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员工手册示例及解析
第一节 某500强在华投资公司就业规则完整示例及要点解析[1]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业规则
2-1-1 就业规则总则
第1条(宗旨)
本就业规则(以下称本规则),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通称公司)依据中国的各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制定的。
公司员工除遵守本规则外,应当执行公司工作上的指示命令,员工在专心工作、努力向上的同时,还应当相互尊重人格、相互配合、为维持和发展公司的业绩而努力。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按照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招聘手续所录用的、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有关退休员工及其他人员,公司将按照本规则另行规定。
2.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另行规定。另行规定之前,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规则的规定及其附件、补充文件的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的。无论任何情形下,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此)被修改、变更、取消、废除,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导致本规则的规定及其附件、补充文件的规定与当时生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相抵触时,或者与该法律、法规、政策的宗旨相违背时,以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2-1-2 就业规则正文
2-1-2-1 劳动人事制度
第3条(招聘员工)
招聘员工时,应聘者在提交以下材料的同时,一律通过考试或面试,择优录用。但不满16周岁的应聘者一律不予录用。
(1)简历
(2)健康证明原件
(3)最终毕业学校的毕业证明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4)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有特殊技能者)(出示原件)
(5)照片(3个月以内的近照)
(6)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与原工作单位雇佣关系解除证明)
第4条(劳动合同)
1.公司同录用人员个别签订劳动合同。
2.人事年度自每年的12月21日开始至下一年度的12月20日为止。
3.劳动合同是确立、规范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要求及本规则或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书的内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公司的业务特征制定的。公司和录用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理解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和本规则的规定,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另行规定。
第5条(试用期)
1.新录用的员工需经过一定的试用期,该试用期的期限将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如下:
2.试用期结束时,对于合格员工公司将正式聘用。
3.在试用期内由于技能、业务成绩、健康状况及其他的理由,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时,公司在试用期满前可以解除合同。
第6条(退休)
1.员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一般女性职工50周岁。从事高温、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2.退休日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生日。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须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结之日,即为退休。退休后,公司认为必要、而且本人也希望再就业时,公司可以聘用退休员工。
第7条(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
1.无过失导致的合同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公司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胜任的;
(2)员工被证明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过失导致的合同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无需以任何形式事先通知员工本人,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费或补助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现员工提交的本规则第3条的材料存在虚假,骗取聘用的;
(3)违反本规则第75条规定的;
(4)有重大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6)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实施裁员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款解除合同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8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部门检查认为,公司的劳动安全生产及卫生条件恶劣,严重损伤劳动者的安全及健康的;
(2)公司不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或者不提供社会保险及其他法定福利待遇的;
(3)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的;
(4)公司以暴力、胁迫或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的;
(5)在试用期内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依照本规则第12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9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可以提出动议,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可以提出动议,与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10条(劳动合同中止)
1.员工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
2.员工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
3.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4.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5.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6.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和员工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期间,不计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11条(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1.公司或员工的任何一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规则的第7条第2款、第8条第1款的情形除外),应当提前30天(含节假日,但不包含带薪休假)书面通知对方协商或通知对方。公司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一次性支付员工工资、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2.公司或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无意愿续订劳动合同,互负有提前30天告知对方的义务。
