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道德、法律和宗教
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运用理性反思,把道德同人类活动与经验的另外两个领域——法律和宗教——相互区别开来。人们常常把道德混同于这两个领域,把道德视为两者的一部分。
道德和法律
“不义之法”一词可以作为理解“法律可能不道德”的起点。我们还有所谓“讼棍”之说,系指不正派的律师,这些人在自己的职业范围内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水门事件”的共谋者们几乎都是律师,审理和判处他们的人也都是律师。显然,当两个人同为律师,都研究过大量相同的资料,并且其中一人合乎道德而另一人不道德的时候,道德和法律就必然不是一回事了。历史上有过许多反对不义之法的抗议活动,抗议者常常关心“什么是道德”或者关心“更高尚的道德”。这也似乎表明,必须把法律和道德加以区别。
所有这些意味着法律和道德毫无关系吗?法律是人们所制定的一种东西,而道德又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另一种东西吗?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吗?对于这些问题很难回答“是的”,因为我们的大量道德已经包含在我们的法律法规里了。我们只需检查一下各级政府的一切法令法规,就会看到对抢劫、强奸、杀人和虐待他人肉体精神的行为所规定的法律制裁。我们会看到还有许多法律,努力保护结为团体、共同生活的个人免受伤害,当个人之间由于分歧(多数完全属于道德方面)而产生冲突时,又极力提供解决办法。
那么,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关系呢?M. 斯克里芬(Michael Scriven,1928— )在讨论十诫(西方文明中早期法律的一部分,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认为是上帝颁布的)的区别和特征时,指出了一个重大差异。他把反对贪恋的律法同反对杀人、偷盗和奸淫的律法(见表1-1)相区别。只要奸淫或偷盗行为未曾实施,法律就无法管束人们觊觎别人的配偶或财物。因此,十诫中关于贪恋的陈述似乎是关于人们应如何思考或保持内心道德的道德劝诫,而反对偷盗、杀人与奸淫的陈述则是法律,也就是反对人的某些行为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禁令。[M. 斯克里芬:《理性德育》,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贝克斯菲尔德学院的演讲,1971年2月18日。]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政府声明——法规,即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体系——用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有些法律的道德含义较少,不过,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完全不是相互补足的关系。合乎道德的事不一定合法,反之亦然。这就是说,如前所述,你会看到道德上不公正的法律。此外,人的某些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完全合法的,但在道德上却颇可怀疑。
例如,美国一些地方无视一切人的自由平等乃大多数道德体系坚定的基本原则这一事实,曾颁布法律准许人对人的奴役。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的个人自由和明确的道德平等——尽管在行动上并非总能如此,但在理论上,这是大多数社会的重要原则,也是美国宪法的重要部分。(对这一原则稍后将有较充分的讨论。)如果说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妨碍这种道德的法律则一定是不道德的。再例如,没有任何法律反对大连锁店为迫使小店主破产而在一个地区亏本销售。但许多伦理学家都认为,这种势必危害小店主及其家庭之生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另一个表明法律和道德[23]有所区别的例子是,在全国大多数法学院,最近都增加了作为课程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的伦理学课程。自从诸如“水门事件”“白水事件”以及罗德尼·金与O. J. 辛普森审判等丑闻以来,对律师的公众评价已跌至谷底,但律师是否受大众欢迎不是我们谈论的话题。伦理和道德行为似乎从许多律师的活动中消失了。这种情况的严重程度,使得法学院校认识到,迫切需要开设伦理课程为未来的律师们传授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规则。此外,现在美国的许多州都要求在校期间未能得益于优秀伦理课程的律师,必须修习伦理学进修课程。所有这些表明,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并非必然地受到了关于行为道德标准的教育。
