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
在许多人看来,20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的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1927—1987)提出了上世纪最为重要的道德发展理论。在瑞士儿童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著作的影响下,科尔伯格的书稿将道德思维划分为三个独特的层次:前传统层次、传统层次和后传统层次(亦即自主性层次或原则性层次)。每个层次又分为两个阶段,它们构成道德思考的“结构性整体”或有组织系统,赋予道德判断以理性的逻辑一贯性。科尔伯格关心不断扩张的文化价值知识,关心这种知识支持文化相对性观点的意义。尽管他承认价值及其具体内涵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但他认为,道德发展结构具有超越一切文化的普遍性发展序列。
道德阶段的界定
前传统层次
在这里,诸如好、坏、善、恶等术语是根据行为之肉体的或快乐论的结果而界定的。
第一阶段:处罚和服从的取向 此阶段的道德决定系作为对权威的反应而做出的。由于有权威者有权力以给予某种肉体结果作为对行为者之行为的回应,那么,为了避免处罚而服从权威就成了第一阶段做道德决定的依据。
第二阶段:工具主义或相对主义的取向 第二阶段的个人是实用主义的,其道德决定主要为自身利益所制约。在科尔伯格看来,“正当行为必由这样的行为所构成,它们总是工具性地满足一个人的需要,偶尔也满足他人的需要。”[L. 科尔伯格、R. H. 赫什:《道德发展理论述评》,见K. W. 克拉斯曼编:《企业伦理:问题、原则及其实际应用》第2版(马萨诸塞,2004),第308—318页。]人际关系就像在大街和市场上的互惠关系,正如俗话所说的“你捧我,我就捧你”。
传统层次
科尔伯格理论的第二层次类似于上文论述过的习惯道德或传统道德。这一层次的道德不具反思性,它就是要维护或遵循他人、家庭、集体或社会之期待。在企业活动方面,科尔伯格的传统层次需要适应企业文化,遵从公司的道德规则。
第三阶段:人际和谐或“棒小伙子-文雅姑娘”的取向 第三阶段的个人是“大众愉悦者”。在这一阶段,做到心怀善意,例如“他(她)用意良好”便具有重要意义。做个“好人”,亦即服从集体,实现他人的期待,赢得他人的赞成,这是处于道德发展第三阶段的人们的特征。
第四阶段:“法治和秩序”的取向 第四阶段的人们一心想着为了社会秩序而维护社会秩序,即把社会秩序本身作为目的来加以维护。例如,第四阶段的个人之服从法律,仅仅因为它是法律而已。这一层次的正当行为的特征是:履行责任,尊重权威。
后传统的、自主的或讲原则的层次
第三层次要求的是反思性道德,要求具有在集体认同和权威之外独立有效地进行道德推理的能力。
第五阶段:社会契约取向 第五阶段的个人懂得,法律之外尚有目的存在,而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进一步说,第五阶段的道德决定者懂得何以要制订法律,懂得可以为了善的理由而改变法律。也就是说,第五阶段的人视法律为基于正当考虑的“社会契约”,法律之设计就是要达到社会善的目的。
第六阶段:普遍伦理原则的取向 对于第六阶段的个人而言:“正义”一词的定义,有赖于同自我选择的道德原则相一致的良心所做出的决定,而这种原则具有合乎逻辑的全面性、普遍性和前后一贯性。它们是合乎道德的抽象原则(例如:黄金律、绝对命令),而不是例如十诫那样的具体规则。[L. 科尔伯格、R. H. 赫什:《道德发展理论述评》,见K. W. 克拉斯曼编:《企业伦理:问题、原则及其实际应用》第2版(马萨诸塞,2004),第308—318页。]
换言之,第六阶段的个人具有丰富的伦理思想,并且懂得道德规则、法律和伦理策略背后的支撑原则。而且,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们能够运用诸如公正、互惠和尊重人的尊严之类的观念,清楚而正确地思考道德困境,因而能够独立地做出明智的道德判断。
科尔伯格力图识别出普遍存在于一切人之中的天生的认知结构,此种结构既能解释道德的发展,也能解释在不同阶段所做出的道德决定的基础。其理论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会做出某种道德决定,以及先前阶段又是如何整合成更高等级的道德推理的。按照科尔伯格的理论,一个人为了解决他本人观点的内在冲突,必然倾向于进入随后的最高层次的道德发展阶段。这一理论为本书中许多实例的道德推理之层次性,提供了另类的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