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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某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手册完整示例及要点解析[3]

某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手册

2-2-1 序言

序言

尊敬的各位员工:

欢迎您加入××××集团有限公司。本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公司的工作环境、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使您尽快融入公司。

本手册明确了员工和公司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员工必须了解并遵守公司的所有政策和规章制度。

本手册由人力资源部编写,经公司最高管理层批准并经由公司职代会民主讨论通过,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本手册是对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细则的补充。本手册内容将适时进行修改,因此,本手册的细则也将以届时修订的版本为准,而且也无法概括所有适用于您个人情况的条款细则。

本手册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仅供内部使用,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都必须将本手册归还给公司。

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留本手册内容的最终解释权。

××××集团有限公司

2-2-2 道德准则

道德准则

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必须做到诚实、诚信待人;忠实履行社会责任和岗位责任。

企业为赢得社会公民的信任,需要全体员工都以一个公民的自觉性按照高度的道德观行动。

作为一名企业员工,我们要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决策,开展事业活动。

当今世界急剧变化,难以适用现有规则的情况日益增加,在这种形势下,每个人都应从企业道德的这一普遍性价值观出发,在各种场合铭记企业道德准则,重新反思日常活动,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就显得至关重要。

2-2-3 正文

2-2-3-1 制订依据

第一章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手册。

第一条 员工的概念

本手册中的员工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第一条所述的员工。

第三条 相互义务

员工必须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遵守本手册规定,维护工作岗位秩序,忠实履行其义务。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人格和自主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环境。

第四条 本手册的法律约束力

本手册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员工根据本手册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内容与本手册的内容不同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员工应当根据前述规定,遵守本手册,相互协助,完成自己的职责,按照公司的指示,维持公司秩序,为公司的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尽最大的努力。

2-2-3-2 员工聘用

第二章 员工聘用

第五条 招聘渠道

公司通过市场招聘、推荐、人才中介等多种渠道合法招聘员工。

第六条 招聘原则

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招聘程序,通过考试(笔试、面试),实行公平竞争,按需量才,择优选聘。

招聘员工,不因其民族、年龄、性别、婚姻以及宗教信仰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待遇。

公司对员工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任用原则,并以充分发挥员工的智慧潜能为目标,务必将最适用的人才安排在最合适的职位上,帮助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

第七条 选聘要求

本公司每一个工作岗位均招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与该岗位匹配的胜任素质的员工,“德才”兼备是公司确定人才的标准。

“德”是指具有以下品格:

(1)基本的道德素质:诚实、守信、正直、勤奋、尊重他人并尊重自己。

(2)与公司匹配的价值观: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并能够身体力行。

(3)崇高的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以公司发展为己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4)团队精神:具备合作精神,能时刻以大局为重,关心团体的整体目标。

“才”是指具有如下资质:

(1)能力的具备度:达到所处岗位对员工的胜任素质要求。

(2)能力的潜质度: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发展目标、精力充沛、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具备学习新知识与技能的能力并能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八条 招聘制约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未满16周岁者;

(2)提供虚假资料者;

(3)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或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曾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5)亏欠公款受处罚而未结案者;

(6)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7)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食毒品者;

(8)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第九条 公司规定格式的简历

应聘者提交入职申请,应提交含有如下内容的简历:

(1)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公司职位不要求提供的临时性岗位除外);

(2)照片2张(最近3个月拍照,尺寸大小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3)学习成绩证明(应届毕业生提供);

(4)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户口簿的复印件;

(6)身份证的复印件;

(7)劳动手册、退工单、离职证明书、居住证、退休证等相关有效工作状况身份证明复印件;

(8)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或协保等人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9)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说明(非全日制用工员工提供);

(10)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选拔考试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全部或部分实施以下步骤:

(1)笔试;

(2)面试;

(3)实际技能考试;

(4)情景模拟或其他必要考试。

第十一条 招聘录用时的公司事先说明

公司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当依法向员工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方面的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报酬等信息。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告知员工录用条件的概要,并签署书面的《录用条件确认函》。

公司的事先说明,通过在招聘录用文件、公司网页等处以标准中文明确记载等合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新录用员工提交的文件等

新录用人员开始工作前(公司指定日期的,截至该日期),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入职材料或简历中所述事实或复印件之原件备查;

(2)依据公司指定格式填写的个人情况表;

(3)市级及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3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4)个人书写的关于第九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并无虚假、健康状况没有异常(对公司事前通知的疾病除外)、未在公司以外的用人单位工作(公司许可的除外),且了解并同意公司事先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定事项及录用条件的保证书;

(5)公司认为有必要确认的其他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内有义务积极联系原用人单位办妥本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将相关可能的手续证明交至公司。无故逾期不提供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十三条 个人情况发生变动时的通知

在以下各项情形发生变动时,员工有责任在7日内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

(1)实际居住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

(2)学历以及资格;

(3)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本人、家属姓名以及相互关系;

(5)本人及家属的结婚、生育、死亡及其他重大事项;

(6)本人健康状况;

(7)公司认为有必要知道的其他事项。

员工以上各项情形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公司的,由此导致通知不能、调薪不能或造成其他影响的,相关责任由员工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录用

应聘者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体检合格者根据公司录用通知,携带通知要求的个人资料按时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到。

公司在收到完整的个人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2-2-3-3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具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除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公司同意,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日以后订立劳动合同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形(除非全日制用工等法定不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外),劳动合同必须在公司限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视为员工自动解除或终止已有的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拥有即时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下的阶段岗位聘用制度,对于适用员工所订立的《岗位聘用书》是劳动合同的必要附件。