事实上,显而易见的是,道德并非必然以法律为基础。
历史研究倒可能表明相反的情况——道德先于法律,而法律支持道德;这就是说,法律把道德变成了可以通过奖惩强制实施的法规或制度。也许社会越庞大越复杂,法律的必要性就越大。然而并非不可思议的是,完全没有法律制度,只有几条基本的道德原则和坚持原则的协议,也可能组成一个道德社会。这并不是说应当从人类生活中废除法律,而是表明法律不是道德的必然属性。
想一想
举例说明法律是如何体现道德的。
然而,法律能离开道德吗?道德似乎为支配人们及其制度的一切重大法律提供了依据。如果不是忧虑杀人和偷窃的不道德性,那么,制定反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又目的何在呢?完全没有道德含义的法律为数极少。甚至那些管理企业公司的法律,似乎对任何人都无甚直接的道德意义,但其功能至少也要确保对一切相关者——股东、企业主和雇员——的公平公正。任何不含某种道德关切的法律——无论多么微小而间接的关切——都是难以想象的。
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是公众的道德汇编,因为它为一种文明的所有成员开列了在该文明中公认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式。法律也规定道德的行为方式,并通过法典和用以确立、维持和改变部分法规的整个司法程序,支持本身所包含的道德。然而,对不义之法的矫正未必是更多的法律,而毋宁是生活于该法典之下的人们所坚持的正确的道德推理。
想一想
“法律支持道德”的说法意味着什么?法律是如何支持道德的?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公开表述,也是它的支持力量。法律无论如何也不能取代或替换道德,因此,我们不能随意把合法的东西与合乎道德的东西相等同。这两类“东西”常常完全一致,但也常常不一致。实际上,法律问题常常不会,大概也不应该囊括全部道德问题。例如,当今的大多数伦理学家似乎同意,除了猥亵儿童和任何形式的强迫性性行为之外,不应有任何法律干涉成人间的自愿性行为。有鉴于此,人们可以讨论成人的性道德而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显而易见,法律把道德编为法典,为道德提供支持;若缺乏道德或道德含义,法律[24]法典便空洞无力了。
道德和宗教
没有宗教会不会有道德?要令道德具有实际意义,就一定要靠上帝或神吗?不信仰宗教的人,会不会是真正有道德的人呢?倘若要有道德就必须信奉神,那么,何种宗教是道德的真正基础呢?看起来,有多少不同的宗教和宗教观,就存在多少冲突。
宗教是人类最古老的习俗之一。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史前时期有语言,但确有证据证明,充满艺术色彩的宗教活动以及律法或禁忌,规范着人类早期的行为方式。在早期时代,道德[25]蕴含于传统、习俗、惯例和当时文化下的宗教活动之中。
此外,宗教作为最强大的制裁力量,鞭策人们合乎道德地行动(迄今依然如此)。这就是说,如果反对杀人的道德禁令背后有全能的超自然存在物的赏罚权力,那么,一种文化的领导人要求自己的拥护者奉行的道德,就得到了最大可能的支持。这种惩罚或奖赏比任何同类的人所能给予的都更加有害或令人愉快;在这种观念之下,部落宗族的赏罚约束力相形见绌。
在人类历史上,宗教可能先于任何正式的法律体系或独立的道德体系,可能为道德提供了极为有力的有效支持。然而,这一见解丝毫不能证明道德必须和必然具有宗教基础。多种理由足以证明,道德不必要,实际上也不应当以宗教为唯一基础。
证明超自然存在物的困难
首先,为了证明“人要有道德就要信仰宗教”,我们就必须确证超自然世界的存在,并且和自然界一样,那里也存在着道德。其次,即便能够证明这一点(这是颇为可疑的),我们还必须证明,超自然世界存在的道德同自然界存在的道德有某种联系。可是,很明显,我们讨论道德问题的唯一基础是今世,今世的人及其行为。
想一想
从下列几方面批判审查“十诫”:
(1)分别说明十条诫律各属于四大方面道德的哪一方面。
(2)你认为哪些诫律是任何道德社会所绝对必需的?为什么?
(3)哪些诫律可以由法律强制实施?哪些不可以?为什么?
