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主制度的政体形态与内在矛盾
现代文明的另一个重大特色,则是民主政体在各处普遍呈现为国家组织的基本形态。经过几次大革命,尤其是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几次大革命,启蒙时代提出的人权观念落实到了民主政治上。“民主”两个字,正如同“科学”两个字,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几乎是灵丹妙药的同义词。所谓“德先生”和“赛先生”(2),自从五四运动以来就被大家认为具有普世意义的价值。20世纪中叶以后,几乎不再有真正的帝王,除了一些宗教性特强的国家以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民主政治的面貌建立其国家共同体。虽然在近代中国思想史上,“民主”高唱入云,但以我们一般人的了解,却只是把选举、投票当作民主。我们必须理解,民主政体国家的象征是,国民以宪法或者类似机制,用合约的方式建立一个共享主权的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一代一代的国民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以自己的意志经常性地监督受委托行使统治权的政府,国民也一代又一代经过同样的合约机制,不断地修正这个共同体的权力结构和功能。理论上,任何经过合约建构的共同体,都可以通过参与者——选民——改变其内涵和外延。
在这种定义下,近代文明政治结构上的特色,不免常常会面对两难的纠缠。一方面,任何国家的背后都有一个民族的观念,而且民族又隐含着种族或血缘的意义。无论是种族还是血缘,都是有预设定义的团体。于是,民族国家(3)不免成为预设的毋庸置疑的共同体,竟与国民合约建立的共同体之间,有难以克服的困难。究竟国家大于国民,还是国民大于国家?身为共同体合约签署者的国民,是必须接受这个共同体的存在,还是有权加以改变?如果改变的过程激烈,说不定又会影响共同体本身的稳定,甚至颠覆和消灭这个国家共同体。近代历史上因为这样的纠缠,不断地产生了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国与民之间的压制与反抗。
前面一段讲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其造成的剥削和分配不均。在现代国家共同体下,又呈现出另外一层困难:个人发展的自由空间和国家公权力作为保障公平、公义的机制之间,关系如何处理?公权力是否能够,或者是否应当约束那些因为累积财富而拥有巨大社会权力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理论上,既然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能力的机会和权利,谁还可以约束这些有发展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限制他们发展的空间?今天美国两党政治对抗中很重要的一个争议,就是国家公权力是否应干涉个人发展的自由。可是,在今天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财富累积可以达到难以置信的地步:雇主因为掌握了巨大的财富,可以“一钱压死人”,使被雇者没有反抗的余地。财富所代表的权力,在今天往往足以挑战国家的公权力。当然,如果经济方面居弱势的人群团结一致,未尝不能反抗金钱的暴力。从20世纪起到今天,种种工会运动就是因此而起。有些国家的革命也是因为穷汉实在过不下去了,不得不反抗,为自己求得生存的权利。
欧洲启蒙运动以来,个人的自由和平等都是不容侵犯的人权。现代主流文明的精神,就是尊重这些个人权利。每一个个人均具有天赋人权(4),这是基督教教义中很重要的部分。神爱众人,对每个人都一样,所以神给每个人的权利,都不应当被另外一个人侵犯和剥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现代的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才有立足之处。然而,如前文所说,一个民主国家是由许多公民合议,通过合约的方式共同组成的,这个公权力本身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在比较抽象而一般性的共同意志下,单独的个人该如何维护其具体而特殊的权利?也如前面所说,金钱代表力量,巨大的财富累积使某些个人具有巨大的权力。他们足以影响政策,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金钱的作用,长期影响选举、影响立法,进而垄断国家的公权力。在财富面前,个别的小人物具体而特殊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社会的公义和公平在以金钱代表的权力下已经无法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