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原《担保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则推定担保人有过错,因而仅须根据债权人有无过错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笔者认为,原《担保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存在以下不妥之处:一是在过错形态上,原解释推定担保人必定有过错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场合,就存在仅债权人一方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情形。二是在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让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因为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可能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如一般保证),而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却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可能导致轻重失衡,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让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依据。基于以上考虑,本解释在原解释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了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二是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其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而非原解释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为了保持既有裁判规则的连续性,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解释沿袭了原解释对赔偿责任的上限进行控制的做法,规定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
其次,关于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问题。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承担了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民法典》第700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但原《担保法解释》第9条对此有规定,本解释沿袭了该规定。
最后,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人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担保合同是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随之无效,反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反担保合同担保的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也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因而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对担保人的损失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当然,反担保合同虽然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但也可能因其他理由被认定为无效,在反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被认定无效时,则应依据本解释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法律后果的规定来确定反担保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