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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
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有对工伤职工本身的救助功能,同时也能够为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助力企业平稳运行。
用人单位要树立企业和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的理念,摒弃将工伤保险视为负担的观念,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免需要承担可能的补缴、罚金和工伤赔偿责任。在缴费人员方面,要规范会计财务制度,对于临时聘请人员的报酬,应通过开具劳务发票的方式记账,以区别于参保人员的工资。在缴费基数方面,应将给职工发放的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都作为核定缴费基数的依据。由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考量因素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实际使用情况,因此加强工伤预防有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企业职工需要树立正确的参保观念,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串通,通过虚报或瞒报的方式,不缴或少缴工伤保险费用,从而获得用人单位所谓的“加工资”的情形,这种做法无异于寅吃卯粮,最终损害的还是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通过查询缴费记录的方式,定期核对自己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核对时,应将自己的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和加班工资计算在内,若发现单位有漏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可以向工伤保险征收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