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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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革命年代的信用合作实践

1928—1937年,各类合作社的数量有一定增加,且以信用合作形式为主。当时,各种学术团体、刊物和书籍都进行了合作理论的宣传,大专院校则开办合作课程,讲述合作理论以培养合作人才。官办的“中国合作学社”和民办的“中国合作运动学会”等各种学术团体和大学都积极进行农村调查,并在1930年代初风靡一时。不少具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致力于中国的合作事业。他们认为合作制度是最适合中国情况的、最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期望通过“合作主义”探索中国富强的道路,从而形成了中国农村改良主义运动的高潮。这种主张认为,在信用方面实行合作可以消灭高利贷、建立平民的信用,在供销方面实行合作可以避免劣商剥削,在生产方面进行合作可以扩大生产规模、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能力。

在“合作主义”的指导下,许多地方建立了合作社的实验区,以此来创造经验,指导合作运动。当时的各合作学会和很多大专院校都有自己的实验区。例如,江苏吴县光福合作实验区、丹阳县合作实验区、浙江嘉兴县合作实验区、燕京大学的清河实验区、金陵大学的安徽和县乌江实验区、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邹平实验区、中华民族教育促进会的河北定县实验区等。这些实验区或着重于合作教育,或着重于增强农民“自有、自理、自强”的能力,或着重于社会政治方面的改革。大多数实验者都认为一个县是最适合的实验范围。

梁漱溟主持的山东邹平实验区是推行“合作主义”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梁漱溟认为,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都不适合中国,只有“合作主义”才适合中国,因为中国只有职业分工,不存在阶级对立,不需要进行阶级斗争和革命;他提倡先觉的知识分子到农村去开展乡村运动,建立合作社,实现社会均衡。他试图在邹平建立农民“共营、共享、共有”的合作制度,甚至用村学代替政府机关。后来,梁漱溟自己也觉察到,农民“共有”社会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要求,因此是无法取得他所设想的成功的。(7)

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后也开始重视合作运动,并逐步将各种社会福利团体纳入管理的范围,建立合作指导委员会等行政部门以便进行管理。对于“义赈会”领导与支持下的河北省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持肯定态度。因为“义赈会”在河北推动的信用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树立了威信,扩大了影响,通过救灾款的发放组织信用合作社。“义赈会”通过组织互助社作为信用合作社的预备社,把救灾款贷给互助社,办理比较好、贷款能够收回的互助社就转为信用合作社。据“义赈会”宣称,它在湖北组织的信用合作社最终达到了781个。

国民政府还先后在省、县等政府部门建立了省合作指导委员会、县合作指导组。江苏省最早建立合作行政,于1928年在管理农业的农矿厅设立合作指导委员会,制定了《合作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随后,浙江省也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暂行条例》。1935年以前,国民政府虽然也颁布过合作社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但并没有设立中央的合作行政管理部门。1935年,国民政府召开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并随后在中央政府实业部设立了合作司,主管全国合作事业,正式公布《合作社法》及其实施细则。1936年,国民政府成立农本局和合作金库;1939年,国民政府又成立全国合作事业管理局专门管理合作经济。

根据统计,到1932年,湖北的黄安、罗田、英山、沔阳、通城等9县,共成立预备社807个,社员44828人,贷款319864元;在河南的潢川、光山、商城等县成立预备社363个,社员23273人,贷款129419元。整个国民政府统治区,从1931年到1935年,各类合作社由1000多个增加到2万多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主要形式。例如,1931年各类合作社1576个,信用合作社有1379个,占88%;到了1934年和1935年,信用合作社的比例分别为80%和58%,但仍然是主要形式。不过,参加合作社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千分之一,发展最好的江苏省也只有千分之六。(8)可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信用合作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远远不够,对于发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还缺乏相当的力量。除了这些数据,当时的一些社会调查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据曾在江苏省民众教育馆工作过的薛暮桥讲,这个民众教育馆也办了几个合作社,不过合作社的理事大多是乡长、村长。钱一批批放出去了,但大部分被乡长、村长扣去纳租和缴捐了。到了收钱的时候,农民都说自己没有用钱,教育馆只能叫警察一家家去讨。据寒江的调查,自从农民银行在河北定县设立办事处后,穷苦的定县也有了合作社。最初组织合作社的是一个出身地主家庭、在上海一个专门学校学习美术的青年。他邀请几个地主、富农组织合作社,没有一户是中农或者贫农,因为他们没有“信用”,谁都不敢收留他们。但是,放债倒是放给非社员,利息是月息一分八厘,其中一分还银行,二厘是办事人的手续费,还有六厘是社员们的“红利”。(9)不花本钱又可以得到“红利”,这种聪明的合作制度,大概要使信用合作社的创始人雷发巽惭愧万分了。