3.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公司债务,办理相关事务交接,返还借用公司物品。在人事部门确认“离职清单”无误后,公司为员工出具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员工持该有效证明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由于员工的原因导致上述离职手续无法完成的,一切责任由员工自负。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员工赔偿。
第13条(劳动合同解除的保留)
公司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继续经营造成严重障碍时,员工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或者法律有另行规定的,不在此限: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同样原因被确认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此种情况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且在公司支付了规定的伤残就业补助费时,可终止劳动合同);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4.女员工在怀孕、生育或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1.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2.员工接受由公司负担费用的进修或培训,并且在培训协议期满前提出辞职或因员工违反本规则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公司赔偿按剩余服务期比率计算的该项费用,如公司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3.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打听、过问公司商业机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传授、公开或转让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违反其他保密要求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15条(工作岗位变更)
公司根据工作上的需要,在考虑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与员工协商结果以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可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派赴其他公司以及任免其原先职务。员工可以书面形式反映本人意见,但未经公司批准,应服从公司的调整安排。
2-1-2-2 服务
第16条(注意事项)
员工应当时常注意健康,保持品位,以开朗活泼的态度投入工作,为提高自身的能力及推进公司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第17条(服装)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穿着公司规定以外的私人服装。
2.公司出借的服装只能在工作中穿用,任何员工不得为个人目的或在上下班期间穿用工作制服。
第18条(各项规定的遵守)
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应当及时查阅、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
第19条(职务制度和秩序的维持)
员工应当遵守职务制度,听从领导的指令,领导应当尊重下属员工的人格,相互配合,为营造开朗、有秩序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第20条(服务须知)
1.员工不得损害公司名誉、信誉,或者从事有损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2.员工应当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为精通业务而努力。
3.员工应当公私分明,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私利。
4.员工应当时常整理、清扫工作场所,建立井然有序的工作环境。
5.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从事其他私人事务。
6.员工不得对其他员工或领导采取暴力、胁迫、伤害以及其他粗暴行为。
7.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进行摄影、录像和绘画。
8.员工不得故意延误工作或使其他员工延误工作。
第21条(财产、文件的管理)
1.员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供个人使用。
2.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公开公司的文件、财务账簿和其他一切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
3.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所属物品移动、带出公司或占为己有。
第22条(保密)
无论是否属于本人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任何员工均不得泄露公司内部及公司掌控下的外部秘密。公司和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另行规定。
本规则所称秘密,是指公司提供的“公司内部信息”及公司从第三方取得的“公司以外的信息”,即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技术、设计、制造、购买、销售、经营、财务等信息。公司进行保密管理不向公众公布的信息(以下简称秘密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关原材料、制造方法、工程管理的秘密信息;
(2)客户名单、与客户的交易状况等有关客户的秘密信息;
(3)有关销售价格、购买价格、交易条件等秘密信息;
(4)有关公司的人事及财务的秘密信息;
(5)有关公司的企划事业的秘密信息;
(6)其他有关公司经营方面的秘密信息。
第23条(经费的节约)
员工应当爱护公司物品,努力节约。对损害公司物品的员工,公司可要求其赔偿。
第24条(离开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内,未经领导许可,员工不得擅离职守,或者擅自外出、下班、进行私人会面等。
第25条(进餐、休息)
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餐及休息。
第26条(禁止接受钱款和物品等)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职务或职权之便向他人借钱、收受他人的物品或其他利益。员工违反本条规定、触犯中国法律的,公司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7条(使用公司内设施的限制)
1.员工使用公司内设施,必须征得公司事先同意。
2.员工不得打私人电话,有紧急情况确需使用的应当征得领导的同意。
第28条(私人物品的携带出入)
员工在出入工作场所时,不得将未经公司许可的私人物品带入或带出。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出入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29条(出入公司的限制)
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命其禁止进入或离开公司:
1.带有酒气者、扰乱公司秩序及有捣乱行为者;
2.携带工作上不必要的烟火、凶器及其他被认为是危险物品者;
3.被认为对安全卫生有危险、有害者;
4.患有传染病、危害其他员工健康者;
