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家庭、个人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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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美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变迁更为深远。私人生活领域发生“无声的革命”,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完成了现代转型。

首先,国家以技术官僚、记录者的身份积极介入了婚姻家庭事务。由于以信息载录为特征的科层制发展,没有任何记录的普通法婚姻因其不确定性造成了司法实践的若干难题和“滋扰”,从而大大衰落。若干州废除了普通法婚姻,保留普通法婚姻的州也无视其存在。领取结婚证、由牧师或政府官员主持的仪式婚礼成为主要结婚形式。继而,仪式登记婚姻为政府管控生育开辟了道路。国家之所以干预生育事务,在于优生学理论、社会堕胎泛滥和白人生育“危机”的影响。其一,社会热议的优生学坚称,“劣种繁衍其类”,堕落、犯罪、智障和某些类型的遗传或传染疾病代代相传,公共政策应当对此予以关注。其二,地下堕胎活动(尤其是中产阶级白人妇女堕胎)和公开反堕胎运动如火如荼,冲击了国家立法。其三,与堕胎和避孕相联,中产阶级家庭的白人婴儿出生率下降,加上高生育率贫民移民潮来袭,婴儿人口血统的比例变化引起了白人主导的精英社会的恐慌。于是,若干州对婚姻主体的资格做出法律限定,剥夺了智力缺陷者、精神失常者、“道德和性堕落”犯罪者甚至乞丐、贫民结婚的权利;同时推行绝育法,对大量婚育“不适格”的成员实施强制绝育,联邦最高法院亦支持该举,有大法官称“笨蛋有三代就够了”注8;再者强制要求婚前体检,防止性病、癫痫或某些传染病患者结婚生育。此外,一些州对跨种族通婚设置了障碍;刑法上的不定期刑,也对所谓堕落犯罪者的生育起到了抑制作用。这个一向标榜民主、自由、法治、文明,对反法西斯战争起过关键作用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用“纳粹思维方式的错谬”注9对其国民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施展。

其次,政府干预私人生活的过程,始终伴随质疑声和反干预运动。第一,普通法婚姻作为社会实践一直未曾消亡。时而仍有诉讼请求确认普通法婚姻的效力,法官往往做出有效推定。第二,生育控制一直受到反对势力的攻讦,司法判决也存在分歧。禁止堕胎被指为剥夺了妇女的自由选择权;限制结婚主体资格涉嫌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强制绝育被指斥侵犯人权;禁止跨种族婚姻包藏着炮制新一轮种族歧视的祸心;婚前强制体检亦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在反对者看来,政府干预的目的与其说是促进社会的“优生净化”,毋宁说是在强权营造白人精英至上的社会等级分化。反干预运动取得了实质效果,20世纪后半叶起,政府权力逐步从私人生活领域撤退。各州禁止癫痫病人、低能儿或贫民等生孩子的规定大都退出了纸面法,或抠除了极具攻击性的字眼。州绝育法大多被废除,联邦最高法院将生育和堕胎纳入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21世纪初有数位州长还对先前本州的强制绝育进行了公开道歉。婚前体检不再是强制程序,婚姻登记处成为仅仅收费、盖章和发证的机构。与民权运动相应,若干州废除禁止跨种族通婚的法令,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亦确立了“任何州不得假以种族主义理想的名义操纵婚姻选择”的原则。经过一个世纪的争战,国家基本放弃了控制生育权的斗争,婚姻和生育真正成为私人事务。

再次,婚姻观和性伦理的变迁,导致违诺等特殊的诉讼类型消失。违诺诉讼即男女订婚后,一方如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婚约,另一方有权起诉索赔,其实质是民事订婚违约之诉。这类诉讼旨在保护被始乱终弃的女性,尽管理论上男女均可提出诉讼,但实践中大抵只有妇女起诉,且女性往往胜诉,获得数量不菲的损害赔偿。

对于违诺诉讼向女性一边倒的伦理依据,社会一直存在异议。在弗里德曼看来,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女性往往是真实的受害者,法院的判决倾向合理地适应了当时的社会伦理和法律文化。但自20世纪30年代起,违诺诉讼日趋衰落。由于年轻女性傍款或起诉勒索的情况增多,此类诉讼时而沾染性交易丑闻,法院的判决倾向遂开始转变,女性败诉或被驳回起诉的情形时有发生。若干州废除了违诺的诉讼理由。于是违诺之诉——连同通奸、诱奸或情感疏离等与性亲密相关的其他诉讼一道——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桶。此类诉讼的衰微,暗示着婚姻关系和性伦理的变化。妇女的主体性增强,在两性中不再被视为单纯被动的弱者,她们对自己的身体、性和婚姻有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贞操的价值江河日下,婚前甚至婚外性行为日益成为个人(男和女)的自由选择。

