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裸聊、老赖和其他
2008年,一例裸聊案引起广泛争议,该案甚至被列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论述题。因在网络上裸聊,女子方某被某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方某三十多岁,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开始尝试收费裸聊。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涉及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最后有一名“观众”不知出于何种动机,看了方某的裸聊,向公安机关举报。
方某裸聊的行为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司法机关内部有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后一种意见认为这纯属个人行为,没必要以犯罪论处,实在不妥,给予行政处罚即可。[11]
法院的最终定罪受到了很多指责,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有人认为“传播”必须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扩散,而方某的裸聊是一对一的,具有特定性,不属“传播”。
这里值得思考一下:如果一对一的传播属于刑法上的“传播”,涉及面是不是太广了?甚至丈夫给妻子发的视频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另外还需要思考:同步传输的视频图像既非视频文件,又非图片文件,这个能算是“物品”吗?
另外一个案件和老赖有关,王某欠债不还,被告上法院。法院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王某同意还钱,所以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不料王某老赖成性,拒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王某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被抓,一审判决王某罪名成立。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无罪。理由是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不存在。王某拒不执行的是调解书,而不是判决书,也不是裁定书。不要说一般人,估计很多法律人也区分不出这三种文书的区别。
表3: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区别
调解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协调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通过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13]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
人民法院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通俗来说,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法官只是起到中间调和作用,不参与法律评价。但是判决、裁定(涉及实体)都会体现法官对当事人纠纷的评判。
虽然调解书生效后与判决书享有同等的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但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只限于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调解书,所以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14]
看到这些案件,大家是不是有点迷茫了,觉得定个罪怎么那么麻烦。裸聊道德吗?老赖难道不应该打击吗?还考虑那么多干吗?随便安个罪名制裁不就得了吗?法律人为什么总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上说话,难道不应该替被害人多考虑考虑吗?刑法的规定怎么老是保护犯罪人?立场到哪里去了?
的确,如果只是强调惩罚犯罪,成文刑法的出现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完全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如果没有刑法的约束,裸聊、赖账……一切令人不爽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打击。古人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它只需存在于执法者内心深处,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就像身上被装了个摄像头一样,干啥都不自在,干啥都觉得有双眼睛看着你——小心,你小子构成犯罪了。这样的后果就是啥也不敢干,啥也不想干,干啥都有罪,不干也可能犯罪。惶惶不可终日,罪与非罪,完全靠命。
岳飞之死让大家知道了“莫须有”这个罪名。犯罪可怕,还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更可怕呢?另一个例子是袁崇焕之死。袁崇焕被诬通敌,被判凌迟处死,可悲的是北京城中的百姓不明真相,对皇帝的说词信以为真,恨袁崇焕入骨,行刑之日,纷纷出钱买袁崇焕身上割下的肉吃,还边骂袁崇焕这个“叛徒”。袁崇焕临刑前口占一绝:“一生事业总成空,半世功名在梦中。死后不愁无勇将,忠魂依旧守辽东。”[15]相传他的部下“夜窃督师尸”,葬在北京崇文门的一个菜园子中。后代世代在此守墓。后来这成为一个公园,叫做龙潭公园,以前我经常在那散步遛弯。
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恶劣的案件可能层出不穷。20世纪60年代,某地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巴某接到地委组织部电话通知,要他立即到地委报到,重新安排工作。次日巴某在路边等车,以为会有专车来接。正好两名警察押着犯人上了一辆卡车,所以巴某也上了卡车。当车在某地公安局停车,巴某下车准备走到地委组织部,结果警察把他关到了看守所,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可以把一个无辜的人,甚至还是领导干部就关了起来。巴某一直喊冤,但一直没人理睬,这一关就是十六年。[16]
看完这些案件,你还会觉得定罪不用多考虑考虑吗?
法律人其实非常不讨人喜欢,因为民众狂热时,他会强调冷静,人皆曰可杀,我意独怜之;权力高歌猛进时,他会强调限权,希望踩一踩刹车。有时法律人的观点不被人理解,可能只能用颜回对孔子的答问来进行安慰——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