5.接受出勤停职处分期间仍打算进入公司者;
6.被认为妨害或可能妨害公司工作者;
7.未经许可将公司物品、财产带出公司者;
8.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摄影、录像、绘画者;
9.被公司辞退者;
10.公司以外并且与公司业务毫无关系者;
11.公司认为不能进入的其他人员。
第30条(事故防止)
员工应当时常注意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及灾害的发生。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同领导或有关部门联络,对公司采取的应急措施应予以配合。
第31条(公司设施内集会活动的汇报)
员工不得在公司设施内举行集会、宣传等活动。但因特别理由确需举行的,应当事先向公司负责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
第32条(工作交接)
员工因退职、解除合同、岗位调动、工作交替、退休或休假离开公司时,就负责的工作应当进行妥当的交接,公司的钱款及物品应当返还,同时参照本规则第1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执行。
第33条(遗失物)
1.员工在自己负责管理的公司物品、钱款下落不明时,应当及时向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
2.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设施内发现遗失物或所有者不明的钱款时,应当立即向主管该财物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上交。
第34条(个人变更的申报)
员工在向公司报告的个人信息记录发生变更时,7日内应当提出变更申报。
第35条(业务汇报)
员工在工作上发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领导汇报征求其决断,不得谎报或拖延汇报。
2-1-2-3 工作
第36条(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1.公司实施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制度。
2.每日工作时间为8:30~17:30,进餐时间为12:00~13:00。
3.工作时间为工作实际开始时间至实际结束时间。员工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4.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员工应当在工作后对工作场所及周围进行整理和清扫。注意关闭火源及大门,除工作上需要的人员以及事先征得同意的人员外,应当立即离开公司。
第37条(工作时间变更)
公司根据工作上的需要,有时会特别规定或临时变更前条规定的工作时间。
第38条(工作时间相关规定的例外)
公司根据工作上的需要,对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秘密负责人、外勤人员、值班人员及其他有工作上的特殊需要或者关系到其所负责范围的人员,其工作时间不按第36条的规定进行限制。公司在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另行规定,经相关劳动部门的审批后实施。
第39条(出差的规定)
1.公司根据工作上的需要,可随时指派员工出差。
2.员工在出差时应当办理规定的手续。
3.出差后应当立即提交出差报告,结算费用。
4.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另行规定的“出差制度”。
第40条(休息时间)
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休息时间可自由活动。
第41条(上班下班)
1.员工在上下班时,应当在公司规定的场所由本人在考勤机器上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
2.下班后,工作上不需要的人员应当迅速离开公司。
3.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前应向领导说明外出原因和返回时间。
第42条(迟到)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公司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日论处。因正当原因迟到时,应当将理由填写在“休假申请表”上,向领导汇报。事先已经知道要迟到的,应当提前向领导报告并得到领导认可。因不可抗力迟到的,向领导说明情况并被承认的,不作为迟到处理。
第43条(早退)
员工不得无故早退。因患病或者其他不得已的理由需要早退的,应当填写“休假申请表”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第44条(缺勤)
1.因病休假
(1)员工患病时可到医院就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立即和公司进行联系。
(2)因患病或负伤需要休假的,在提交公司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病休证明后,方可被认定为病休。同时,该员工必须填写“休假申请表”,并应尽快告知公司可能的请假期限。
2.因私休假
(1)员工因私休假的,应当在3天前填写“休假申请表”,征得领导同意。需要因私休假2天以上的,应当在7天前通知公司,由领导决定是否批准。
(2)因突发事件等事先无法申请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公司联系。
(3)员工因不得已但可以预期的理由缺勤时,应当事先填写“休假申请表”,经由领导向管理部门汇报。
(4)患病、负伤以外的理由缺勤的,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明。
3.事先无法汇报的,必须事后提供相关证明,经公司审核后,补办休假手续。
4.没有事先提出休假申请而缺勤的,视为旷工,除非员工缺勤有公司认可的理由。
5.如果员工在休假期限到期后,没有合理的理由仍不返回公司报到的,将被视为无故旷工。
第45条(休息日)
1.员工可以享受的休息日为,法定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2.公司将保留对公司假日进行调整的权利。
3.根据工作上的需要,员工在前款的休息日被指令出差的,公司将在其他工作日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补助。
第46条(加班)
1.公司根据工作上的需要,在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出勤。
2.员工超过规定的劳动时间或休息日出勤的,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其他工作日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补助。
3.公司规定的休假日是平日(正常工作日)的,对公司规定休假日出勤的员工给予调休或者支付平日加班补助。公司规定的休假日恰逢法定休息日或者法定的节假日的,对公司规定休假日出勤的员工给予法定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补助。
4.员工主动申请加班,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批准。
5.上下班途中、出于业务需要陪同公司客户娱乐、旅游以及公司或部门已明确换班计划的工作不属于加班。
第47条(女性员工的待遇)
1.对哺乳产后不满12个月婴儿的女性员工,公司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原因变通执行授乳时间安排或符合条件需要延长授乳期的,应当事先和领导及所属部门协商。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及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公司不安排加班或者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女性员工的其他特殊待遇,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48条(年度带薪休假)
1.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受年度带薪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前款带薪休假的使用以下一人事年度为限,可以顺延。
3.带薪休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4小时)。
4.使用带薪休假的人员,应当在一周前提出申请。同时,应当填写“休假申请表”,并征得领导的同意。