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其中公司两份,员工一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与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非全日制用工者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者被公司录用后可以与公司以外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先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与本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与非全日制用工者不得约定试用期。

公司、非全日制用工者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依法不向非全日制用工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者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者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试用期的约定

新录用员工一般约定有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满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公司对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计入本公司服务年限。

试用期间,员工出现10日以上连续病假、事假等休假的,试用期自休假之日计算中止。待员工销假继续工作时,试用期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试用期的待遇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公司同一职位最低级别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亦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定的其他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原则上该理由的说明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员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3日通知公司,并根据公司离职管理的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试用期结束前,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作出评定,填写《试用期鉴定表》,确定试用结果。如果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公司留存两份,员工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职位调整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他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本手册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种类(职务、等级)。具体包括升级和降级,其中降级包括根据年龄达到一定岁数以后免除其所有职务的降级等。公司可以就升降级设置考试制度。员工对该调整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对主管级以上的员工,有权将其工作岗位调整到合同订立地以外的其他城市的分公司或办事处。但公司应当考虑该调整给员工带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负担,并在待遇方面努力给予适当调整,在具体工作安排上给予相应的便利。

原则上,主管以下的员工可以拒绝公司将其工作岗位调往合同订立地以外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

公司可以设定每年一次听取员工关于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意愿的机会,员工希望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在此机会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调整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于依据第22条进行的岗位变动,公司可以实行变岗变薪。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届满前,员工如有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公司可根据员工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未提出续订意向书面要求的,公司可以视员工不愿按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并在期满时,依法与员工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为了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公司可以选择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询书。

在公司书面询问员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后10日内,员工应书面回复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续订意向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在公司书面征询员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后10日内,员工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时,则公司可以视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另行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他条款。

归于公司认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公司可以依法与员工另行订立包括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在内的约定条款或补充合同。

由公司出资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的,公司可与员工另行订立包括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在内的约定条款或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的考核

公司按照制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员工工作绩效、技能和表现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其结果将作为员工考核工资及奖金发放、调整岗位或职务(等级)以及工资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满后,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因缺岗导致相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的业务损失;

(2)公司在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缺岗期间,支付给其他员工或临时雇用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和补贴津贴等;

(3)公司应重新招录人员所需要的招聘与培训费用;

(4)泄露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5)其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不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退休及返聘规定

员工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如下:

(1)男性员工为60周岁;

(2)主管以上(含)女性员工为55周岁;

(3)主管以下女性员工为50周岁。

公司可以根据退休员工的意愿和公司自身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退休返聘协议。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手册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第3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交接程序和离职手续办理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员工应依法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具体包括:工作内容的交接、资料设备及用品的交接、个人经济事务的处理、涉及规定岗位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等等。

第三十七条 未按时勤勉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任承担

员工应当依法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因员工未履行义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及未结经济事务的处理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尚有与公司未结算完毕的经济事务,或者因未按勤勉履行交接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先从员工最后一期的应付工资中直接扣还或暂缓发放员工的最后一期应付工资。

2-2-3-4 行为规范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为规范

企业要求所有员工要努力履行各自的职责,个人的行为表现影响企业形象。为确保企业健康地发展,员工应规范自己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在外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以及担任其他公司的顾问。

不得以个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或未来雇主泄露其在本公司供职期间所获得的机密信息。包括文字或口头的各类技术、商务、财务或业务信息。

第四十条 职业道德

在业务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秉承廉洁公正的职业道德。

客户至上,客户是我们工作业绩表现的裁判。只有客户满意,公司才能创造业绩,员工才会有发展的机会,对客户的承诺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索要收取贸易伙伴、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四十一条 财务及文件账簿的管理

员工未经公司权限人(直至总经理)的事前书面许可,不得挪用公司钱款财产;未经包括总经理在内的权限人的事前书面许可,不得随意向公司不准备使其阅览该文件、账簿的员工及第三者出示公司的文件、账簿。

第四十二条 节约原则

员工应当爱护公司的设施及物品,尽力避免因损害、灭失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员工应当注意节约,努力避免公司发生经费的浪费。

第四十三条 设备维修和管理

员工应在职能范围内按规定或规范对使用的设备物品进行日常维修管理。

员工未经包括总经理在内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事前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移动、分解或让公司不准备使之使用该设备的员工或第三人使用设备。未经包括总经理在内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对其他员工的设备物品进行不必要的干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设施的使用限制

员工未经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部门负责人的事前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使用非本人工作限定使用范围之外的设施和设备。

未经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部门负责人的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第三者带进公司,更不得让非本设施或设备使用人擅自使用该设施或设备。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的管理

公司借与员工的办公室,原则上只能放置与工作有关的物品。员工一般不得放置(更不得放置有损整洁、环境等公共利益的)私人物件、贵重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私人生活的物品。

对员工放置在公司工作场所内的私人物品,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

以遵守本条第1款规定为前提,在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员工随时打开员工抽屉并取走有关物品。

第四十六条 物品的携带以及借用

员工未经部门领导的允许,不得将日常携带物品以外的东西带进或者带出公司。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权之便,擅自因私借用公司物品。

第四十七条 携带物品的检查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员工进出公司时,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员工应协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四十八条 就餐和休息

员工的就餐和休息应在公司指定的场所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十九条 出入公司

员工应由规定员工专用出入口进出公司,进出时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第五十条 出入公司的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禁止其进入公司或责令其退出公司:

(一)扰乱或有可能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

(二)员工饮酒的;

(三)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火器、凶器以及其他被认定为危险品的物品的;

(四)被认为有害于工作安全或卫生健康的;

(五)被怀疑带有传染病病毒的;

