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正义:刑案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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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常规的行为方式折射出更强的控制能力,而非精神病态的证明

(一)被残忍迷惑:犯罪本质上就是反常行为

对邱兴华是精神病人的预断有些是出于公众震惊后的反问,邱兴华极度冷漠地杀害与之无怨的香客,冲撞了我们正常人的情感底线。“当邱兴华杀10个人后,邱没有离开现场,听到有人发出‘哼哼’声就再补上几刀,这绝不是一个正常人所能做到的,即便是训练有素的职业杀手也很难做到。”[35]就此预测邱兴华有精神病,恐怕是对罪犯人性和犯罪现象的无知。

首先,人有两个层面:生物人与社会人。作为生物人,人就是一种动物,有我行我素的欲望,所谓兽性其实就是人作为生物人的一面。在生物人层面上,邱兴华是正常人,生理构造与常人应当无异。社会人则是生物人受到社会约束和调整后,经过漫长的社会化教育乃至残酷的惩罚,人类兽性得以抑制后的产物,社会人按照社会规范生活,懂得与其他人共同协调生活。大多数人是受到严格规训的社会人,也就是“正常人”。在社会人层面上,可以说,任何罪犯都不是正常人,邱兴华的行为只是更严重地脱离了社会人的标准,体现出了未经约束的生物人的兽性。

其次,人一旦展现出生物人的一面,丧失了作为社会人应有的社会约束和道德感,罪行就会匪夷所思。如日本军人残忍地屠杀触目惊心,可能战后战犯本人也感到不可思议。其实,人一旦摆脱了社会的约束,就是一个我行我素的动物;在自然界中,个体的我行我素必然受到其他同样我行我素的同类的制约,在肢体力量势均力敌的状态下,同类种族中不会出现过于失衡的屠戮。但人类不同,一旦某个(些)人摆脱了社会的羁绊,返回到生物人的状态,他面对的是受到社会规则拘束的同类(社会人),在国家公权力未及之前,其破坏力犹如饥饿的老虎遇到群羊。借助杀伤性武器,罪犯有能力实施最残忍的行为。

总之,不能用正常社会人的思维看待犯罪。那些基于信仰而杀人的宗教徒,视死如归,甚至视死亡为更高境界;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残忍性、冷静性更超出想象的极限。手段超常规的战争犯、信仰犯,不会引起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争议。那些摆脱了社会规则抑制和道德自制力的嗜血行为,仍然处在人类特有的意志控制之下。

(二)超常规的杀人反映出刑事责任能力更强,更应从重处罚

有精神病学专家认为,邱兴华杀死熊万成后掏出心肝,切成片丝,炒熟装盘,又挖出眼球,把胸脯肉和两块脚筋分别另置,这些“残酷杀人”“剩余杀人”和“滥杀无辜”构成了“返祖兽性化症状群”。[36]笔者认为,刑法的结论恰恰相反,行为越残忍、越复杂,越说明行为人对行为的控制力极强,否则,超常规的杀人行为就无法完成。在主体的可归责性上,现代刑法有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两种学说,无论从哪种学说入手,只能得出应从重处罚的结论。

首先,心理责任论评价的是危害结果与行为人之间的心理联系。在行为时,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紧密而强烈的心理联系,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重。例如,直接故意乃追求和希望危害结果,行为人与危害结果间的心理联系就比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强,原则上可罚性更重。与普通罪犯行为时忐忑不安、战战兢兢相比,邱兴华排除了道德自制力的干扰,更能不计后果地放手实施犯罪,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更加集中于犯罪。由于排除了主观上瞻前顾后的干扰,邱兴华对行为进程的控制力度更加强大、打击目标更加准确,因之行为的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都更重,原则上应从重处罚。

其次,规范责任论评价的是行为人意志与刑法禁令和命令间的对立程度。曾有理论认为,故意的强度取决于主体的情感态度;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越冷静,越没有情感,故意的强度就越高。[37]邱兴华冷漠杀人只是因为杀人太多后,道德防线、情感抑制力已经丧失,这是惯犯、职业犯的共同特征,即对犯罪行为已经没有耻辱感和恐惧感。这种冷漠的犯罪随处可见,如很多贪官所贪钱财已足够一生所用,但仍然暴敛钱财。在早期贪污行为中,行为人必然诚惶诚恐,违法性意识也很强;但随着贪污次数和数额的增加,恐惧感业已消失,违法性意识也极大淡化或丧失,取代的是习惯性收取钱财后的满足感。没有缘由的杀人、冷漠的犯罪,反映出行为人偏离法秩序更远的人格态度、最基本道德感的丧失、对刑法禁令最大程度的敌视、规范的可呼吁性大大弱化,因之可罚性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