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绿色供应链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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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政府干预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研究

环境保护是一个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推动的工作,政府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般地,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

一种是惩罚机制,例如对企业征收碳税、对制造企业征收废旧品的处置费等。曹柬等(2013)通过建立一个对原制造品收税,对再制造品免税并给予补贴的模型,研究了政府激励回收商积极再制造的契约设计。王文宾和达庆利(2013)通过对回收再制造企业的回收目标进行奖励或者惩罚的比较,发现当回收的数量超过政府强制的回收量时,则给予奖励,否则将受到处罚。将有奖惩机制的模型与无奖惩机制的模型进行对比,发现奖惩机制下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的制造商的回收率提高,表明制造商竞争奖惩机制可以引导制造商提高废旧产品的回收率。

另一种是奖励机制,通过对回收企业提供补贴来提高废旧电器的回收量。Sheu和Chen(2012)分析比较了政府不引导和政府引导两种模式下企业的最优行为。其中,政府引导又包含三种模式:政府仅对制造商征税,政府仅对回收企业补贴,以及政府不仅对制造商征收税收,而且补贴回收企业。Xu等(2020)分析对生产高碳排放产品的制造商征收碳税,然后对购买低碳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发现制造商和零售商横向一体化会减少竞争,降低社会福利。Li等(2014)将碳减排补贴引入闭环供应链中,通过对比仅生产新产品、仅生产再制造品和政府补贴的前提下生产再制造品三种情况,结果却发现只有当回收价格较低时,对于闭环供应链的各个主体来讲,引入碳减排补贴的闭环供应链模式才是最优的,反之则不同。Shin和Kim(2010)则是在垄断模型中,以政府提供的最低质量水平为标准,政府提供三种不同的补贴模式:固定补贴,对质量超过政府提供的质量水平限制值的企业产品总量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质量合格水平补贴,即根据企业产品质量达到政府给定的质量水平的限定值所提高的程度给予补贴;按照时间限制给予补贴,政府给定一个时间限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企业补贴,一旦超过限定时间,政府将不再提供补贴。通过比较三种不同补贴模式,发现相较于其他两种补贴方式,按照时间限制给予补贴的方式可以激励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从而降低补贴成本。同样是在政府依照产品的质量给予补贴的政策下,Liu和Li(2014)考虑了承担一定比例的企业生产成本和按照产量给予企业补贴的两种方式。通过分析,发现按照产量补贴的方式在提高企业产量、质量、利润以及社会福利的方面均是高于分担企业成本的方式。朱庆华等(2014)则是考虑了政府直接补贴低碳企业和政府补贴给购买低碳产品的消费者两种方式,建立一个低碳产品制造商、一个普通产品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系统。基于消费者对低碳产品和普通产品的购买意愿不同,分析比较了两种不同补贴模式下产品的产量以及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结果发现,相比于直接补贴给消费者的模式,补贴低碳产品的生产商更有利于低碳生产企业的发展。不同于以上考虑政府的补贴形式下企业的行为,彭鸿广(2012)通过建立环保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制造企业之间的古诺博弈模型,研究了在环保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市场竞争中,政府如何对购买创新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价格补贴,才能刺激企业去生产环保产品。Ma等(2013)则是考虑政府对购买新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发现在竞争的闭环供应链模型中,制造商和零售商均会受益。

当然,也有极少一部分的学者将惩罚机制和奖励机制混合在一起。Hong和Ke(2011)考虑一个由单个制造商和单个回收商构成的闭环供应链。在此模型中,政府对制造商征收处置费,并将处置费全部用于对回收商的补贴。李新然和吴义彪(2015)构建了由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闭环供应链。分别构建了在有、无政府补贴下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具有不同销售渠道的闭环供应链模型,分析政府“以旧换再”补贴对闭环供应链的决策、系统各成员的利润以及总利润的影响问题。郑艳芳等(2016,2017)则是考虑了一个制造商和两个回收商构成的闭环供应链,研究了中国EPR制度下正规回收商和非正规回收商之间的竞争。王文宾等(2019)研究了由制造商、零售商、回收商构成的闭环供应链奖惩机制问题。通过构建对制造商、对回收商、同时对制造商和零售商及同时对制造商和回收商实施奖惩机制这四个博弈模型,分析了废旧产品的回收率、批发价、总利润等。Sheu(2011)同样认为政府不应该有盈利,假设政府对制造商征收的税收全部补贴给回收商,但是,该文将垄断模型扩展成一个制造商与回收商可以讨价还价的竞争模型。通过分析发现政府的干预可能会给社会福利和供应链中企业的利润带来负面的影响,本书也将论证这一结论。但是与以往文献不同的是,本书将制造商缴纳的处置费等于回收商得到的补贴这一条件放宽为回收商得到的补贴不大于制造商缴纳的处置费,更符合当前我国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的相关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