(六)停职或已受停止出勤处分或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仍欲进入的;

(七)其他不宜进入公司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事故防范

员工应注意做好防盗、防火、防止事故和其他防灾工作。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联系包括总经理在内的负责人以及所属部门领导,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公司内举行集会等活动

员工一般不得在公司内举行集会、演讲等活动。

因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召开等正当理由而有实施必要的,应当向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事前申请并取得许可。公司对有正当情形的申请应当许可。

第五十三条 遗失物

员工发现遗失物品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或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业务报告

员工在业务上出现或有可能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领导报告,不得拖延报告或隐瞒事实。

第五十五条 财物收授的禁止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使用公司的资金、物品进行提供、出借、赠与及其他的利益接受活动。

第五十六条 受贿以及回扣的禁止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以任何方式接受财物或以其他方式收受贿赂。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在有利于他人或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以任何方式收取、索要回扣、手续费等。

员工有以上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受贿或收取回扣行为的,公司将根据本手册相关规定,对其严加处分。如因员工的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公司有权依据损失金额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2-3-5 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

第五十七条 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制

公司实行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公司规定的就餐时间不算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两天。

员工在前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经申报程序批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可计为加班加点工时。

当公司发生紧急生产任务时(包括法定节假日),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同时,政府实施让电措施而须休息日工作的或其他因生产经营原因公司认为需要临时调整工作时间的,公司可决定临时性、阶段性休息日的调整,员工应予服从。

当公司因市场变动、生产任务需要,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员工所在岗位转为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或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则按公司公布的调整公示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工作时间随之调整变更。

(二)不定时工时制

经劳动部门的批准,部分岗位的员工的工作时间按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履行。

员工日常工作时间有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依法不计算加班加点工时(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员工履行本员工作的除外)。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须经公司安排并事先经申报程序批准后方为有效。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

经劳动部门的批准,部分岗位的员工的工作时间按季、半年、1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履行。

员工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任务的需要,服从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安排。

公司应当按标准工作时间为标准,依法综合折算员工平均日、周、月实际工作时间和实际休息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折算后员工日、周、月实际平均工作时间超过相应标准工作时间的,则依法计作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计付相应报酬。

(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实施上的考虑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积极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变更工作岗位的,相应工作时间随岗位工作时间变化而变化。

第五十八条 日常考勤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制度,提前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

考勤机考勤是员工考勤的依据之一,每天上、下班时应自觉考勤。

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外出,应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工间外出单》,并取得部门领导的签字同意。如果部门领导不在时,应取得其他相关领导同意。

第五十九条 迟到、早退

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在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上者,应根据实际情形按事假或其他规定办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包括班车误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形)。

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擅自离岗下班的,30分钟以内视为早退。

第六十条 加班制度

员工应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未得到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作加班,公司不支付相应报酬。

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无法事前取得所属部门领导的事前许可和指示,并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所属部门领导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部门安排的加班加点,原则上由部门安排调休,确系无法调休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结算加班工作。

加班加点时间每达到4小时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一般可与员工协商并可在4周以内安排补休。该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要积极安排补休。该员工取得补休的,以半天补休为4小时、一天补休为8小时计算,从加班时间中减发。但该员工在节假日加班的,即使取得员工的同意,也不得安排补休并减发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综合工时周期计算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后实际平均工作时间超过相应标准工作时间的,则依法计作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计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以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结算(减发规定的就餐时间)。

第六十一条 休息日、法定休假日

(一)标准休息日如下:

1.周日;

2.周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休息时间由公司或部门另行安排。

根据工作上的需要,公司或部门要求员工每周日或每周六工作的,可从周一至周五选择特定的日期作为补休日。

(二)法定休假日如下:

1.新年(1月1日):放假1天;

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

3.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

4.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

5.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放假1天;

6.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放假1天;

7.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第六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方可享受。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5天;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第一年按照当年减发本公司满1年月数后的实际月数进行折算(不满半天的按半天)。

带薪年假原则上由公司统一或由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状况,安排员工进行休假,员工应予服从;员工不接受安排的休假的,视作自愿放弃。

由于行业特点,公司生产淡旺季明显,因此,员工带薪年假只能用于生产淡季使用(每年1月、2月、3月份以及10月、11月、12月份,可抵冲生产淡季期间的病假),最小使用单位为半天,当年休完。

员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带薪年休假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并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符合政府或公司限制或取消享受当年带薪假期规定条件的,相应限制或取消员工对应带薪假期。

公司待聘人员自待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重新岗位聘用后按当年剩余实际上岗月数按比例折算后享受。

员工实际享受带薪年假,部门应予认真记录,并应由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和核算。

公司原则上不购买未使用的年度带薪休假,并且员工无论有任何情形均无权要求公司予以购买。

第六十三条 特别休假(公假)

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条件的员工要求取得特别休假的,公司按照以下各项给予特别休假:

(一)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出具书证作为证人、鉴定人或知情人前往作证等事务需要的(必要时间或天数);

(二)行使选民选举权或受邀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劳动模范大会等重大社会活动的(必要时间),但可以在休息日行使选举权或参加社会活动的除外;

(三)因灾害或其他非常事故等因素无法出勤,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可计作出勤,但以伤病作为理由的,应根据病假或工伤假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工伤假

发生员工因工负伤,部门或现场员工应立即报安全管理委员会。

因工负伤员工,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接受工伤处理。

因工负伤员工,依法经政府专门机构工伤认定后,按工伤处理。

工伤员工在接受必要的停工医疗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享受工伤假。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员工工伤医疗结束,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或相关的规定,及时做伤残鉴定和身体检查,员工拒不做伤残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一)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遵守包括本手册在内的公司各项规则,不得损害公司名誉;

