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闭环供应链中小企业的行为研究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闭环供应链,闭环供应链中的竞争研究吸引了更多的注意力。Beamon(1999)定义闭环供应链包括产品生命末期的回收、翻新以及再制造。Fleischmann(2003)从回收的动机和回收的主体两个角度将回收的定义进一步深化。其中,回收的动机主要有经济激励和法规约束,回收的主体主要有原始制造商和第三方企业。因此,有不少学者的研究侧重于对回收主体的研究。
陈菊红等(2010)以博弈论为基本研究方法,通过构建一个由制造商、销售商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构成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模型,分析产品的最优批发价、零售价以及废旧产品的回收价等。晏妮娜和黄小原(2008)考虑了一个第三方承担回收责任的模型,设计了制造商和第三方之间的奖惩合同。孙浩和达庆利(2009)也是考虑第三方回收企业来回收废旧品,并将其以一定的价格卖给制造商进行再制造。易余胤和阳小栋(2014)考虑了不同专利许可模式下再制造商负责废旧产品回收再制造的闭环供应链模型。当然,有不少文献的研究是在考虑零售商或者制造商回收废旧产品的前提下进行的,如颜荣芳等(2013)、Heese等(2005)。但是,以上文献并没有给出对供应链的各个利益相关体来讲,到底由“谁”来回收是最好的。
魏洁和李军(2005)比较了生产商负责个人回收、生产商集体回收和第三方企业回收三种不同的回收模式下,企业的最优定价及利润。余福茂等(2014)通过构建一个多级供应链模型,分析比较了制造商回收、经销商回收、第三方回收、回收企业回收四种不同的模式下回收率的大小。王凯等(2012)考虑了将一阶段模型扩展到两阶段:第一阶段,制造商生产新产品;第二阶段,再制造商以一定的比例回收再处理废旧产品。聂佳佳和邓东方(2014)在考虑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建立了制造商负责回收的闭环供应链模型和零售商负责回收的闭环供应链模型,研究了再制造产品质量对闭环供应链回收渠道选择的影响。在白少布和刘洪(2012)的模型中,则是考虑制造商委托零售商进行回收工作,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形成产品供销和回收委托代理关系。然而,以上研究均考虑的是单条供应链模型。付小勇等(2014)则是考虑了一个两条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模型,每条供应链上的回收商可以选择直接回收或者间接回收。文中主要分析了三种回收模式下回收价格、回收数量以及回收商的利润情况。Atasu等(2013)考虑了一个既可以向零售商销售新产品,也可以向零售商提供再制造品的制造商,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以制造商为领导者的序贯博弈模型,考虑了回收成本对不同的回收模式(零售商回收、制造商回收、第三方回收)的影响,并给出每一种回收模式最优的条件。卞文良等(2021)研究了回收商单回收渠道模式、回收商与第三方维修中心双回收渠道模式下闭环供应链的定价决策及回收模式选择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讲,回收可以分为集体回收和单独回收两种回收模式。集体回收是由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给各个回收商分配回收处理量。而单独回收则是通过价格竞争或者合作来争取回收份额。Atasu和Subramanian(2012)主要分析了集中回收模式和单独回收模式对制造商产品设计的影响。在此之外,也分析了不同的回收模式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计国君和黄位旺(2010)则分析了个人回收与集体回收两种回收模式对制造商再制造策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计国君和黄位旺(2012)将模型进一步扩展,考虑了三种回收模式(集体回收委托处理、个人委托处理和制造商自行处理)对供应链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的影响。同样是比较集体回收和个人回收两种模式,Esenduran和Kemahlogˇlu-Ziya(2015)从企业的回收成本和环境效益角度考虑,发现当回收目标较高时,企业反而会选择个人回收模式。而当产品更易回收时,企业却选择集体回收模式。但是,以往的文献很少涉及两种不同的回收渠道之间的竞争情形。
