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思维
一、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始末
让我们从已经侦破的一个刑事案件开始。[1]
2008年7月4日上午,江苏省S县公安刑侦部门接到报警称:辖区发现被肢解的人体尸体。原来,当天早晨,家住S县的张老太太到离家不远的水杉林里种绿豆。张老太太还是这片水杉林的护林员,她边种田、边巡护,两不误。大概当天上午7时30分许,当张老太太巡视到高速出口向西约4公里处时,发现林中小道边有一堆白花花的东西。“是谁这么缺德!把死猪扔在这里。”张老太太随口抱怨着,继续去种绿豆。农活干完后,已是上午9点多,张老太太来到邻居小王家,请其帮忙将那堆死猪肉扔到黄沙港大河里去。小王满口答应。但是,小王一来到“死猪”跟前,立即尖叫起来:这哪是什么死猪,分明是一堆已经被肢解的尸体。惊恐万状、惊魂未定的小王立马报警。
接警后,警方经过初查,认定该案件属于恶性刑事案件,决定予以立案,并就此展开侦查工作。当地警方立即赶到了现场,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详细勘查。经过初步勘查,这些组织器官属于人类,受害者的尸体被切割成了9块,里面并没有人头,没有下肢,也没有内脏。侦查人员据此断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极其残忍。
就在侦查人员勘查现场的时候,法医也赶到了现场。法医先观察了一下尸块,发现这些尸块都是用水清洗过的。就这个细节,法医看出了不少问题:凶手的分尸地点有独立的水源,很有可能就是在厨房或者卫生间;凶手对尸块进行清洗,说明他在分尸的时候有充裕的时间,对现场的控制能力较强。从以上这些细节,法医又推断,凶手的年龄应该比较大,不会是一个毛头小伙子。
此外,现场没有发现裹尸的材料。原因可能是,包裹尸块的材料,如箱子等物品,上面应该有明显的标识,凶手害怕警方会循着这些标识找到他。警方由此推测这个凶手的反侦查能力很强。法医仔细观察了尸块上的切口,发现切口很均匀,而且切割的部位也基本是在关节口。这表明凶手有可能是厨师;如果不是,至少他厨艺熟练,对红案相当精通。
接着,法医开始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把这些尸块一块一块拼起来,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结果这些尸块全部吻合。这意味着,这些尸块属于同一个人。
法医发现尸块的皮肤相对光滑,骨骼也较细,而且手指上还有红色的指甲油,特别是对死者骨盆的检测,基本能确定这是个爱美的女性。从死者的手掌上没有老茧可以推断这名死者生前应该从事室内作业。
法医将死者的双手顺着肩膀平伸开来,测量两手指尖的距离,最终得出死者的身高在155厘米左右。
人出生后,骨骼不断生长发育,青春期后人体骨骼生长发育停止,但是骨骼的生理代谢仍在不断进行。一些关节面的形态变化特征,成为推断人年龄的基础。法医们综合了多种方法,测算出死者为年轻女性,年龄在30岁左右,而且有过生育史。
法医们在尸块上分拣出了蛆虫。通过昆虫学原理,确定这名年轻女子的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
接着,协查通报发了出去,侦查人员重点排查7月3日前外出务工的年轻女性、旅馆业住宿人员、美容美发以及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警方将查找尸源的通告通过电视台,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向全县群众发布,悬赏征集尸源线索。一张网铺了开来。
2008年7月22日上午,L市的警方在组织侦查人员走访调查时获取了一条重要线索:一名出租车司机张某曾于2008年7月3日中午,送过一名携带一只大旅行箱的中年男子到S县境内。
据张某回忆:2008年7月3日中午1时许,他驾车兜客至L市一居民小区门前时,一名年龄在40岁左右的男子招手,称要去S县,张某报出600元的价格,该男子未还价就达成协议。随后,该男子将一只大旅行箱搬放到车子的后备厢里。在搬放时,张某看到该男子有些吃力,就想帮其一把,结果被该男子拒绝。
在驾车去S县途中,该男子接了一个电话,说到晚上要加班等事情时,张某随口问了一句:“师傅在什么地方上班啊?”该男子说他在某集团下属的一个厂里烧水晶。
然而,当张某将车子开到距离高速出口三四公里处,该男子突然要求下车,并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支付了600元的车费。该男子这一切反常的举动似乎欲盖弥彰地暗示着什么。
获取这条线索后,L市警方随即与S县警方取得了联系。虽然男子的职业和法医的推断有出入,但是根据以前的破案经验,这并非特例。因此,警方还是及时组织警力查找这名携带旅行箱乘车的男子。
经过两地警方的联手排查,于2008年7月25日下午确认了这名乘车男子的身份:施某,时年40岁,在L市某集团下属的一个工厂里打工,2008年7月10日后,因单位设备检修放假,施某应该在家中。
果然,2008年7月26日凌晨4时,正在家中睡觉的施某被警方抓获。施某被抓获后,对犯罪行为一概予以否认,审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但下午4时许,从L市公安局刑侦技术部门传来喜讯:从施某身上提取的生物检材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遗留下的微量物证比对,可以确认施某就是涉案的重要嫌疑人。
随即,警方加大了审查力度,在强有力的政策攻势和审查攻势下,嫌疑人施某不得不交代了杀人分尸的犯罪事实。
根据在讯问笔录中记录的施某所为的犯罪事实,警方还原了该凶杀案的基本过程。
原来,犯罪嫌疑人施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外打工。2006年,施某搭识了35岁的南通人李某,关系升温很快,最后发展到情人关系,开始姘居起来。2007年,施某到L市打工,与赋闲的李某租房姘居。2008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施某在租住房内与李某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时,将李某卡捂致死,并将其肢解,然后乘坐出租车至案发地抛尸。案件的结局印证了当初法医专家们的猜测。
结案后,警方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