2.未得到公司的事前同意,不得从事其他私人业务;

3.工伤医疗期如较长,以掌握员工伤病情况为目的,员工每月月末前应当向公司提交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资料。

(二)工伤后复职的手续如下:

1.参考指定医院等的病情诊断以及其他资料,公司判断其可以回原来岗位工作的,工伤休假期满后的第1个工作日回原来岗位工作;

2.参考指定医院等的病情诊断以及其他资料,公司判断其没有能力回到原岗位工作,但可以在其他岗位工作的,工伤休假期满后的第1个工作日到公司指定的岗位工作。

第六十五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休假(病假)

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负伤或患病的,可按政府规定,在必要的治疗期间享受法定医疗期。

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未满1年的,3个月;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1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累计最高不超过24个月。[4]

员工医疗期按以下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员工法定医疗期从2002年5月1日起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已享受的医疗期累积计算。

对患有某种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并征询管辖地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员工因病请假(医疗期,下同),必须持有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和因病医疗记录卡,无病假证明和因病医疗记录卡的一律视为事假或旷工。

员工因病临时请假不能上班,必须上班前告知本部门领导,并在上班第一天立即将病假证明交本部门领导;病假超过5天的,应由员工家属带好病假证明、医疗记录卡前来(或挂号邮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出差期间因急病就地治疗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的社保机构指定医院的病历和病假证明,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视作病假。

因病请假的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在必要时组织的指定医疗机构的身体检查。

第六十六条 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男25周岁或以上、女23周岁或以上),可增加晚婚假一周。

初次结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标准。

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的半年内一次使用完毕。

在进入公司以前领取结婚证书的,不享有婚假。

第六十七条 丧假

员工遇亲属去世,凭有关证明,可以申请丧假:

(一)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去世的,丧假3天;

(二)员工的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丧假1天。

丧假必须在1个月内一次使用完毕。

第六十八条 生育假

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凭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享受产休假。

男性员工凭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给予陪产假3天。男方陪产假须在子女出生后1个月内休完。

女员工生育后1年内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接受节育手术者,凭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按政府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假期。

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或未经结婚登记而分娩的,不享受生育假及相关待遇。

第六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私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事假单,经相关审批权限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请假期满应及时上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的,应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口头申请,事后必须做出书面说明,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补假。如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满未归按旷工处理。

事假审批权限如下:

职别权限

经理(科长)  2天/月及以下

部长      3~5天/月

分管副总经理  6天/月及以上

事假以2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

第七十条 请假手续

无论何种假期,员工每次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快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部门领导报告说明缺勤理由和预计上班的时间,并在上班后第一天持有效证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一条 旷工

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擅自离岗下班30分钟以上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员工在请假手续中弄虚作假,经查明后,其原有假期作旷工处理。

第七十二条 出差

(一)审批流程和权限

1.流程

由出差人填写“出差申请表”经权限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返回后填写货币支付凭证,经费用批准权限人批准后,至财务部门报销(附出差申请表)。

2.批准权限

出差1~2天的,不需批准,由直接上司决定;出差3~7天的,先由直接上司批准,后交上司的上司决定;出差8天及以上的,先由直接上司和上司的上司批准,后交分管副总/总经理决定。(其中上司指部长、科长及以上职位人员)

(二)出差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根据公司出差补贴规定实施)

1.陪同上司出差,住宿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出差补贴按住宿天数计算(当天往返不计发出差补贴);

3.有公务宴请或住宿附带早餐,则相应减发出差补贴;

4.出差返回1周内,经费用开支批准权限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三)出差期间考勤

出差前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出差期间按出勤处理。

出差期间逢节假日或超时工作,不计作加班。

2-2-3-6 薪酬

第六章 薪酬

第七十三条 工资制度

公司以岗位职责、劳动技能等基本要素作为分配的基本依据,实行岗位等级工资为基础的业绩主导的工资制度。

公司实行变岗变薪:员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的实际情况,或岗位聘用等)变动岗位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变动后的岗位,按照公司《岗位等级标准》及《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提出变岗变薪意见,经公司负责权限人批准后执行;变薪日期与变岗时间原则上同时执行。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公司按照工资结算规则,依据员工出勤及实际业绩等的考核结果,根据员工事先确定的薪酬标准按月核算员工当月应得工资。公司保障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付出正常劳动前提下,当月所得实际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原则,除法律另行规定以外,员工承担不向除人力资源部门专职工作人员以外的他人透露本人或打听他人工资信息的义务;员工如有违反,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置,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工资调整和水平

公司视公司效益和物价因素等情况不定期调整员工工资,逐步使之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公司视公司效益和物价因素情况决定员工的总体工资水平,员工个人实际工资水平的调整由其岗位、业绩、能力和表现等决定。

第七十五条 员工收入构成

员工的收入由工资,奖金,津、补贴组成,其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考核工资、保留工资和加班工资,奖金包括旺季奖金和年终奖金,津、补贴包括中夜班津贴、早班津贴和班组长津贴。

第七十六条 收入构成的相关定义

基本工资:是公司依据员工所处的岗位、能力等,并根据公司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体系确定的每个月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下所支付给员工基本报酬,本工资中包含国家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

考核工资:是公司或部门根据公司相关考核规定,依据员工实际工作及业绩状况考核结果按月支付给员工的浮动报酬。

保留工资:是公司尚未制订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体系前员工原有的实际工资标准与实施岗位等级工资标准规范评定的工资标准的差额,为稳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公司确认后暂时保留的补贴性报酬。本部分报酬随今后调整员工工资逐步冲抵,直至保留工资为零。本报酬不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奖金:是根据公司效益,并结合工作和生产实际,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对一定考核期内员工的工作业绩、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价后支付给在职在岗员工的一种奖励。考核期内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予享受,特别优秀的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的除外。

