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南银行创立前后的制度环境
一、政府式微下的金融环境
清末民初,中国处于政局动荡的年代,“城头变幻大王旗”,加之政府财政拮据,要仰仗金融业帮衬,所以政府的权威性不足,对经济逐渐失去控制。“政府在金融业方面所起的影响比较小,或者说不能左右局面。”(2)其表现就是,政府监管无力。
近代中国银行业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国家财政的需求。不仅最先成立的私人资本性质的中国通商银行如此,随后出现的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办的户部银行和交通银行也概莫能外,其创立动机纯粹是为了支持国家财政机器的正常运转。(3)中国通商银行开办伊始,其存款、放款及汇兑就以官款为主。中国、交通银行更是在体制上具有国家银行的性质,直接服务于国家财政。换句话说,近代中国的新式银行业通过承募公债、垫款等形式为政府服务,以支持政府的财政运转。也正因为此,政府对银行的监督、管理都流于形式。
北洋时期,军阀混战,军费支出占据财政支出的大部分。而政府权威性不足,地方政府不断截留税收,加剧中央财政的困境。政府有心加强改革,政令却难出都门,所以只能借债度日。外债不成便借内债,如,1921年政府已失信于外国银行团,不能借到外债,“乃转眼国内银行团,意欲笼络,亦是以接济眉急”。(4)自民国建立至1926年北洋政府垮台,仅内债就借了27笔,达6亿余元,这些内债大部分是银行界承购的。所以,可以说真正引发中国近代银行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的是北洋政府的财政困难。
因为北洋政府依赖银行广为发行公债,以缓解财政困局。作为回报,北洋政府对银行的管理和组织法规、管理条例等政策拟定得相当宽松。拟设立的银行只要是所定的资本额收足半数以上,经财政部派员验资无误,即行颁发部照,准许该银行开张营业。但是,具体执行中资本额收足半数以上的很少。如金城银行资本200万,收足50万即开始营业;盐业银行额定股款为500万元,但是开幕时只有64万元;中南银行资本2000万元,实收500万元即开幕营业。也正因如此,尽管北洋时期制定了许多银行条例、银行监管制度等规约,但是总体来看,政府式微,对金融的监管不力,不自觉间竟造成了一个自由竞争的金融环境。
二、逐步改善的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包括正式的法律条文及在法律制度的原则指导下,由行政监管机构结合法律原则拟定的相关监管措施,包括各种章程、规则、条例、意见和劝告。其作用是规范银行主体的行为、市场的基本关系和市场的竞争秩序。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将法律看成一种制度设计或一种化解社会冲突的社会工程。(5)
清末民初的政局动荡,当权者的频繁更迭,都使得中国的企业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政府管制之下。在此背景下,中国近代的银行业在诱致性变迁中起步、发展。1928年以后,政府重新制定了公司法、银行法等,并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近代银行业进入了强制性变迁的时代。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通过法律条文等正式制度的构建,对中国近代银行业发展进行了限定。
晚清时期,国人在长期与外国银行的接触中对银行从陌生到熟悉,从习惯到酝酿试办,有了充分的准备(即普遍的心理准备、人员准备与知识准备),强烈意识到,只有兴办本国银行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6)于是,社会上许多人士提出要兴办银行。如农民运动领袖、外交官员、留学生、洋务派官员以及工商界人士等。他们顺应时代的需求,自发地提出兴办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成立之初,因为无成例可以借鉴,于是参考汇丰银行办法拟定章程。此后,中国一方面继续学习西方的银行制度和金融理论,一方面探索着建立自己的现代金融制度。如1907年《交通银行条例》、1908年《大清银行则例》、《度支部银行注册章程》、1909年《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1910年《兑换纸币则例》的颁行。清政府对银行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组织结构等都做出金融制度安排。尽管清政府屈从外国资本,不可能对金融活动作出一些有力的干预与调节,对国内金融机构和商行也没有作出适当的管理。但这些移植于西方的金融制度仍可以“视为中国近代法律金融体系建构的开端”,(7)其实践对此后的历史产生重要的影响。
北洋政府时期,一大批留学归来的学生成为了金融界的精英。他们对银行的业务、管理及服务理念都做出新的设计和创新,同时,也促成了各类银行的兴起。随着各类银行的兴起,北洋政府也加强了银行法制建设,内容涉及国家银行、省地方银行、商业银行、各类专业银行及外国银行等。如,1913年颁布的《中国银行则例》;1914年《交通银行则例》;1919年《中国银行章程》,此外,还有《实业银行条例》、《劝业银行条例》、《农商银行条例》、《盐业银行条例》等。但是,由于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国家式微,很多法律条文并不能执行,所以这些多是书面上的制度。