革命政权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就把分配土地和废债、废息、废除高利贷剥削作为土地革命的主要任务,同时提倡和保护民间自由借贷,发展信用合作以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资金困难。1929年1月,中国共产党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规定了废债的6条具体政策:第一,工农穷人欠土豪地主的债不还;第二,工农穷人自己往来账目及商家交易之账仍要归还;第三,社会还需要资金周转,利息不能取消,但必须禁止高利贷;第四,超过普通利息的高利贷本利不还,不超过者还本不还利;第五,商户、土豪、地主的欠债不论新旧都要归还;第六,“银会”“谷会”等农民经济互助组织应慎重处理。废债运动为开展信用合作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了国家银行,开始领导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并在资金上给予信用合作社以支持。(10)当年4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是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款,以抵制私人的高利贷剥削。1933年10月,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召开经济建设会议并制定《信用合作社章程》,规定信用合作社“以便利与帮助工农群众发展生产,实行低利借款,抵制高利贷剥削为宗旨。”(11)1934年1月毛泽东在江西瑞金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说,“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合作社事业,是在极迅速的发展中。据一九三三年九月江西福建两省十七县的统计,共有各种合作社一千二百二十三个,股金三十余万元。发展得最盛的是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其次是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活动刚才开始”。(12)

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讲道,“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个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除了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外,还有三种形式的合作社”,“有了人民群众的这四种合作社,和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我们就可以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13)

与这些合作社相辅相成的是各种信用合作组织,例如,1940年关中赤水劳动英雄蒲金山创办了老户积粮(一年得利20%)贷给新户(一年出利30%)的信用组织,1943年米脂县各区农会为了帮助农民防荒成立了17个粮食信用社。以货币借贷形式的信用组织首称延安县南区的沟门信用社,它的前身是消费合作社兼营信贷业务,1943年改为独立的信用社。沟门信用社1944年股金达360万元(边区货币,下同),吸收存款580万元,贷款954万元,初步建立了农村新的借贷关系。在它的示范带动下,1944年底陕甘宁边区的信用社发展到了86个,资产达到了5亿元,1945年更是增加到15亿元。(14)信用社的建立对于打击高利贷,帮助农民解决困难,起到了很大作用。

1945年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信用合作社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当年,全国的解放区一共有信用合作组织880多个。(15)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冀南银行把信用社作为开展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助手。它首先在太行地区建立信用社56个,除少数独立进行经营的信用合作社外,大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内的信用部,名曰“混合经营”。这种形式的采用主要是因为农村处于自然经济条件下,货币信用关系不发达,借贷活动与物资供销相结合更能发挥作用。到了1947年,太行、太岳地区16个县共建立信用社(部)526个,有的县中占50%左右的行政村有了这种组织。(16)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信用合作事业发展最快和最好的地区和时期。


(1)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416页。

(2) 恩格斯:《论俄国的社会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0-311页。

(3) 列宁:《论合作社》,《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81-682页。

(4) 孙中山:《三民主义(1924年1月至8月)》,《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3页。

(5) 卢汉川主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6)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0-41页。

(7) 卢汉川主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8) 卢汉川主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5页。

(9) 卢汉川主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10) 胡必亮等:《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9-71页。

(11) 卢汉川主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12) 毛泽东:《我们的经济政策》,《毛泽东选集》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19页。

(13) 毛泽东:《组织起来》,《毛泽东选集》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885、886页。

(14) 卢汉川主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15) 刘社建:《农村商业银行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16) 卢汉川主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