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该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思维
(一)该刑事案件侦破的剖析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观察等手段获得的感性认识主要有:(1)尸体的组织器官属于人类,受害者的尸体被切割成了9块,里面没有人头,没有下肢,也没有内脏;(2)这些尸块都是用水清洗过的;(3)切口很均匀,而且切割的部位也基本是在关节口;(4)尸块全部吻合;(5)死者皮肤相对光滑,骨骼也较细,而且手指上还有红色的指甲油;(6)死者的手掌上没有老茧;(7)将死者的双手顺着肩膀平伸开来,测量出了死者两手指尖的距离;(8)关于死者骨骼关节面的变化的认识;(9)在尸体上分拣出了蛆虫。
如果警方仅仅满足于或者停留于这些感性认识上,将永远无法侦破此案。很明显,侦查人员通过观察等方式获得关于此案案情事实的感性认识并非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对这些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以期获得理性认识,以利于最终侦破此案。如果不对感性认识进行思维加工以期形成理性认识,那么不仅感性认识失去了其最大的价值,而且对于侦查工作的指导价值也大打折扣。侦查人员深明此理,自然需要对这些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思维加工。
通过对上述的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侦查人员分别形成了这些理性认识:(1)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很残忍。(2)凶手的分尸地点有独立的水源,很有可能就是在厨房或者卫生间;凶手在分尸的时候有充裕的时间,对现场的控制能力较强;凶手的年龄应该比较大,不会是一个毛头小伙子。(3)这些尸块属于同一个人。(4)死者是个爱美的女性。(5)死者生前应该从事室内作业。(6)死者的身高在155厘米左右。(7)死者为年轻女性,年龄在30岁左右,而且有过生育史。(8)死者的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
(二)思维概述
理性认识是比感性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本质的认识。如上所述,从感性认识材料中得出理性认识需要借助于思维加工。因此,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而且必定运用思维。那么何谓思维呢?
在现代汉语中,“思维”一词是个多义词,作为动词,与“思考”“思索”等词义相同或相近。《现代汉语词典》对“思维”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产生于社会实践的一种精神活动;二是指进行思索、思考活动。
那么,到底什么是思维呢?对于思维,诸如认识论、方法论、信息论、解题论、符号学、神经科学等不同领域运用不同方法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维基百科认为,思维是人脑对现实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加工形式,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这些定义各具特色,但是均有不足之处。比如,就维基百科对思维的定义而言,存在“定义过窄”的问题,因为思维的加工对象不都是现实事物,也不都在表象和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也不都表现为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过程——实际上,维基百科对思维的该定义仅仅适合于思维的一个类型——抽象思维。
当今时代是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因此从信息论的角度阐释思维更合理。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思维是指个体在组织信息、存储信息、加工信息、尝试理解信息,或者与他人交流信息时头脑中进行的心理活动。思维的本质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
一般而言,思维具有下述特征。
1.思维的对象性
从反映论的角度看,思维是对对象的属性的反映;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思维是对对象的信息的加工;从认识论角度看,思维是为了更深刻、更全面地认知对象。思维的对象也称思维客体。思维必须关注外部对象。当然,这里的外部是指思维的外部世界。正如莫里斯所言,集中注重符号显然不可能解释思维这一现象的所有问题。思维要反映外部对象,这正是思维的价值和功能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思维具有对象性。不仅如此,思维还要受到内部或者外部对象的制约。
2.思维的概括性
思维的概括性是指思维能够从许多个别对象的各种属性中舍弃表面的、共有的、非本质的属性,把握一类对象的内在的、特有的和本质的属性。通过思维,思维主体可以通过感官提供的丰富而杂乱的信息,撇开各类对象的各种表面属性,把握同类对象之间的共性,把不同类对象之间的差异区分开,进而认识对象的特有属性甚至本质属性。思维可以反映一类对象的共同的、本质的属性,而不是个别对象的特点或者一类对象的非本质的属性。比如,醉驾行为就是对一类对象——所有驾驶机动车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的反映。思维除了能够概括反映一类事物共同的本质属性之外,还能够把某事物的局部认识概括为整体认识。
3.思维的间接性
思维的间接性是指思维主体能够根据已有的认识得出新的认识。也就是说,思维主体不必直接根据认识对象,而是根据感性材料甚至已有的理性认识去获得关于对象的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认识。思维不是通过感官直接感知对象的属性,而是通过思维的特有器官大脑对关于对象的感性认识信息进行再次加工。也就是说,思维主体通过思维间接地对对象的信息加工或者认知。此外,通过思维,思维主体可以穿越时空界限,探求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尚未到达的未知领域或者未来世界,对未曾直接通过感官感知的对象作出正确的判断,掌握对象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总之,通过思维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必须以感性认识为基础。此外,对不能感知的知识必须通过思维中的推知方式获得。
不少学者提出思维还具有抽象性。这很明显是把思维与抽象思维混淆了,正如后文将要论述的那样,根据一定标准,思维可以三分为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抽象性仅仅是抽象思维的特征,而不是所有思维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