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婚姻、生育法与法律文化的变化带来了收养、监护等围绕亲子关系的家庭法变迁。政府和法律介入了若干涉及儿童利益的私人事务。
首先,收养法从无到有。19世纪50年代前,美国和英格兰一样存在事实领养,但国家法不允许收养。第一部官方收养法于1851年在马萨诸塞州出台。此后若干州通过了收养法。根据法令,收养的性质相当于契约,经由私人民事契约程序进行,同“买卖玉米地”没有实质区别。注1220世纪前期,法律开始转变,要求收养由法官根据听证决断养父母是否适格;保护孩子的最大福祉逐渐成为收养法的核心宗旨。弗里德曼指出,有两项重要因素促成了收养法的兴盛。其一,收养作为一种法律身份,具有与继承和产权相关的经济意义。那些拥有资产的无子嗣美国中产阶级家庭,具有收养子女承继家业的强烈需求。其二,人口变化是收养发展的关键要素。由于意外、瘟疫、贫穷或婚外生育等,一直存在丧怙失恃或被遗弃、需要收养家庭的孩子。收养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进了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双方的福祉。但收养也带来一定的负面问题。一些被收养的孩子受到养父母的虐待,或在养父母生育子女后受到歧视待遇;一些专事为寻嗣家庭提供幼儿源的儿童贩卖机构出现,很多婴儿被商品化,甚至因不良护理而夭折;由于婴儿的供不应求,中产阶级白人家庭还一度抢夺印第安部落的孩子。而收养法对这些消极面的规制似乎非常有限。20世纪美国还兴起跨种族、跨国界收养,一度引发了文化同化与多元平等的讨论。最终,几部法令、数起判例确立了平等尊重多元文化的法律精神,赋予了不同种族、肤色和信仰的养子女自由抉择身份与生活归属的权利。
收养法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从保护家长的“柠檬法”和严格保密渐变为孩子的利益至上。早期收养法倾向于对养父母的保护,授予养父母在发现孩子被隐瞒的先天隐疾时撤销收养的权利;收养记录被官方封存,远离公众和直接关系人以外所有人的窥探,甚至允许养父母为养子女更改出生证明,使被收养者对自己身世一无所知。进入20世纪以来,法律进一步趋向于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为确保被收养儿童进入一个温暖的家,限定收养家庭的标准,对申请收养者的习惯、收入和婚姻质量等实施调查。记录保密墙也被突破,六七十年代兴起了一场被收养者寻找亲生父母的社会运动。在若干收养诉讼中,法院不得不在生身父母隐私权和被收养人知情权的冲突之间进行权衡决断。至20世纪末,收养在多个层面被打上了个人选择的印记:收养本身即为不育夫妇提供了一种选择;收养对象的范围有了跨越种族、国界的宽广选择;被收养者具备了超越生身父母隐私权的公开身世选择权,并进而选择与哪对父母一起生活、保留哪种身份的权利。那种溯源探求身世的渴望,也强烈反映了选择至上的表现型个人主义文化:“寻根”意味着了解自我,探求“我是谁”这一问题的答案,有助于自我定义、理解和实现。
其次,子女监护法发生明显变化。19世纪前期,与父权家长制家庭模式相应,子女监护的优先权通常属于父亲。母亲唯有在父亲完全不称职的少数情况下才可获得监护权。19世纪中期以降,监护法表面授予父母同等的监护权,实际向母亲倾斜。新规则的指导原则与收养法类似,是孩子的最大利益。立法、司法者开始认为,母亲的爱和照顾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于是在离婚和监护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妇女获得了抚养孩子的权利。一些州还规定不同形式的“共同监护”,以促进孩子的福祉。此外,20世纪一些州的监护法开始认可同性伴侣收养孩子,只要这些另类家庭是充满爱意、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稳定组合。
再次,在选择的共和国,以往被视为家庭耻辱的若干私人生活方式的法律地位大大改变。如非婚生子女获得了合法认可。非婚生育主要有三类情形:历史上的制度性非婚生,指奴隶制废除以前,法律不承认奴隶结婚的权利,所有奴隶所生的孩子均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同居生育子女,是没有法定或约定承诺程序的稳定亲密关系所生的子嗣;非稳定亲密关系产生的孩子,即通常意义上的“私生子/女”,长期以来烙着蒙羞的记号,在法律资格方面存在若干障碍。20世纪中后期,私生子女争取继承权的纠纷频频诉诸法院,促使法律取消了各种权利障碍,赋予他们与合法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出现了一些生物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分离并公开争夺子女的新纠纷。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通过精子库人工授精怀孕以及接受捐献卵子并租赁子宫的代孕成为不育夫妇的新希望,同时也产生了新问题:一些贡献精子的生物学父亲或代孕母亲和养育孩子的父母对簿公堂以抢夺子女。对于这些新现象的合法性和孩子的归属问题,社会争论激烈,各州立法态度莫衷一是,法院判决也各有不同。但主流的共识是,孩子应当归对其成长最为有利的父母,甚至可以拥有不止一对父母。
最后,家庭所有方面渐趋于同一个方向:个人选择至上,孩子的利益至上。要不要孩子、要几个,是个人选择;获得孩子的方式——自己生、代孕或收养,可由个人选择;孩子认同谁是父母,可由个人选择,或由国家基于孩子的最大利益代其选择;未成年孩子的教育、成长方式,可以由家长为了孩子的益处自主选择;成年子女与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相处方式,可由个人选择;等等。家庭法演变为去家长权威化、尊重个人权利和意志的现代法;教育、宗教和媒体等也日益被要求支持有利于孩子的最大利益和个人自由选择的新型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