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持服务的中立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杜威为代表的美国图书馆学家将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机构之一,称图书馆为“人民的大学”。然而,随着图书馆学术和实践的推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图书馆员要比读者来得高明,也没有任何‘原理’可以说明图书馆员所提供的精神食粮要优于读者自己选择的”[14]。于是,“1939年《美国图书馆权利宣言》确立了‘图书馆自由’的原则。这一原则挑战了原有的社会教育的理念。它要求图书馆员在服务时,在意识形态上必须保持中立性、客观性和被动性”[15]。之后,在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多份文件中,这一原则都没有从根本上被动摇过。
保持服务的中立立场,是指图书馆员在为读者解答咨询时要秉持传播者的中立角色,不运用图书馆学以外的知识对文献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在提供资料时不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对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图书馆服务的中立立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信息的原貌,避免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失真。例如,一位读者带着一道算术题“1+2=?”求助于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在馆藏资源中或通过其他机构的资源为读者找到答案,而不是帮助读者算出答案。倘若查找了所有资料后仅得到算式“3-1=2”,非中立的回答是通过演算“3-1=2”,为读者解出“3”;中立的回答则是直接将“3-1=2”提供给读者,由读者自己演算。前者是主观服务,后者是客观服务。
我国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咨询时,通常用“解答”或“回答”等字样,而英语文献中使用较多的是“locate”或“find”,如“To locate an answer”或“To find the answer”。“解答”或“回答”强调的是结果,即不论答案来自何处,只要能解决读者的疑问即可;而“locate”有“确定方位”之意,“find”指“寻找”,均反映了信息获取的过程,强调了馆员的职责只是帮助读者“找到”答案。
从读者的角度讲,他们也不希望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带有馆员个人意见的答案。例如,某位读者就民事诉讼案件咨询图书馆工作人员,他所希望的是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而不是由馆员直接对案件作出判断。因为从读者的角度讲,即使图书馆工作人员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他毕竟不是律师。如果读者从工作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中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并且不存在提供资料不当的情况,图书馆工作人员对错误及其后果将不负责任,但如果错误来自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不是资料本身,图书馆员将难辞其咎。
图书馆读者服务的中立立场是实现知识自由传播的重要手段,国际社会对图书馆的知识自由论述颇多,许多国家都在行业章程或政府文件中就此作出了规定。2004年,美国参考与用户协会(Reference and User Services Association)发布了最新的参考与信息服务专业人员的行为指南,其中一条规定:“关于学科问题或问题的性质,馆员应保持客观性,不要在咨询活动中插入评价性的判断。”[16]美国《阅读与自由声明》宣称,出版者、图书馆员和书商不需要对自己提供的书籍发表任何意见或进行介绍,因为那将与以“公众为建立自己的政治立场、道德观和审美观而对其产生兴趣”为标准而决定发表什么或传播什么的原则相冲突[17]。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图书馆界不仅缺乏对中立立场的政策性阐述,而且有意或无意地反其道而行之。以导读为例,许多图书馆都为读者开列了一大堆推荐书目,希望通过对读者的阅读引导,达到提升市民素质、促进形成健康文化的目的。就此,我们不禁要问:图书馆员如何确定哪些资料能更好地提升市民素质?哪些资料应首先被阅读?笔者认为,图书馆员在进行导读时不宜从专业知识的角度为读者开列所谓的“必读书目”,而应从非专业的角度为读者集中资料,如从内容与主题的相关性,或从时间、地区等不涉及内容的角度为读者介绍资料,如设立主题图书、最近新书、地方文献等专架。对于从专业角度开列推荐书目,最好由专家完成,而且图书馆有义务使读者知道推荐书目的开列者,以便读者作出自由取舍。
三次文献同样存在这一问题。三次文献不同于二次文献,它需要撰写者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对某一领域的知识和信息进行汇总。创作三次文献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为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撰写者必须深入理解来自各方面的资料,判断不同资料的学术与信息价值,并将这种评判体现在三次文献中。这些既不是图书馆员的职责,更不是图书馆员的所长。如果确实要论及图书馆员在撰写三次文献中的责任,那就是为三次文献的作者提供资料,而不是代替他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