复次,离婚法发生了一场“无声的革命”,确立了无过错离婚原则。这场革命暗度陈仓,经过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延续先前双重制度,书本法与行动法的沟壑继续加大,合谋离婚司空见惯。各州存在大量近乎克隆版的离婚讼状。某些以通奸为唯一法定离婚理由的州,若干夫妻雇人合演旅馆通奸、捉奸戏,制造离婚“证据”。而在禁止离婚的州,人们则通过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来摆脱配偶。司法者虽心知其中诡诈,却不动声色,按照表面理由判决支持离婚。第二阶段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离婚理由。一些州将“分居”特定数年、罹患精神病、犯重罪入狱等纳入离婚事由列表。但新的讼由无甚实效,如“分居”事由形同虚设——人们既然能通过合谋尽快分手,就绝不愿等耗数年。该时期立法、司法者意识到,若干婚姻已名存实亡,法律只是“体面地给这些婚姻一个合宜葬礼,让人们继续其生活”注10。第三阶段无过错离婚成为主导原则。20世纪最后三十余年,各州相继通过无过错离婚法,釜底抽薪地摧毁了双重制度。所谓无过错离婚,纸面陈述是婚姻因双方“不可调和的分歧”而导致“无法补救的破裂”,实际上相当于单方离婚,夫妻“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可以任何理由(或毫无理由)”结束婚姻,另一方基本没有辩护权。这场变革之所以被称为“无声”的革命,是因其最终的完成几乎未经论争,技术官僚起草了书本法,一夜间埋葬了空文旧法。变革“就像夜间的贼一样溜进法律”注11,没有作案迹象。从立法初衷来说,这些起草法律的专家们从未设想创立无过错离婚制度,更未意图使离婚变成单方任性的事,他们只是想清理“肮脏”的串通欺诈,对运行的活法——合意离婚予以正式确认而已。法律的自创生使离婚实际成为纯粹个人自主的事情。

关于无过错离婚法的影响,一直存在激烈争议。反对者指出,该法律转向使人们对待婚姻变得草率,离婚率激增,婚姻幸福感下降,妇女儿童受到伤害,甚至有瓦解社会凝聚力的危险。他们促使州立法倡议民众缔结“盟约婚姻”,或推行由神职人员进行婚前辅导的“社区婚姻政策”。但支持者认为,无过错离婚并不意味着人们对婚姻或离婚更加漫不经心,人们仍然相信婚姻值得付出痛苦的努力。弗里德曼显然倾向于后一种立场,指出认为无过错离婚使人们对待婚姻弃如敝屣的观点“是一个神话”;将家庭破裂归咎于法律认可的轻松离婚,是倒果为因;至于提倡盟约婚姻等力挽狂澜的真诚努力,或许只是助兴节目,或许是另一个转向,效果尚未可知。如作者所分析,这场无心插柳的离婚法的革命意义在于,它反映并以官方法律制度认可了先行生发的现代法律文化。离婚的蔓延展现出一种独特的现代婚姻观:婚姻的主导理念不再是“彼此”“关系”“相爱”,不再是配偶双方的福祉,而是追求个人的自我满足和实现。至此,选择至上正式成为婚姻关系和法律的首要原则,结婚和离婚均变成了男女高度个人化的自由选择事务,亦即“表现型婚姻”和“表现型离婚”。

最后,大众传媒推波助澜了一场亲密关系多元化的风潮。在表现型婚姻文化下,传统辅助婚姻缔结的特殊中介行业——媒人——发生变化。新兴大众传媒成为姻缘牵线的新中介。20世纪70年代起,报纸杂志上涌现出大量征婚或征友启事。在弗里德曼看来,这些隐名寻觅伴侣的公开启事,是现代法律文化在私人领域的又一展现方式。征友启事背后的普遍文化信念,仍是强调个人的独特性,人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且人人应然有一个天生绝配的“完美伴侣”。若干启事显示,人们寻求的不是婚姻,毋宁说是“浪漫”或“性爱”;当然这种寻求大多不是为一时纵欲,而是渴望深刻持久的亲密关系。

大众传媒似乎在向世界宣示,传统婚姻已非亲密关系的唯一合法方式。弗里德曼以同居为例,解析了现代亲密类型的多元化趋势。常规意涵的同居是一种持续的性亲密关系,但不同于婚姻,同居缺乏永久承诺的程序;同居作为一种普遍化的婚前/婚外性行为,往昔的耻辱已如浴缸污水般被排出,成为男女情侣自由选择的事情;同居不产生夫妻式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一些法院赋予了同居伴侣部分实体权利;如今同居还包括同性情侣之间无承诺或者有承诺但不被婚姻法认可的长期亲密关系。婚姻的生命力仍很强大,但传统婚姻失去了对两性关系的合法垄断地位。

由是,20世纪美国的婚姻法经历了复杂深刻的演变,政府对婚姻事务的介入从积极进行实质性干预到被动予以形式化备案,书本法与活法的鸿沟从巨大分裂到倏然弥合,均见证了婚姻法律文化的剧烈变迁。视婚姻、性爱和生育等事务为个人自由选择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并变为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