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实务(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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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营备案

经营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一)备案流程

1)汽车维修企业填写并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表1-1)。

表1-1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续)

填写说明:(1)请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写此表;(2)其他备案材料:维修经营者备案应依法提交第1至6项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还需提交第7至10项材料,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还需提交第11至13项材料;(3)承办人是指备案机关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是指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4)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二)备案所需资料

备案所需材料应真实完整: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和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还需要提供备案表中特殊要求的材料。

(三)备案表填写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1.经营范围填写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2.通用要求填写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①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②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3.特殊要求填写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2)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维修企业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