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自由公债与强制公债
自由公债与强制公债
自由公债,为应募人考虑公债之条件,自由决定应募与否。强制公债,为国家利用其强制权能,按照一定计划,依人民之财产与所得之情形,强制摊派。故其性质,与赋税相近似,所不同者,国家承认将来仍照数偿还。至于利息,大都较低,或为无利,否则国家无用乎强制也。
强制公债,比之赋税与自由公债,只兼有其短,而无其长。在自由公债,应募者可以斟酌己身之经济情形,决定应募数额,有完全之自由,不致妨害人民之生活,而强制公债,不是如此。赋税为国家之实收入,以后无本息之偿还,虽为对于人民强制,而在国库,不为负担,强制公债,又非如此。
在古代财政未入秩序之时,尝用各种方法,以谋收入。如果赋税收入不充实,乃估量人民所有财产数额,不问其人意思如何,强其借入一部,或政府在市场购买货物,不履行偿还代价之义务,或对于人民存入政府机关之存款,到期不发还,给以证券。但在今日,国家财政,受立法部之严格监督,此种违反社会秩序之强制,自归于淘汰。
我国在北京政府时代,财政困难万分,自由公债,虽附之以厚利,亦无人应募,应发经费,几无从出,于是对于各机关人员之薪俸,搭发公债或国库券,亦为一种强制承受。十八年所发编遣库券及几种公债,间有发交各县劝募之办法,地方行政官吏,乃强制人民摊认,名为自由发行,实则强制。德国在1922年7月,曾发行强制公债,为数约等于10万万金马克之纸马克,以弥补是年度预算之不足。法律中规定应募人之资格与数额,人民之应募,视为一种义务。凡在是年七月以内缴款者,以94%折价,八月以内者为96%,以后逐月增高,迟至1923年3月以后缴款者,则为106%。利息在发行后初三年内,为无息,次五年间,年息4厘,再后年息5厘。凡1923年1月1日负有财产税之义务人,均为应募之义务人,依其财产数额,派认如下之公债额(见表2-1)。
表2-1 派认公债额表
此外对于应募义务人之家计,又予以酌量,凡有财产在200万马克以下者,每名儿童,得减少应募额二十分之一,在200万以上者,无所减免。如有逃漏,或故意减少国家收入者,一经查出,即加罚一倍至五倍之应募额,并处以监禁。此次事例,可称为财政史上态度最鲜明、范围最广泛之强制发行。
此外尚有种种类似强制之公债,最著者如爱国公债。在普通公债,人民从个人经济打算,有认购之自由,只要利益合算,常愿意认募。至于爱国公债,为国家遇有事故,如对外战争发生,公私经济,皆受困难,此时募集公债,诚不容易,于是国家利用人民之爱国心理,发行爱国公债。人民激于义愤,常不顾个人之经济利害关系,举其所有资产,以救国难。如普法战争之后,普国要求法国,照约先偿付一部分赔款,为普军退出巴黎之条件,法国政府,乃利用人民之爱国心,发行爱国公债,立凑巨款,是为爱国公债在财政史上最大之成功。此项公债成功之程度,要视当时人民爱国心之强弱,而有不同。法国1871年之成功,盖由于感情与利害两层关系存在。其后在欧洲大战之际,政府欲师用前智,发行长期公债,应募者即不甚踊跃。又如前清末年,军费无所出,曾发行爱国公债,定额3000万元,当时人民皆倾向革命政府,仅得160余万元,合定额二十分之一,认募者又多系清室王公官吏。人民爱国心理,虽可利用,但在情散智来之后,或感于生活痛苦,常存悔意,不愿再受何牺牲。故此项心理,一经试用,即不灵验,不可恃为募债之良法,凡重复引用者,徒暴露国家之无信用而已。他如军需公债、裁兵公债、胜利公债之类,固为依其用途,立为名称,亦不无利用人民同情心之处,若人民久已怵于军费之无度,结果只引起人民之嫌忌,不必能增加募债之效也。
国家信用,只要确实,本可继续运用,无须诉之经济心理以外之他种手段,公债之发行,自应引用普通办法为是。至于强制公债,或类似强制之公债,皆反于国家信用有损,不宜假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