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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三、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二十一、三十、三十一、四十六、五十二条;
《广告法》第三十九、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