5.公司在认为使用带薪休假对业务造成影响时,可以变更休假时期或者将申请天数分割使用。
6.员工患病、负伤以及因私缺勤的,如本人申请的话,可将带薪休假的剩余天数代替缺勤日。
7.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
8.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49条(婚丧等特别休假)
1.对员工的婚丧、灾难等,给予以下特别休假:
特别说明:结婚休假的有效期限为结婚登记后的半年,进公司前已经结婚登记的,原则上不给予结婚休假。结婚休假应当一次性使用。
2.在前款规定的各休假期间内,公司支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50条(女性员工的特别休假)
1.对女性员工给予以下特别休假:
(1)女性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性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对于符合上海市晚育奖励条件的女性员工,按照所在地晚育假期规定给予晚育假。
2.前款各项休假期间内,薪资待遇等不受影响,按照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和公司等分别承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一致的,按照从高原则处理。员工不能同时取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第51条(参加国家活动的特别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或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劳动模范大会等国家活动时,给予特别休假(员工应提交相关证明)。
2.前款的特别休假期间内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
3.前款的规定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该法律法规为准。
第52条(特别休假的手续)
特别休假指的是本规则第48条、第49条及第50条规定的休假。
员工获得特别休假时,应当在5天前向领导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上述休假系虚假或提供了虚假证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无故缺勤。
2-1-2-4 工资、奖金
第53条(工资、奖金)
关于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另行规定。
2-1-2-5 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第54条(经济补偿金)
1.公司根据第7条第1款、第3款,第8条第1款中的(1)、(2)、(3)、(4),第9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根据第11条终止劳动合同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员工一次性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用以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55条(医疗补助费)
公司根据第7条第1款的(1)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向员工支付生活补助费以外,还应向员工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6个月纯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1-2-6 婚丧补助
第56条(婚丧补助)
公司为已满试用期的员工提供一定的婚丧补助。但本人应当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具体规定见下表:
2-1-2-7 安全及卫生
第57条(安全卫生的保持)
公司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致力于作业的改善、员工的灾害防止及健康的保持。员工在作业时应当遵守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的指示,并予以配合。
第58条(安全卫生管理人的选任)
公司选任安全管理人及卫生管理人。
第59条(安全卫生教育)
员工应当接受与安全及卫生相关的教育,并且应当予以实施。
第60条(业务限制)
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健康的需要,公司可限制其工作、更换其工作、要求其接受治疗或采取其他保健卫生上的措施。因治疗需要休假的,治疗期间的待遇按病休处理:
1.患病或者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的;
2.身体遭受重大障碍,需要特别保护的;
3.根据健康诊断被认为需要的。
第61条(健康检查)
1.公司为员工提供每年一次的定期健康检查。
2.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依据本规则第60条规定,对认为必要的员工可采取措施。
第62条(工作限制)
为了保证其他员工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及健康的身体状态,如某位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限制其进入工作场所:
1.患有或可能患有传染病的;
2.患有或可能患有精神病的;
3.患有某种疾病或受到伤害,继续工作可能使状态显著恶化的;
4.因其他健康上的理由被认为不适合工作的。
对可能患有上述疾病的员工,如能提供公司指定医院确诊健康的证明,可以正常工作。
2-1-2-8 教育
第63条(教育)
公司为使员工掌握工作上必要的知识及提高业务技能,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员工对此不得拒绝。如有特殊情况及合理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的,公司允许其在今后的教育中补修。
第64条(外部资格试验、进修会的参加)
公司根据工作上的需要,有时会要求员工参加各种资格试验或者进修会。
第65条(教育培训费的赔偿)
由公司负担费用参加进修或教育培训的员工,在该期限结束后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公司赔偿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部分的教育培训费。但公司和员工签有“培训或研修协议”并且该协议中规定了服务期限的,或者公司和员工就服务期限另有规定的,以该服务期限的规定为准。没有规定服务期限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公司和员工之间就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均未规定的,服务期限按3年计算。
2-1-2-9 劳动保险及福利
第66条(员工保险)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些社会保险包括: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生育保险;
4.失业保险;
5.工伤保险。
第67条(住房公积金)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68条(福利、奖励基金)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福利、奖励基金。
第69条(非工伤待遇)
1.公司对非因工患病或负伤的员工,给予一定补助,员工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2.2002年5月1日后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享受以下医疗期限:[2]
(1)员工在公司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1天的,以1个月计算。该计算方法不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
(3)2002年5月1日前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医疗期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医疗期间支付法定病假工资。医疗费用、死亡时的丧葬费等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则的规定支付。
