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办公室指纹及人脸识别打卡是否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马晓涛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数十年,科技公司一直以纸质签名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考勤。今年,科技公司自行研发了一个“面部识别签到系统”。为了测试该系统的功能,科技公司要求公司员工改用此系统进行考勤打卡。科技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向员工告知此事,同时征询员工对于这项举措的意见。
马晓涛看到公告后立即向人事部门进行反馈,表达自己的不满。马晓涛认为,“面部识别签到系统”需收集和使用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数据,担心系统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马晓涛拒绝使用该系统进行考勤打卡。
然而,科技公司无视马晓涛的意见,仍旧启用了“面部识别签到系统”,并废除了纸质签名考勤的方式。而此时马晓涛正好在休假。待马晓涛休假完毕,回到工作岗位时,发现科技公司已经采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进行考勤,还要求马晓涛录入人脸信息。马晓涛非常愤怒,拒绝使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并请求像之前一样采取纸质签名的方式进行考勤。科技公司则告知马晓涛采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进行考勤是公司新的规章制度,若马晓涛不愿意遵循,公司只能解雇马晓涛。
第二天,马晓涛仍然拒绝使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进行考勤打卡,科技公司便向马晓涛送达了解雇通知书。马晓涛认为科技公司未经同意,利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收集员工的人脸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应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等电子工具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而电子工具的使用一般需要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脸信息、指纹信息等。因此,在电子工具被大量投入使用的背景下,员工应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成为一项亟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在取得个人的同意后方可处理个人信息。本案中,科技公司欲通过“面部识别签到系统”收集和使用马晓涛的人脸信息进行考勤,本应先获得马晓涛的同意。而科技公司在马晓涛已经明确拒绝使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进行考勤的情况下,以解雇威胁马晓涛,强制马晓涛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马晓涛有权拒绝。
人脸、指纹等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需要收集和使用的,需先获得个人的同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和使用员工的个人信息的,也需遵循此原则。企业需提前告知员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员工的同意。如果员工明确表示不愿意提供的,企业也不得采取解雇、打压报复等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除此之外,企业应妥善保管已收集到的员工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员工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贮存环境的安全。一旦员工个人信息经企业处泄露或被企业非法使用,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生活小贴士
员工若不愿意提供指纹或人脸等生物信息用于考勤的,建议企业做好内部的个人信息保障工作并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向员工解释企业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让员工放心;同时企业也可以考虑使用其他可替代的方式(例如网络平台打卡、打卡机打卡等)进行考勤管理。
法律速递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