班组长津贴:是依据员工阶段性被部门聘用为班组长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备案后的一种对应补贴,不被聘用时则被取消。

早、中、夜班津贴:是依据政府规定标准对在特定时间段工作的员工的一种津贴。

加班工资:是公司对员工根据公司或部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无法进行补休的),依照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核算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对应报酬。

第七十七条 工资支付

每月工资支付日为次月10~12日,遇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或月初连续休假公司可延时支付工资,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

每月工资由公司通过银行汇入员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内,或现金发放。

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按公司工资制度的相关原则以其实际出勤及考核结果核算并予以支付(经公司与员工约定,也可以在工资发放日发放)。

员工对于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及时进行核查。员工对劳动报酬有异议时,应自收到劳动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员工确认公司已经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员工在该期限内提出的劳动报酬异议,应及时进行核查,若确实有误,公司应及时补发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七十八条 代扣代缴

公司将对下列各项费用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根据员工书面承诺或与员工的约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缴的对应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费用。

第七十九条 工资结算

公司按照公司的工资结算规则,按月按规定核算员工应发和实发工资:

(一)出勤工资结算

员工当月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当月制度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考核工资÷(当月制度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考核分/100)+各类补贴、津贴

(二)病假工资结算

短期病假:(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病假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当月制度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比例

(其中计发比例: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计发比例为60%;满2年不满4年的,计发比例为70%;满4年不满6年的,计发比例为80%;满6年不满8年的,计发比例为90%;满8年及其以上的,计发比例为100%。)

长期病假(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

疾病救济费=(基本工资+上岗工资)÷(当月制度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比例

(其中计发比例: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计发比例为40%;满1年不满3年的,计发比例为50%;满3年及其以上的,计发比例为60%。)

上述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如低于当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疾病救济费如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事假、旷工工资结算

扣发额=(基本工资)÷(当月制度计薪日)×事假或旷工天数

(四)工伤假期间的工资结算

工伤期间按当地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结算

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假、年休假、陪产假(男性)、婚丧假工资结算

按规定并批准的假期按正常出勤,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七)加班工资结算

加班工资/小时=(法定核算基数)÷法定月平均工作天数÷8×加班时间(小时)×加班结算系数

[其中加班结算系数:平时加班结算系数为1.5,双休日的加班结算系数为2.0,法定节假日加班系数为3.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延长加班(国定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外)按平时加班结算系数结算。]

第八十条 考核工资、奖金的结算

考核工资或奖金应发额=奖金(或考核工资)×考评得分

上述“考评得分”是根据公司绩效考评办法并依据员工实际出勤和业绩等考核评价得出的最终结果。

奖金的扣发:

(一)当月缺勤(病假、事假等)达到或超过2个工作日的,旺季月奖全额减发;

(二)新进员工按在考核期内的实际工作日数比例核算发放;

(三)当月旷工的,当月奖金和考核工资全额减发;

(四)员工违纪,符合本手册违纪应予以减发规定的,按规定减发。

奖金考核期内已离职(除合同终止外)员工,可按照当年实际出勤和已考核的月数及平均结果比例核算发放。

第八十一条 因公司原因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因公司原因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核算发放(在政府规定允许范围内,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八十二条 中夜班津贴

中夜班津贴标准为______元/天;

早班津贴标准为______元/天;

国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每次给予值班津贴______元。

第八十三条 高温津贴(6~9月)

在高温季节当天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以当地权威部门发布的最高气温为准),工作场所不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露天作业、现场操作工人实际享受按200元/月。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高温津贴有最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工资的日常管理

工资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

员工的考勤,由各部门设定的考勤员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并于每月2日将上月考勤报表报人力资源部,考勤员考勤业务接受人力资源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五条 员工借用、欠付公司的款项的归还

员工借用、欠付公司的各类款项或者员工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公司有权从员工的工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还,但该扣还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公司仍然有权就借用、欠付的剩余款项向员工追偿。

2-2-3-7 劳动防护、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七章 劳动防护、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

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司原则上为员工缴纳小城镇保险。

依据员工户籍及其他实际情况和政府规定,公司也可为员工缴纳城镇保险或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

依法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公司直接从员工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八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

根据政府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公司直接从员工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八十八条 健康检查

公司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含妇科检查),体检前在本公司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员工必须接受公司指定的健康检查。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全部或一部分员工进行临时健康检查。职工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职工的健康检查,由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职工患病或负伤,无论是否因工,公司有要求的,应当接受公司指定医院的诊断。

第八十九条 安全及卫生

公司依据国家要求和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项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相关标准,任命专门的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以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卫生。

员工应予严格执行本章以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卫生规定等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及卫生管理,确保自身与他人的生产安全、身心健康和生产(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如有违反,员工将可能由此承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应纪律和经济处分以及可能的经济损失赔偿等。

公司应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依法与员工协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员工应遵照安排于指定时间和地点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努力加强和提高自身素质。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提供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十条 工作环境

尊重人权和人格,排除不正当的歧视和骚扰。

公司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卫生、高效和谐的工作环境。

公司对于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将积极提供和改善防护措施。

第九十一条 劳动保护

公司按国家相关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订相关标准,根据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所从事的岗位实际需要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员工应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执行劳动保护措施并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九十二条 职业病防护

公司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完善、实施职业病预防与控制、防护与管理等措施。

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对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对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公司将依法明确告知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非职业危害岗位,或属于可能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

