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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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通过前述案例可知,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负有为其职工缴纳的法定义务。那么,法律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演进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即可看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于工业化大机器生产的社会背景之中,大量机器投入生产环节,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受伤的风险。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情况频频发生,如何解决受伤劳动者的救济问题日益迫切。

起初,对于工伤事故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方式解决,遵循过错归责原则。但是,在很多工伤事故中,并不必然存在过错,导致工伤的原因往往属于工业生产中的固有风险。通过民事过错归责的方式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工伤救济的问题。在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中期,在社会责任的思想基础之上发展出了工伤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不论过错,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了分散工伤风险往往选择投保商业工伤责任险。但是,这一方法显然极大地提高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往往不愿意承保,由此导致这种工伤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二战”之后,工业生产中的固有风险系数越来越高,保护劳工理念越发高涨,在制度上也逐渐成熟。此时,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主导开始构建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以救济工伤劳工。在这一制度下,通过立法规定具体的工伤救济情形并强制用人单位参与,由国家组建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并在出现工伤事故时负责发放,这就是工伤保险制度。[3]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保险条例》制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其理念主要是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未涉及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1996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即规定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至此,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走向了治疗、康复和预防相结合,同时也明确了工伤保险作为保险本身的分散风险属性。但在这一时期,工伤保险主要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对于预防和康复处于探索阶段,核心仍然是救治加补偿。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正式将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一并列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三项职能,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渐成熟。[4]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单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所以在征缴上也遵循社会保险的规则。企业成立之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阶段,企业在注册登记阶段一般就会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一般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登记完成之后即可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各地不尽相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之后,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工伤保险呢?这就需要征收部门进行核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区别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对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作出了规定。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至于缴费费率,则是根据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工伤风险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不同,实行差别化费率。人社部、财政部2015年7月22日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全部行业分为八个类别,分别对应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在每类行业内部再通过浮动费率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最后,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具体确定该单位的缴费费率。需要注意的是,确定好的费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征收部门每一到三年会重新确定该单位的缴费费率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不缴纳补足的,征收机构则可以查询该单位的银行账户,并申请有关部门直接从账户中划拨相应费用。若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征收机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则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单位的财产以抵缴相应费用。

除了补缴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前面我们提到,工伤保险具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自然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这一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除了需要依法补缴,承担滞纳金之外,还会最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最终承担者还是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