以银行家为主体的中国近代金融家,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同业群体,是富于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他们具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在民族危难之际,主动把西方先进的金融理论、金融制度与金融实践相结合,力求通过借鉴西方的金融制度,以振兴民族资本银行业。他们成为了推动中国近代银行业发展和创新的先导力量。
然而,这种诱致性变迁的过程,很快就被政府打断了。“在中国,就像其他国家一样,只要政府有决心,愿意并有能力征收捐税,再将税收用于创建、资助和保护新的工业,那么,即使不依靠关税和任何控制进口的措施,也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新建立的工业能够摆脱其建立初期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弱点,它们就能够对此后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可是,遗憾的是,“中国政府则难得采取类似的支持”。(8)国民政府依靠牺牲私人资本来统制经济的趋势在加强,同时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也在加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宋子文认为“经济为民间自行控制,政府不能颐指气使,这是政府的耻辱”,他不愿意见到民国十七八年受江浙财阀牵制的现象重现,(9)要建立绝对控制的金融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一方面靠政府建立自己的金融机构,南京政府建立了“四行二局”的国家金融垄断体系;另一方面则是向曾经支持过自己的金融集团夺权,这也就开始了南京国民政府对金融业的改组、收编。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来削减商业银行的权益,用行政手段取代市场信用。
如1931年3月颁布《银行法》,这是企图限制民族资本金融势力的立法。(10)1931年8月,国民政府连续颁布《银行业收益税法》、《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条例》,对银行进行高额的税收。1934年7月,财政部颁布《储蓄银行法》,对储蓄银行的资本额以及业务活动进行限制。国民政府通过以上法令对商业银行实施打击、限制并乘机兼并了中国通商、中国实业、四明银行。1935年法币改革,11月2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定《中中交三行接收中南等九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办法》,(11)当时中国具有发钞权的9家商业银行自此取消了发钞权。全面抗战爆发后,颁布了《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主要是限制提存,不至于银行、钱庄存户无限制提存而无法应付。1937年成立了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联合办事处。抗战时期四联总处的设立,既有为国民政府达到宏观、统一管理金融之目的,也是国民政府控制全国金融之重要手段,实现了国民政府建立“金融总枢机构”的宿愿。(12)
纵观近代的法制环境,中国近代早期(1911年以前)的金融立法是以鼓励金融机构创办、稳定货币职能和构建金融初步体系为开端;中期(1912—1937年)的金融立法则以确立信用纸币的单一货币体系和建立“四行二局”的国家金融垄断体系为核心;后期(1937—1949年)的金融立法则以强化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体系的管制权为重点。(13)基本上是一个从诱致性变迁向强制性变迁转化的过程。在诱致性变迁阶段,各商业银行还有自己的选择,具有金融创新和制度安排的空间和积极性,所以,整个北洋时期华商银行无论是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是最好时期。而到了强制性变迁阶段,各商业银行受到了政府制度的限制,丧失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其业务发展大受影响。尽管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现代经济运行所需要的银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新式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取得了支配性地位,但就中国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而言,其仍然落后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14)
三、迅速发展的民族经济