公司将依法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安排的时间、指定医疗检查机构、检查项目接受相关检查。因员工原因不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危害相关检查的,员工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公司可以据此变动员工岗位及调整工资,如果公司无合适岗位,公司据此可以认为员工愿意自动放弃工作岗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等)。

员工(尤其是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防护规定,工作期间严格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规定要求工作或休息,以确保将职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保障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十三条 义务/工作的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形时,公司为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具体情况,应当要求职工使用因工伤病休假或非因工伤病休假,进行治疗,或鉴于下列具体情况和可能,努力安排相适应的工作,职工应当服从公司的该要求:

(一)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治疗时;

(二)根据医生诊断,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2-2-3-8 保密制度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九十四条 保密范围

(一)公司的业务信息、生产信息、经济往来情况等;

(二)公司的创造发明、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酵母等;

(三)公司的生产计划、销售和促销计划、广告计划、产品研发计划等;

(四)有关的市场营销方案、渠道、信息、财务状况信息、应收款项、经营成果、项目分析等;

(五)公司内文件规章等资料;

(六)本人和他人的工资和各项福利等;

(七)其他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或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第九十五条 保密措施

工作中凡需要借用技术资料、图纸及电脑文件资料盘片的,应办理借用手续,用好后及时归还。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员工不得擅自将公司机密文件或复印件带出公司。

因职务原因接触机密文件的员工应妥善保管好文件,作废的文件(包括复印件)应及时销毁。

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限制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六条 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或在业务时间,利用公司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或其他条件完成的有关新产品开发研制的产品、论文、图纸、稿件、书籍、专利等产权都属于公司,个人无权占有,无权对外提供。

员工创造或发明应由公司直接给予奖励,其奖励种类根据该创造发明的商业性开发价值,依据有关规定决定。

员工如果违反规定,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2-3-9 培训

第九章 培训

第九十七条 培训内容

为提高员工素质、推进公司发展,公司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和基础培训,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一)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加入公司时需要接受入职培训,旨在通过介绍公司的历史、现状、企业文化、安全教育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使新员工了解和熟悉公司的一般情况,以尽快适应公司的文化和业务流程、工作要求。

(二)在职培训

公司为员工提供在职培训的机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公司从产品知识、专业技能、职业素养、管理策略等各方面,帮助员工全面提高工作能力。

(三)专项培训

员工在职期间,如由公司出资选派在国内、外接受培训的,需要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服务期的长短根据培训内容多少、时间长短确定,如员工多次培训,则根据培训协议中最长的一次服务期计算。《培训协议》与劳动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培训纪律

员工必须参加公司为其安排的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报部门领导及有关的培训组织者批准,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公司有权按缺勤或轻微过失处理。

第九十九条 违约责任

如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或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培训协议中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

培训费用包括由公司支付的各种费用。

赔偿计算方法:按服务期限每年等比例递减。

2-2-3-10 奖励

第十章 奖励

第一〇〇条 奖励条款

员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申报批准,公司将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尽心尽职,业绩和表现突出,足以成为员工表率者;

(二)在工作上有独到的创意、发明,并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者;

(三)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提高了公司社会声誉者;

(四)保护公司财产,防患于未然或在抢险救灾中有显著功绩者;

(五)对公司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一〇一条 奖励种类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品或奖金;

(三)颁发荣誉证书;

(四)其他方式。

以上奖励可合并实施。

第一〇二条 奖励程序

(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奖励事由,提供有关依据和奖励建议;

(二)人力资源部门核查奖励事由,签署奖励意见;

(三)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颁布或授奖。

2-2-3-11 惩处

第十一章 惩处

第一〇三条 违纪惩处目的

严肃公司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基本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一〇四条 纪律处分原则

处分应公正、公平,具持续性和一致性。

除触犯解除性条款外,公司采用一定时期内的累计叠加式纪律处分原则。

实行平时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相结合。

书面批评发出6个月后失效,书面警告发出1年后失效,最后警告两年后失效。

各部门可依据本章节的原则制订具体的违纪处分条款,经一定民主程序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作为本章节的补充,员工发生违纪可照此处理。

员工违纪,如果本章节及补充的条款不能具体套用,可依照本章节的相近条款处理。

第一〇五条 过失类型和处分类型

(一)轻微过失——口头批评,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并另减发当月20元考核工资。

(二)一般过失——书面批评,并减发1个月奖金和考核工资。

累计第二次一般过失——书面警告,并减发2个月奖金和考核工资。

累计第三次一般过失——最后警告,并减发3个月奖金和考核工资。

累计第四次一般过失——辞退,立即解除合同。

(三)较重过失——书面警告,并减发2个月奖金和考核工资。

较重过失视同2次一般过失。

(四)严重过失——最后警告,并减发3个月的奖金和考核工资。

严重过失视同3次一般过失。

(五)解除性过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各项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处分,可合并处以降职、降级、降薪或调岗。员工违纪并有导致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公司具有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各部门根据《员工手册》制定的违纪处分补充条款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与《员工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〇六条 轻微过失

下列情形属轻微过失:

(一)一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2次及2次以内的(班车误点、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因素除外);

(二)不打考勤卡或不按考勤报到制度报到,在一个考勤月内累计出现2次以内的(含2次);

(三)违反公司(部门)食品卫生规定(戴戒指、染指甲、工作服未经清洗等)上岗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部门)许可,私自携带与岗位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作业场所;

(五)不遵守公司(部门)规定的生产作息制度、工间休息制度,超过规定用餐时间(10分钟以内);

(六)完成工作任务后30分钟内未离工作区域的(从安全角度出发);