要检验这一主张的真理性,就要任意考察一套宗教诫律,并且真诚地探究其中哪些诫律对于建立任何道德社会是绝对必需的。例如,十诫中除了前三诫(见表1-1),对于其余诫律我们都可以这样提问。前三诫可能是犹太教徒或基督教社团的一套必备规则;但如果非宗教团体仅仅遵守十诫的第四到第十条,并假定宗教团体遵守所有的十条,那么,从道德上说,这两种团体有何不同呢?(也可能有人会找到理由要从后七条中删除某些诫律,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不必暗示道德不会以宗教为基础;明显的经验事实是,道德过去、现在,或许还有未来,都是以宗教为基础的。然而,道德完全不需要以宗教为基础;若宗教成了道德的唯一基础,道德就有狭隘和偏执的危险。
宗教人士可能是不道德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有些信教人士可能是不道德的[26]——人们只消考察一下罗马天主教会的某些神父,尽管他们受到教会严格的宗教和道德训练,却对自己所监管的儿童犯下了性骚扰罪。另外我们还可以想一想,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宗教都有过多次战争与其他迫害。
非宗教人士可能是道德的
如果我们能把今世道德的特性简要地描述为,为了每个人和每个存在物,不害人、不杀人,普遍地努力使生活和世界更美好,如果许多人不承认超自然界的存在,却像承认者一样合乎道德地行动,那么,有道德的人就必然要具有不同于宗教信仰的某些品质。(这些品质将在以后的章节加以论述。)尽管大多数宗教明显地包含道德体系,但并非所有道德体系都以宗教为基础;因此,道德和宗教没有必然联系。完全不信教的人(例如人道主义伦理学家)也能发展有效的、始终一贯的道德体系,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这一点。
提供理性基础的困难
如果不能为旨在创立道德体系的宗教提供基础,那么,为这个道德体系提供理性基础就十分困难了。而为大多数宗教体系提供理性基础,必然是困难的。要确证任何超自然界、来世、上帝或神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关于上帝或神之存在或不存在的传统理论和现代理论,为对立的两种主张都提供了理性基础,但没有任何决定性证据证明此类存在物之存在或不存在。[见J. H. 黑克:《宗教哲学》(新泽西,1973),第16—17页;J. 霍斯普斯:《哲学分析导论》,第2版(新泽西,1967),第425—490页。前者论述了宗教观点的理由,后者论述了非宗教观点的理由。]
因此,如果说没有任何证据是决定性的,没有任何论证的逻辑是不可辩驳的,那么,超自然世界、来世、上帝或神的存在,就至少属于未经证明的范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许多人就不再相信它们的存在,不再把自己的信念建立在信仰、恐惧、希望或自己对证据的理解上了;但除非针对宗教信徒,否则,宗教作为道德的逻辑基础,实在是软弱无力的。
想一想
你同意“我们需要兼容宗教体系和非宗教体系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这一观点吗?为什么同意?为什么不同意?
如果有人坚持认为,我们之所以有(或应该有)道德,是由于存在着至善之物,或者由于我们到了另一个世界要受到奖赏或惩罚;而这些东西的存在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那么,这整个体系就是以未经证明的假想为基础的。相信上帝或来世的存在,可能使人们“感觉”怎样行动会更好些,也可能为合乎道德的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提供强有力的鼓励或制裁。但是,对于能为这样行动而不那样行动提供理由、证据和逻辑的道德来说,它没有给出正确合理的基础。此外,正如M. 斯克里芬所说:“宗教能够为道德提供心理的而非逻辑的基础。”[斯克里芬:《理性德育》。]本书后面的篇章,将论述道德的非宗教基础。
何种宗教?
