代以来,体现犯罪心理学学科价值的专门性技术开始应用刑事司法实践,如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画像、审讯心理策略及技术、罪犯心理咨询等,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与发展。

1994年开始,犯罪心理学领域进行了全国范围的犯罪现象调查及犯罪心理研究,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与心理对策国家级研究报告,包括《有组织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暴力杀人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心理与对策研究》《重大盗窃与惯窃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抢劫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重新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等研究成果。

21世纪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日趋完善并走向国际阶段:指向法律心理学及犯罪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建构,并在全社会多个领域得到相应的推广应用。[4]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罗大华主持编制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的完成,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良好的应用价值;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心理测试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较高水平地应用于侦查司法实践;罪犯心理咨询、罪犯风险评估及循证矫正工作在全国监狱系统广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犯罪心理学技术的介入;审讯心理策略与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暴力犯罪侦查活动;暴力犯罪人脑神经机制的实验室研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下的罪犯危险测评系统;等等。

(三)当代中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题

当代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主题)有:

1.青少年犯罪心理;

2.犯罪动机;

3.犯罪人格;

4.暴力犯罪神经机制;

5.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主义犯罪心理;

6.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7.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8.审讯心理技术;

9.反社会人格/精神病态;

10.犯罪风险评估;

11.罪犯矫正技术;

12.社区矫正技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