(七)不按规定佩戴上岗证的;

(八)不保持更衣室内环境整洁的;

(九)违反公司环境卫生要求,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写、不在规定场所食用食品或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允许任意张贴等破坏环境的;

(十)在公司规定吸烟区域外吸烟的;

(十一)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未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区域的;

(十二)有忽视危险及其他警示牌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类似行为的。

第一〇七条 一般过失

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过失:

(一)一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3次(班车误点、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因素除外)或早退1次;

(二)不打考勤卡或不按考勤报到制度报到,在一个考勤月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的;

(三)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或外出不办手续超过10分钟不到30分钟的;

(四)不按公司(部门)岗位着装规定进入生产作业区的,或不按劳动防护配置标准穿戴上岗作业的;

(五)违反公司(部门)工作规范(包括岗位规范、安全规定、工艺操作规则或卫生规定等),设备保养、维护、点检规定,或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公司(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可能或实际导致质量影响、故障发生、环境污染或公司财产损失的(人民币5000元以下);

(六)未经许可挪用公司或客户财物予以私用,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的;

(七)不遵守公司有关门卫制度及车辆进出厂门规定,拒绝接受门卫对带进、带出物品的检查的;

(八)上班时间行为不检点、追逐打闹或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的;

(九)上班时间动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因私长时间接听电话(超过5分钟)的;

(十)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务的,包括看与岗位专业不符的书籍、上网浏览与岗位专业(业务)不相符内容、因私聊天、吃零食等;

(十一)上班时间打瞌睡的;

(十二)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

(十三)上班时间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或非工作必需)饮酒、饮用含酒精之饮料的;

(十四)不遵守公司(部门)规定的生产作息制度,工间休息、用餐时间过长(超过10分钟不到30分钟)的;

(十五)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类似行为的。

第一〇八条 较重过失

下列情形属于较重过失:

(一)旷工1次或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或外出不办手续超过30分钟的;

(二)一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4次(班车误点、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因素除外);

(三)不打考勤卡或不按考勤报到制度报到,且在一个考勤月内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

(四)使用粗言秽语对待上司或同事,影响工作或者工作秩序的;

(五)虚报公司所需统计数据的;

(六)公司进行有关事项调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七)发现他人破坏公司财物不予劝阻并且不予报告的;

(八)包庇、纵容违纪行为且不予处理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司的指令和要求或者能够完成而有意不完成工作的;

(十)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部门调动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十一)未经允许,擅自挪动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

(十二)违反公司管理规范(包括工作规范、安全规定、工艺操作规则或卫生规定等)或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公司(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物品遗失(人民币1万元以下)、人身伤害或声誉受损的;

(十三)未经许可挪用公司或客户财物予以私用(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十四)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处理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

(十五)在上班时间有下棋、打扑克、玩游戏、看电影等与生产无关行为的;

(十六)不遵守公司(部门)规定的生产作息制度,工间休息、用餐时间过长(超过30分钟)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部门)工作安排或技术人员技术指导的;

(十八)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公司,或者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区域的;

(十九)擅自在公司内举行推销、销售行为,干扰或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的;

(二十)未经允许或未按员工投诉程序,擅自进入或滞留他人办公或生产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办公或生产的;

(二十一)将公司的机密(机密文件、财务或经营资料等公司密级资料)携带外出,或者遗失经管的重要(机密)文件的;

(二十二)擅配公司的各种钥匙的;

(二十三)私自更换及损害更衣箱或锁具的;

(二十四)凡需要员工签字或签收的书面通知、告知或其他材料、证明等,员工在被送达时拒不签字或签收的;

(二十五)因违反考勤制度或拖延工作、串岗、离岗等,已明显影响生产线正常运作的(生产线推迟或停滞运行超过10分钟不到20分钟);

(二十六)在非公司指定弃置垃圾或废物的地方倾倒生产垃圾或废物的;

(二十七)仪器、设备、车辆等与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具,未经公司同意或违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二十八)行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

(二十九)其他与上述各项类似行为的。

第一〇九条 严重过失

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过失:

(一)连续旷工满2天的;

(二)一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5次(班车误点、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因素除外);

(三)非工作需要,透露自己或打听他人工资情况的;

(四)搬弄是非、中伤他人、侮辱、威胁上司或同事,干扰或影响公司生产 (工作)秩序的;

(五)工作失职、违反公司管理规范(包括工作规范、安全规定、工艺操作规则或卫生规定等)、发现(发生)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公司(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财物的损失、人身死亡或其他员工较大利益损害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

(六)挪用公司或客户财物予以私用(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七)擅自处理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

(八)未经公司允许在公司区域集会、宣传,妨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经营活动的,或者非工作必须擅自(或容留公司外人员)留宿公司内的;

(九)未经公司事前书面许可,在公司告示上任意涂写或擅自移去公司告示的;

(十)紧急情况下,拒不服从上级指令或有意不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的;

(十一)伪造、涂改请假单、医疗证明、考勤卡记录或安全、生产或工作记录的;

(十二)代人或托人打考勤卡的;

(十三)收取客户货款后,无特殊原因,当天之内未缴于公司财务的;

(十四)未经允许或未按员工投诉程序,擅自进入或滞留公司管理层办公室,影响公司领导正常办公的;或擅自进入或滞留他人办公或生产场所,虽经劝阻仍不离开,妨碍或阻碍他人正常办公或生产的;

(十五)因违反考勤制度、个人工作拖延、串岗、离岗等,明显影响生产线正常运作(生产线推迟或停滞运行超过20分钟不到30分钟)的;

(十六)利用业务关系,与客户发生私人性质的财物往来的;

