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一般禁止情形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的一般禁止性情形的规定。
(1)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本条中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歌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军徽”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即陆军军徽)和海军军徽、空军军徽。国旗、国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军旗、军歌、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商业广告中不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这些标志。
(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属于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4)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告内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在广告中散播辱华言论,承担国家涉密尖端装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在其广告中泄露装备相关信息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
(5)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为推销应急设备宣传虚假地震风险,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信息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
(6)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公民的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广告内容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诱导普通消费者从事需要具备特殊身体条件、知识技能才能从事的、有特定危险或者风险的活动的广告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
(7)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社会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生活秩序等。社会良好风尚是历史相沿、积久而成的善良习俗,是民族精神和风貌的体现。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为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大量人群聚集堵塞交通、影响治安的广告,以及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广告等,就违反了本项规定。
(8)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是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行为的一种表现;“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以一定方式争输赢的活动;“迷信”,是指相信命相、鬼神、风水、占星、卜筮等的思想;“恐怖”,是指使人面临危险情境,企图摆脱而又感到无能为力的心理状态;“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暴行为。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有损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应当予以禁止。
(9)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民族”,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种族”,是指人种,即具有共同起源和共同遗传特征的人群。“宗教”,是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反映。“性别”,是指男女两性之分。所有人类应当一律平等,不因其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而受到歧视。广告中既不得含有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多数民族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亚洲人种(黄种人)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高加索人种(白种人)、非洲人种(黑种人)、大洋洲人种(棕种人)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信仰宗教的人士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不信仰宗教的人士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男性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
(10)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本项从规范广告活动角度规定,广告也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本法不可能穷尽广告不得含有的所有情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作了衔接性规定,作为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在广告中也不得出现。例如,《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条;
《宪法》第九、二十二、二十六条;
《商标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三百一十五、三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案例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做广告宣传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中使用多名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做广告宣传,其广告发布持续时间长,且在案件调查时当事人未及时整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 河南鄢陵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建网站、宣传画报发布含有“万庄新肥、领导关怀”文字、党和国家领导人与企业代表合影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9年1月,鄢陵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