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07 18: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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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刑事法应追求极限正义
第一章 邱兴华案: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一、迷惑与被迷惑:精神病鉴定背后的法治诉求与学者寄托
二、喧宾夺主:刑事责任能力中的精神病态无须求助于医生
三、混淆前提:幻觉和妄想不能否定非决定行为的责任能力
四、行为过程是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最可靠的根据
五、超常规的行为方式折射出更强的控制能力,而非精神病态的证明
六、拒绝鉴定申请是副作用最小的合法选择
七、结语:立法者的法治,司法者的个案
第二章 快播案: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
一、引言:不纯正不作为犯有无边界?
二、在行为可罚性上,不作为≠作为
三、集体主义vs个人主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法理
四、法益保护vs行为危险:中国重罪的蓝本是作为
五、我国刑法应严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范围
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排除不作为
七、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出路
八、结论:不要让德日教义学迷住正义的双眼
第三章 肖志军案:薄情者的刑事责任
一、对肖志军定罪的客观要件: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之考察
二、从抽象危险性到具体危险性:肖志军拒签前后对危险性认识程度的飞跃
三、肖志军的罪过内容分析:间接故意而非有认识过失
四、罪名选择:肖志军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五、破解对肖志军的宽恕因素:期待可能性与刑法价值导向
六、结语:爱她,就请保护她
第四章 小偷猛踩刹车案:慌张者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根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时对罪刑法定原则遵守的先天不足
二、从“性质”上限定危险相当性: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性质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性的实质
三、从“程度”上限定危险相当性:具体危险犯的认定标准更严格
四、对“危险方法”的定罪出路
五、结语:“危险方法”不能包治百病
第五章 三鹿奶粉案: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一、判解省审:被民愤掩盖的治罪谬误
二、抽象考察:刑事责任的合理档次
三、规范论证:涉案罪名的准确判定
四、刑法应然:价值立场的正确回归
五、结语:身份、责任与可罚性的对应关系
第六章 组织刷单案:刷单炒信者的刑事责任
一、组织刷单的定性争议
二、社会危害性判断:互联网公害、行政法失灵
三、组织刷单违反“国家规定”
四、组织刷单可以适用《网络诽谤解释》
五、死与生:工业与信息时代非法经营罪的不同命运
六、结语:互联网是中国刑法学换道超车的机会
第七章 许霆案:占便宜者的刑事责任
一、引言:许霆案中的法治信息与专业要求
二、许霆案偏差的根源:形式犯罪论固有的罪名优于刑事责任的思维
三、价值判断中谁主沉浮:回归法的正当性来审视官民分歧
四、从危害性看是轻罪重罚:寻找决定财产罪法定刑的根据
五、罪刑法定与犯罪类型说:许霆的行为方式不属于“盗窃类型”
六、实行行为辨析:“插真卡输密码”无评价意义
七、实行行为的基准:“从出款口拿钱”只能评价为侵占行为
八、取款机出错的性质分析:智能型机器出错与人出错无异
九、结语:聪明的法官不嘲笑民意
第八章 吴英案:投机商人的刑事责任
一、引言:一个女孩如何触痛了大众的神经
二、从口袋罪状到后盾罪名:诈骗罪的教义扩张与法理限缩
三、诈骗的层级化标准:生活、市场、投资与投机领域各行其是
四、吴英案中出资行为的归类:少数为投资、多数系投机
五、集资诈骗罪的应然解释:二次限缩与规范判断
六、诈骗何以致死:危害评价与政策选择
七、结语:惜香怜玉、精细司法
第九章 恶意注册账号案:黑产者的刑事责任
一、入罪必要性:打击恶意注册=控制网络犯罪
二、恶意注册的法律定性:从共犯到独立定罪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欺骗手段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等于“妨害”
五、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可以包容“业务”
六、结语:法律可以穿越时代
后记 仰望法门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