中南银行成立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一战期间,中国的民族资本工商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史称民族工业的“黄金时代”。如1913—1915年平均每年注册开设的工厂为41.3家,比1903—1908年每年开设的数目增加1倍;1916—1919年平均每年开设的家数为124.6家,(15)增加2倍。工业投资额从1913年的4987.5万元,增至1920年的15522.1万元,增长3倍左右。(16)据陈真等的统计,自1912年至1919年间,在农商部注册的工厂数(不包括矿山数)为260家。(17)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资本的聚集,“这一时期的资本盈利率达到高峰,这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极为有利”。(18)以交易所而言,1916年上海开设第一家,1920年前后就达200家。(19)中国的新式银行业收益不断增长。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外国在华银行(包括外商银行和中外合办银行)的资本总额仅为130390万元,占中国三大金融机构(外国在华银行、中国新式银行、钱庄)资本总和的36.7%,而本国的银行业资本145370万元,比重为40.8%,位居第一。(20)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利润很高。如表2-1所示,自1914年至1920年,具有国家银行性质的中国、交通银行纯益收入分别增长2.1倍、2.9倍。南三行自1915年到1920年纯益增长的倍数: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89.3,浙江兴业银行为1.7,浙江实业为18.6。同期北四行中的盐业银行增长23.7倍。可见,中国银行业在这个时期的利润相当可观。
表2-1 1914—1920年若干银行纯益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页。
再看银行的利润率(纯收益/资本总额),中国银行在1912年的利润率为4.88%,1915年为25.97%,1918年为30.88%,1919年为28.17%。(21)这么高的利润率,不仅以往年份所少见,在当时其他行业也很少见。利之所在,人争趋之。1912年至1921年,中国新设银行109家。仅1921年就有劝工、农商、香港国民等27家,达历年开设银行的最高纪录。(22)这其中就包括华侨黄奕住创办的中南银行。
四、吸引华侨回国投资的政策
晚清和民国政府虽时局动荡,但能够不断调整侨务政策,制定保护、吸引华侨的措施,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和环境。(23)这些吸引华侨回国投资政策的制定,提高了华侨回国创业的积极性。
1893年8月,清政府谕令:“嗣后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概准由使臣或领事官给与护照,任其回国,治生置业,并听随时经商出洋,毋得仍前借端讹索。”(24)自此,清政府不再视海外华侨为“弃民”,而是开始制定保护措施,争取华侨回国投资。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1.遣使设领,安抚海外华侨。2.朝廷多次谕令“海外华民贸易回籍时,设法保护”,“倘有藉端讹索,即予按律严惩,决不宽待”。同时,还专门设立保商局、商务局等保护侨商的机构。如,1898年厦门成立了保商局,专门负责保护回籍侨民。3.对于归国投资的侨民,按照《奖励公司章程》授予官衔,以提高华侨的声誉和政治地位。4.组织海外华侨商会,维护侨商利益。1906年3月,新加坡创立了中华商务总会,黄奕住就曾担任新加坡中华商务总会副会长。5.促进海外华校的成立,从思想文化上加强海外华侨对祖国的认同感。(25)
而到了民国时期,很多华侨都曾支持国内革命,故而,民国政府与华侨的关系更加紧密。如中华民国成立伊始,孙中山就颁布了保护华侨的法规、条例。他还想成立侨务管理局,专门负责侨务事宜。民国元年,沈缦云曾以“劝业特派员”的身份,前往南洋“联络华侨回国兴办实业”。(26)1918年,北洋政府就设侨工事务局,负责招募和保护华工事宜。1921年重新颁布《侨务局组织条例》。此后,北洋政府制定过鼓励和保护侨商回国兴办实业的规章。甚至国内不少新式银行与企业在创办之际,发起人会派专人前往海外,招募华侨股份。此外历任总统均有关于保护侨商的指示,例如徐世昌曾命令内务、农商两部:“行各省军民长官,于籍隶该省之侨商,均应设法招徕,随时拊喻,并晓谕国外各中华商会,切实劝导各商,集资回国兴办实业。其已经归国者,尤必悉心保护,务使安居乐业,各泯猜虞。即居留海外之侨民,对于本国实业规划,如有真知灼见,亦可条陈原委,随时呈明主管官厅核夺。至侨商投资实业应如何优予奖励,以示激劝。”(27)
晚清和民国政府的这一系列保护、争取华侨的措施,促进了华侨民族意识的觉醒,强化了他们的家国情怀,同时也为华侨回国投资提供了制度保证。从表2-2可见,清末民初,华侨投资上海的户数和每年投资金额都是不断增加的。其投资规模较大者,在工业方面,有1919年南洋华侨马玉山等投资1000万元的国民制糖公司(实收资本为280多万元),1921年澳洲华侨郭乐等组织600万银元的永安纺织公司。在金融方面,印尼华侨黄奕住投资750万元的中南银行是其中的代表。
表2-2 近代华侨投资上海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林金枝:《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资料选辑》(上海卷),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