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动物园、游乐园等是否可以强制游客使用人脸信息识别入园?
陈冰与妻子王蕾都是“动物迷”,两人非常喜欢去本市的野生动物园游玩。由于今年恰逢野生动物园建园20周年,所以野生动物园推出了“畅游365天”双人年卡套餐。陈冰与王蕾知道后立刻去办理了该套餐。办理套餐时,野生动物园要求陈冰与王蕾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指纹、照片等个人信息。陈冰当场质疑了办理年卡需要指纹及照片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排队入园的人很多,陈冰与王蕾最终还是按照野生动物园的要求留存了指纹、照片等个人信息,并确定了指纹识别入园方式。
几个月后,陈冰与王蕾收到野生动物园的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陈冰与王蕾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入园方式,遂要求园方退卡。园方表示陈冰与王蕾的情况不符合退卡的情形,拒绝退卡,并在未经陈冰和王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陈冰与王蕾年卡的入园方式升级为人脸识别方式。
陈冰与王蕾认为既然退卡未果,就不会影响年卡使用。然而,陈冰与王蕾再一次去野生动物园游玩时却发现自己仅凭人脸识别即可入园,其年卡的入园方式早已被更换为人脸识别。陈冰与王蕾非常愤怒,认为野生动物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留存的人脸信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近年来,我国的人脸识别技术发展迅速,人脸识别作为新兴的身份认证手段,得到了不少动物园、游乐园等商家组织的应用推广。人脸识别技术主要通过比对人脸信息识别人的身份,而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有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应当更加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人脸信息等敏感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本案中,陈冰与王蕾在办理年卡时同意提供照片等信息,是为了配合办理年卡,其不知道野生动物园后续会将照片等信息用于人脸识别,也不应视为其同意野生动物园将照片用于人脸识别。野生动物园要求陈冰与王蕾激活人脸识别,实际上是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更改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理应再次征得陈冰与王蕾的同意。而野生动物园在未经陈冰与王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入园方式由得到陈冰与王蕾许可的指纹识别更改为人脸识别,这一使用行为超出之前收集人脸信息的使用目的,不仅侵害陈冰与王蕾的个人权益,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作了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尤其是生物识别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谨慎对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需要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且经营者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生活小贴士
1.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未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公民有权拒绝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强制公民提供。
2.若公民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本人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使用并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法律速递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