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利害关系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关于案件当事人以外与先予执行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权利救济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复议的权利主体作了扩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途径,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利害关系人复议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符合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