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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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目的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它是国家发动刑罚权的依据。在国家的各种制裁措施中,刑罚可以说是最严厉的。因此对于刑罚权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而且保障的是犯罪人的人权。这不是说被害人的人权不受保护,只是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本身就是惩罚犯罪的机能所包含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必然存在冲突,导致刑法内部的不稳定性。即便我们用哲学观点把两种甚或多种性质迥异的观点结合在一起,在获得逻辑上的巨大周延性后,我们依然要面对观点冲突的取舍问题。刑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能越轻越好,如何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价值的冲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

罪刑法定所要求的刑法,根本目的不是单纯地打击犯罪,而是限制比犯罪更为可怕的国家权力——不加限制的话,它将是一种最可怕的强制。从本质上来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我国学者李海东博士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三百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17]我很感谢李博士,他的这段话帮助我第一次真正理解了刑法,所以我在很多书中都不断重复引用。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刑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它可以通过报应、威慑和矫正来实现对已经发生和还未发生的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同时又可把对犯罪的打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刑法的对象则是对犯罪加以处罚的刑罚,刑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让这种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行驶,不至于践踏公民的自由。因此,现代社会中的刑法其实是一种刑罚法。

从刑法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规律,那就是对于刑罚权的收缩,对于人权的保障。在远古时期,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起源于刑几乎是各国法制史上的通例。随着历史发展,法逐渐表现为一种不断分化的趋势,从刑法中分离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而且这些法律也逐渐丧失了其以刑罚为后盾的强制力,法越来越表现出一种非刑化的嬗变。刑法的萎缩与其他部门法的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究其原因,关键在于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人们获得了更多的独立性,拥有了更大的自由,因此刑法在收缩的同时也表现为对国家权力更为严厉的规制。[18]可见,个人自由的保障是打击犯罪的上位价值。相比于其他法律,我始终认为,最应该“减肥”的法律是刑法,一部繁荣发达的刑法并非法治之福,“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刑法学人的基本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