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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维修经营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5)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8)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