EPR的实施促进了循环经济,其中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将废旧产品再制造。Geyer等(2007)认为产品的回收再制造是可以减轻企业的成本的。Atasu等(2008)将再制造作为一种竞争手段,研究在考虑消费者细分、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下,企业的再制造策略。Zhou和Yu(2011)则在动态定价的模型中,研究再制造品的库存管理。再制造商生产的再制造品与制造商生产的新产品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如Wu 2012、Guide和Li 2010),因此,新产品的潜在消费者有可能被再制造品抢走。在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竞争的市场下,Ferguson和Toktay(2006)考虑了一个既生产新产品,又可以回收再制造的制造商在垄断的情形下,决策是否生产再制造品。Ovchinnikov等(2014)通过数值实验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上再制造品的进入并不会影响到新产品的价格。Mukhopadhyay和Ma(2009)在需求和质量不确定的情况下,分析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各自的生产产量。Ferrer和Swaminathan(2006)分别分析两期模型和多期模型下制造商关于再制造商品的定价和生产策略。以上研究均是基于制造商自身就有再制造的能力,在其既可以生产新产品,也可以生产再制造品的前提下,分析制造商如何决策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的产量。但是,目前市场存在不少独立的制造商企业,该类企业只生产再制造品,如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等。那么,一个独立的再制造商会对制造商的行为造成何种影响?Örsdemir等(2014)考虑了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影响再制造商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构建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再制造商构成的一阶段模型,研究制造商的质量决策以及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生产产量决策。此外,文献将独立的再制造商进入市场和制造商竞争的模型与制造商自己回收再制造的模型进行比较,发现相较于市场上存在一个独立的再制造商,制造商自己回收再制造的环境效益更好。同样是基于这两种模型的比较,Agrawal等(2015)发现如果制造商自己生产再制造品,则会降低消费者对其新产品的感知价值,降幅最高为8%。如果是由独立的制造商生产再制造品,则会增加消费者对制造商新产品的感知价值,增幅最高为7%。Majumder和Groenevelt(2001)则是发现再制造商的生产会刺激制造商去降低自己的再制造成本。姚锋敏等(2021)研究了在外包及授权再制造模式下考虑政府补贴及制造商环境设计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生产决策问题。
Zhang和Chen(2015)则是将碳减排政策引入闭环供应链中。朱慧赟等(2015)、申成然和熊中楷(2014)、常香云等(2014)、李德波(2015)等主要研究强制减排的政策下,受碳排放约束的制造商的再制造决策的问题。Chang等(2015)则是考虑由制造商构成的一个两阶段模型。在第一阶段,制造商仅生产新产品,第二阶段制造商生产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在碳交易的体系下,研究制造商如何决策自己的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的产量。结果发现,如果新产品和再制造品是两种不同的产品,碳交易机制并不会刺激制造商去选择碳排放较少的再制造策略。但是在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具有可替代性的条件下,制造商是有可能选择碳排放更低的再制造策略的。Dou等(2019)考虑一个两周期博弈模型,第一周期仅生产新产品,第二周期同时生产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结果发现提高第一周期的碳税价格,总碳排放量会降低;而提高第二周期的碳税价格会导致总碳排放量增加。聂佳佳等(2015)则是比较了有无碳约束的两种情况下,零售商废旧品回收率、供应链参与方利润、产品碳排放总量及其单位排放量的变化。王文宾等(2016)在碳排放约束下,制造商竞争的逆向供应链奖惩机制中,比较了逆向供应链集中系统、带碳排放约束的逆向供应链集中系统、制造商竞争逆向供应链分散系统、碳排放奖惩机制下制造商竞争逆向供应链分散系统以及带有政府对制造商实施碳排放和回收率奖惩机制的逆向供应链系统五种系统。Liu等(2015)则是考虑一个可以再制造的制造商,从制造商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分析了三种减排措施(强制性的减排目标、碳税、碳交易)下制造商对于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产量的决策。张令荣等(2021)通过构建单一制造商、单一零售商和消费者组成的闭环供应链,考虑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的价格差异及消费者低碳偏好,分析了减排成本系数、再制造减排系数、低碳价值系数等对供应链节点企业利润和碳排放总量的影响。
以上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有的研究都是关注政策下企业的最优行为,并没有研究政府应当如何制定政策。在政府的最优政策下,企业是否能有和以上文献相同的决策行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