4.工作成绩杰出的员工,第2款的医疗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公司规定。
5.前款各项规定与中国及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抵触时,以该法律法规为准。
第70条(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患病或负伤时,医疗费、死亡时的丧葬费等待遇,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则的规定支付。
2-1-2-10 表彰
第71条(表彰)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给予表彰。表彰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授予:
1.工作成绩良好的;
2.对公司有显著贡献的;
3.工作成绩等优秀,成为员工楷模的;
4.防止灾害发生于未然状态或者灾害发生时采取特别的行动,显有功绩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特别提高了公司及员工名誉的;
6.工作上进行了有益的发明、创造、改良及研究的;
7.其他被认为有上述各款相当功绩的。
第72条(表彰的方法)
前条的表彰,按下列形式授予。以下表彰形式可以并用:
1.奖状;
2.奖金;
3.奖品。
2-1-2-11 惩戒
员工违反本规则或公司的其他规定、指示的,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据本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73条(惩戒的方法)
公司给予员工以下处罚:
1.警告:要求书面检查、责成反省、给予黄牌警告。
2.减薪:要求书面检查并减薪。根据过失程度,一回减少金额不超过5天的基本工资,并且在不超过工资支付期间的基本工资总额20%的范围内进行。
3.降职:要求书面检查,免去职务或者降低一级、减少工资和津贴。
4.观察期:规定1~3月的观察期,观察期内违反纪律的,给予追加处罚。
5.停止出勤:要求书面检查,5天之内停止出勤,其间的工资不予支付。
6.劝告退职:要求提交辞职报告,自己提出退职。
7.解雇:不规定事先通知期间,立即解雇。
第74条(警告)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处分:
1.对工作上的手续或工作报告,拒绝办理、故意拖延办理或者有虚假行为的;
2.带有酒气出勤的;
3.未经公司许可使用公司设施或者公司规定以外的设施的;
4.未经许可打私人电话的;
5.未经许可在不必要的时间或场所使用烟火的;
6.未经许可不参加公司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的;
7.随意使用公司物品,导致浪费的;
8.工作时间内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者办理私事,经提醒仍未改善的;
9.违反本规则第28条、第31条规定的;
10.委托他人填写出勤卡,或者受他人委托代为填写的;
11.工作中穿着公司规定以外的服装的;
12.在规定场所、时间以外进餐或者吸烟的;
13.工作中未经领导同意擅离职守的;
14.发生争吵,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
15.怠慢工作,经领导提醒仍不改善的;
16.怠慢工作场所的整理、清扫工作的;
17.工作时间以外未经许可进入公司或者在公司逗留的;
18.将未经公司许可的物品带入公司或留存公司的;
19.因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0.因过失行为造成公司的建筑物、器具、机械或其他物品丧失或者损坏的;
21.因过失行为损害公司的名誉及信誉的;
22.对属下员工指导、监督不利的;
23.因公司业务外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返回公司的;
24.迟到的次数超过“考勤制度”规定的;
25.公司规定以外或者工作以外的目的使用电脑软件的;
26.未经公司许可或者工作以外的目的使用公司电脑和因特网的;
27.一年无故缺勤一次(含一天)以上的;
28.有其他与以上各款类似行为的。
第75条(停止出勤、降职、减薪、观察期)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单处或并处停止出勤、降职、减薪、观察期处分:
1.一年受到两次第74条的处分,仍不改善的;
2.未经许可把公司的钱款、贵重物品带出或打算带出公司的;
3.不正当财务结算的;
4.从事赌博或非法个人物品买卖的;
5.因重大过失损害公司的名誉及信誉的;
6.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7.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司或领导工作的;
8.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工作上的指令或者越权专横扰乱职务纪律的;
9.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的;
10.无视公司安全卫生规定、违反指示或操作标准的;
11.未经许可擅自改写公司的电脑资料、数据的;
12.拒绝领导的指示、命令的;
13.对应当处罚的人员予以放任或包庇的;
14.相互殴斗、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
15.一年累计无故缺勤二次(含二天)以上的;
16.有其他与以上各款类似行为的。
第76条(劝告退职、解雇)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劝告退职或解雇处分:
1.一年受到三次第74条规定的处分的;
2.一年受到二次第75条规定的处分的;
3.伪造履历或者采取了其他不正当手段被录用的;
4.一年累计无故缺勤三次(含三天)以上的;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公司的建筑物、器具、机械或其他物品丧失或者损坏的;
6.不正当财务结算且数额巨大的;
7.接受处罚后心怀不满,对执行处罚人员企图报复、威胁的;
8.工作时间内不从事工作或拒绝工作的;
9.拒不听从领导指示、命令,态度恶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未经公司许可在其他公司工作或者从事公司以外工作的;
11.对其他员工实施暴行、恐吓或者盗窃其他员工的钱款、贵重物品的;
12.将公司的钱款、贵重物品用于私用或者不正当使用的;
13.利用公司职务或职权非法收受钱款、贵重物品或者谋取私利的;
14.以煽动性的言行妨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妨害危险的;
15.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设施内举行集会、宣传等活动的;
16.因故意或过失行为泄露或者打算泄露工作上的秘密的;
17.因故意或过失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的名誉及信誉的;
18.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9.违反刑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20.被公安部门处以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2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22.未经许可擅自改写公司的电脑资料、数据,给公司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
23.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1-3 就业规则附则
第77条(本规则的修改)
作为本规则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发布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变更、取消、废除,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导致本规则的规定及其附件、补充文件的规定和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相抵触,或者和该法律、法规、政策的宗旨相违背时,公司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变更。
第78条(本规则的实施)
本规则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实施。本规则不明确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