即便可以把宗教[27]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究竟何种宗教应该作为人类道德的基础呢?这个问题在特定的宗教里得到了解答;但对于与之冲突的其他宗教的信徒而言,或者对于根本不信教的人们而言,这个问题显然没有得到满意的解答。即使超自然的宗教信条可以得到决定性的证明,我们又该承认何种宗教是真正的、真实的道德基础呢?确实,各种不同宗教有着许多共同的道德规定,例如不杀人;但同样确实的是,它们也有许多相互冲突的道德规定。
例如,在基督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对于性、战争、离婚、堕胎、婚姻、偷窃和说谎,就有许多相互冲突的道德表述。它们都信仰上帝、耶稣及其教义,但对于什么是道德或不道德,何以会有如此之多的意见分歧呢?明显的答案是,对《圣经》记载的或口头流传的教义可以做多种解释。但是,举例来说,由谁来赋权罗马天主教徒对卫理公会教徒说,后者对耶稣教义的解释不对呢?在这里,仅仅依据《圣经》的章节——其中多数可做不同解释——甚或依据两个不同教派都不信奉的某种教义,是不可能做出裁决的。简而言之,当存在严重冲突时,完全没有解决冲突的理性基础。
如果考虑到认为没有上帝、超自然物或来世的人们(无神论者)或对此没有把握的人们(不可知论者),实质上都被排除于道德考虑之外了,那么,困难就更加显著了。如果此类人不信教,或者既信又不信,那么,任何特定宗教制定的任何道德诫律如何能适用于他们呢?他们被自动排除出宗教道德所设定的道德范围了。当然,各种宗教都针对非信徒制定了规范,但这些规范往往意味着引导非信徒最终以某种形式皈依该教,或者常常是某种有关“爱敌如友”的庇护性陈述。
解决冲突的困难
如果不超越一切宗教[28],寻求某种基础更为宽泛的人类道德体系——道德决定的某种宽泛的基础——那么,我们何以解决基于宗教基础的不同道德体系间的冲突呢?如果此类解决办法是成功的,通常就是由于我们超越了任何特定的宗教道德体系,并运用某种理性的折中方案即宽泛的道德体系,这种体系打破一切宗教的和非宗教的界限。因此,我们要比以往更坚决、更始终不渝地追求这种方法,这一点不仅重要,而且有益。
此外,我们有可能确立一种体系和方法,从而做到这一点。但为了达此目的,一切人,不论信教者或非信教者,都必须乐于接受实质上以非宗教为基础的全面的道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他们自己的多数道德规则和方法都能成功地发挥作用。问题在于:不跳出宗教的狭隘界限,何以解决道德冲突呢?我们办不到。我们必须在宗教之外确立道德的基础,但这个基础又必须包容宗教。这是走向道德社会和道德世界所必需的第一步。以上的论述和问题至少使我们认识到,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正如M. 斯克里芬所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斯克里芬:《理性德育》。]
那么,概括地说,宗教和道德究竟有何联系呢?回答是:没有任何必然联系。除了现世生活,不谈任何其他生活——没有上帝或神,没有超自然物,没有来世——人们照样能有完全的道德体系。这是否意味着,为了有道德就必须废止宗教呢?完全不是。只要有某种道德基础保护所有人免受宗教界和非宗教界的不道德待遇,就应当允许人们信教或不信教。例如,提倡以非自愿者做人祭的宗教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剥夺了非自愿者的生命。迫害所有不接受其教义者的宗教同样是不道德的;根据宽泛道德体系的要求,不应当允许此类宗教存在。然而,如果宗教赞同某些宽泛的道德原则,其信徒又能予以遵守,宗教就能同非宗教人士共存,并且依然能够富有意义地充分尊崇其宗教原则。
关于宗教和道德,还要指出的最后一点是:对于大多数涉入宗教的人们来说,宗教远远高于道德体系。例如,因为犹太教徒和穆斯林都认为,存在着比自然世界的任何存在物都更值得他们爱的存在物,所以,对他们具有极端重要性的是其同该存在物的关系,而不是他们在自然世界如何行动。在这一意义上,宗教高于(或不同于)道德体系。
考虑到存在于各种宗教之间以及虔诚的宗教徒同非宗教徒之间的所有差异,合情合理的结论是: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创造一个具有广泛基础的道德,这种道德允许这些差异和个人的宗教关系继续存在和发展,同时又考虑到对待一切人的合乎道德的态度和行为。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严格的宗教的或严格的人本主义(无神论)的伦理学,而是J. P. 蒂洛(Jacques P. Thiroux,1928—2006)教授所命名的“人道主义伦理学”(humanitarian ethics),[29]它包容了这两个极端,也包容了介于两者之间的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