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广告表述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法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如果广告中宣称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明确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
案例 马鞍山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房屋户型图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1月,马鞍山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5万元。
案例 某银行存款广告表述不清
某银行的存款广告宣传单,印有“存款到某行,利率上浮55%……”,实际上只针对大额存单这一产品才利率上浮55%,但宣传单上并没有大额存单字样。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