(十七)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恶性投诉,或影响公司声誉的;

(十八)在公司内有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九)隐瞒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或重大事故的;

(二十)兼职、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相关活动的,或在上班时间经营私人业务的;

(二十一)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十二)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类似行为的。

第一一〇条 解除性过失

下列情形属于解除性过失:

(一)连续旷工满3天的;

(二)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的;

(三)故意将公司密级文件及信息泄露给不应知道的他人的,或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直接竞争者的;

(四)故意毁坏公司或同事财物,造成损失事实的;

(五)工作失职、违反公司管理规范(包括工作规范、安全规定、工艺操作规则或卫生规定等)、发现(发生)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公司(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财物的损失、人身死亡或其他员工较大利益损害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六)擅自处理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

(七)向公司提供本人不真实资料而被公司录用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的,或伪造、隐瞒真实工作经历等;

(八)涂改、伪造或提供虚假票据,冒领公司财物的;

(九)兼职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相关活动的,或上班时间经营私人业务的,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十)利用业务或工作职务关系,收受商业回扣未予报告的,或收受客户不正当招待而致公司声誉受损的;

(十一)利用业务关系或职务关系,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的;

(十二)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的;

(十三)吸食毒品的;

(十四)对上司、同事或同事家属进行骚扰、威胁,施加暴力、恐吓,妨碍或阻扰他人人身自由、有碍他人家庭安全的,或在公司内(包括上下班的班车内)打架、斗殴的;

(十五)未经允许或未按员工投诉程序,擅自进入或滞留公司管理层办公场所,虽经劝阻仍不离开,干扰、妨碍或阻碍公司领导正常办公的;擅自进入或滞留他人办公或生产场所,虽经劝阻仍不离开,严重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办公或生产的;

(十六)在工作区域进行煽动闹事或怠工,有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秩序的;

(十七)私自将枪支、弹药、各种伤人凶器、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或赃物等藏匿在公司内的;

(十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处以行政处分且影响公司声誉的,或受刑事处罚的;

(十九)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十)因违反考勤制度、个人工作拖延、串岗、离岗等,明显影响生产线正常运作的(生产线推迟或停滞运行超过30分钟);

(二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二十二)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的;

(二十三)参加并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十四)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类似行为的。

第一一一条 违纪处分权限

本处分权限以公司公布的责任权限规定为准。

(一)口头批评

由违纪人直接上司负责实施。

(二)书面批评

一般员工的过失由违纪人所在部门经理签署处分意见,报部长以上人员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经理以上干部的过失由直接上司签署处分意见,报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三)书面警告

一般员工的过失由违纪人所在部门经理签署处分意见,报部长以上人员批准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

经理以上干部的过失由直接上司签署处分意见,报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

(四)最后警告

一般员工的过失由违纪人所在部门经理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长以上人员签署处分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

经理以上干部的过失由直接上司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处分意见,报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和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员工的过失由违纪人所在部门经理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长以上人员签署处分意见,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经理以上干部的过失由直接上司提出书面报告,经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签署处分意见,并征求工会意见,报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违纪处分权限人的上级,有权对现场违纪过失直接签署处分意见。

第一一二条 处分实施

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违纪处分最终审批意见实施处分。书面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司内告示,各类处分单一式三份(由本人、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公司给予员工书面批判以上的处分均采用书面形式,员工应当签收。如员工对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可在违纪审批表上写明。如员工拒绝签收,将被视为接收。

2-2-3-12 投诉

第十二章 投诉

第一一三条 员工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一切权利,享有按规定程序投诉的权利。

第一一四条 内部投诉

普通的意见,员工本人可向直接上司(经理)当面投诉或递交本人署名的书面投诉。

对直接上司的处理不服,员工可向直接上司的上司(部长)当面投诉,并递交本人署名的书面投诉,并将副本抄报人力资源部门。

对部长的处理意见不服或对工资福利待遇有意见,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长当面投诉,并递交本人署名的书面投诉,并将副本抄报总经理。

员工对当月工资发放有疑问应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工资专员询问。

对于员工的书面投诉,相关人员应及时给予回复。

第一一五条 申诉受理

投诉受理责任人在接到员工署名书面投诉一周内,应及时调查并向投诉人做出答复。在特殊情况下,受理人应在一周内告知投诉人最迟答复时间(最迟延长一周)。逾期视为不答复。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按规定程序的署名投诉的受理过程进行督促和必要的处理。

员工在接到受理人的答复后应在本人所递交的投诉书上签署本人意见。

第一一六条 外部投诉

员工如对公司的最终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2-3-13 其他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一一七条 告示

告示栏放置在公司内的公共场所,公司通过告示栏向全体员工及时公布公司的各种事项或信息。员工必须留意阅读并执行,公告栏发布的信息视作送达,员工不得以未看等理由作为不知道或不执行的借口,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告示栏。

第一一八条 特殊情况

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无法避免的事由,公司可采取不用于本手册规定的临时措施。

第一一九条 法律法规

本手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二〇条 修改

公司可依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本手册的条款予以修改或补充,经公告告知后,员工应予遵守。

第一二一条 术语与解释

本手册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一二二条 解释权

本手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二三条 实施

本手册已征求过工会意见,于___年___月___日重新修订,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2-2-4 个人签收单

个人签收单

今收到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 年 月 日起实施)1本,已经本人认真阅读,了解本手册的全部内容,本人愿意遵守本手册中有关员工的各项条款的规定,并承诺对所发给的《员工手册》:

1.不复印;

2.未经公司同意不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其他公司人员;

3.离职时交还公司。

(本签收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存入员工档案)

签收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