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法务律师如何有效地为企业服务
我们常听到的是“某某律师是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而不是“某某律师事务所是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上一节阐明,公司法务律师的职责,包括合规审查、商务合同审查、知识产权管理、董事会事务、处理政府事务、投融资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等,不能想象一个律师或者一个律师团队能够承担起一个公司的法律顾问事务。下文中,除非特别说明,“公司法务律师”专指具备公司化管理、形成了专业分工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
拥有一个优秀的公司法务律师对公司来说是重要的。这里说的是一个,而不是两个或者多个。有些企业在聘用律师做法律顾问的时候,会引进“竞争”机制,即选择两家律师事务所或者更多,这是一个不好的方式。律师工作是一个良心活儿,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尽心尽力远胜于两家所谓的“竞争”带来的负面作用。
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实力之外,其和公司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这种沟通不应该是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沟通,而应该是一种平等、平和、有见地的沟通。沟通的目的是更长久的合作,这种更长久的合作甚至比所谓“更好”的合作更有意义。
一、公司法务律师的评价
在明确了公司法务律师的职责以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评价公司法务律师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常说,律师做的是良心活儿。很多时候,一个法律服务产品被客户消费完了之后,客户并不知道这个产品“质量”的好坏。但不能否认的是,如何评价公司法务律师服务的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先搞清楚法律服务产品的特性,即法律服务产品与其他服务产品的几个不同之处:
1.法律服务产品是一个“良心活儿”
用“良心活儿”来形容法律服务太恰当不过,就单个法律服务产品而言,均属于“私人定制”,私人定制产品的质量保证往往依靠的是“良心品质”。规模化律师事务所中专业团队的建设是给这种私人定制设立标准和门槛,而且是不断创新和提升的门槛,这有赖于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作用是使得法律服务产品这个内在于律师大脑中的东西,外显于团队的知识管理之中,使得团队成员的经验能够被分享和传承。
2.大部分时候法律服务产品不能外形化,更不易完整呈现
法律服务产品的外显是对公司法务律师的要求,但法律产品又有天然的内含于人的大脑中的属性,能否做到外显和恰当地外显不是单个律师的智慧可以完成的。在提供数据的基础上,一家长期合作的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可以构建全面的法律服务系统,以法律文本工作为例,律师会根据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续表
3.验证法律产品质量的周期长
实体产品有两个特征:一是可以观察;二是可以比较。因此,在购买实体产品之后,很快可以由体验得出质量结论。但是,法律服务产品存在于律师的大脑中,即使外显为某一个文本,于客户而言,因为不专业、不可比较也不能对质量做出评判。极端情形下,一个极差的法律产品可能在诉讼后才能做出质量鉴定的结论。
4.法律产品的使用价值较难呈现
法律工作的完成不同于销售业绩的产生,公司法务律师对每一项合规审查的审慎思考,对每一次法律谈判的全面考量都难以立刻体现为公司的财富增加。一个好的法律文本可以有这样的作用:揭示法律风险;促成交易的达成;遏制违约的冲动;诉讼时不产生歧义形成胜诉。这些作用,较难呈现和量化。
基于法律产品这样的特性,就“公司法务律师”这个产品而言,评判单个法律产品的质量是不现实的,可以评判的是:
(1)公司法务律师是否为一个规模律师事务所。
(2)事务所内部是否形成了专业化的、有机的分工。专业化、有机两个标准相较而言,互为促进,但有机分工是专业化分工的晋级。
(3)是否有专业团队的建设,对客户而言,并不容易亲眼所见、亲身感受,但专业团队建设的成果,客户是可以看得见并有所体会的:把以同事为第一客户作为信仰,作业标准同一,作业质量稳定,相互协同,技术精良,能够建立专业门槛(壁垒,或者说在该专业领域有建树),不断生产出极致的、创新的产品。
(4)其他可以外显并得以看见的细节,如微信、专业声誉、品牌推广等。品牌推广的过程,实质是一个不断改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二者互为因果。
二、选择合适的公司法务律师,建立良好的服务机制
公司法务律师契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揭示法律风险并作出恰当的评估,促进交易的达成,遏制相对人违约的冲动,化解危机,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确定一个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就意味着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从而获得良好的法律服务。
如前所述,本节所指公司法务律师,特指一个规模所作为企业外部律师的情形。
相较于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公司法务律师拥有视野范围和法律思维的多样性、执业机构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干预与限制、能够就法律事务发表独立看法等优势。一个有规模、能够进行专业上有机划分的律师事务所还具有律师业务领域与企业业务较好匹配的优势。这样的公司法务律师能够为企业提供沟通及时、法律解决方案到位、法律意见有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机制的确立是公司法务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具体来讲,企业法律服务机制可以概括性地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单兵作战模式和篮球队模式项下的团队式公司法务律师服务机制。一般而言,在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服务机制下,企业得到的法律服务体验以及实际的法律服务效果是根本不同的。单兵作战模式并不是简单指单个律师为企业作业,而是指单个律师或单个律师带领的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单兵作战类型法律服务模式
在单兵作战法律服务模式下,突出的优势在于公司法务律师的工作灵敏度高,工作方式机动灵活,作业维护与市场开发高度统一,对于企业的法律需求全方位理解并响应。
但单兵作战类型的法律服务模式存在明显的缺点:
首先,单兵的力量极为有限,难以响应较大负荷的工作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交易模式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各种合规性要求逐渐提高,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数量、深度和难度上也不断增加。单兵作战在面对大量且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在人力匹配方面,难以承受高负荷的工作量。
其次,单兵作战存在专业性局限。因为专业而分工,因为分工而协作,是一体化律师机构服务企业的最根本优势。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因为分属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法律需求而具有很大的专业差异,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逐渐综合化和复杂化,有时甚至会超出法律范围。这就需要不同执业领域、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的企业外部律师去解决。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外部律师要分工协作,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框架,要综合全面地去思考问题。可见,单兵模式在思考问题的多样性、广度、深度、高度上均存在不足。
最后,单兵作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性价比不高。由于单兵作战模式很难形成一定高度的专业差异,其作业力量的组合因为不具备专业差异性,而不能形成专业错配,不能在有效工作小时内为企业提供性价比最优的法律服务。
2.篮球队类型法律服务模式
所谓篮球队类型法律服务模式项下的企业外部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多名在不同领域执业的专业律师协作、分工,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支持,为企业提供内涵差异、外观统一、性价比最优的法律服务。篮球队模式项下的团队式法律顾问服务既是一个分工、协作、团结、配合的概念,也是一个领导、服务、组织、指导的概念。特别是作为篮球队模式项下的团队式法律顾问服务的牵头人,需要进行有效的组织以及协调工作以实现团队的目标,有机整合团队成员的作业进度、作业质量和作业成果来提高团队的效率,如正确理解和把握团队目标,使团队结构梯次化、专业差异化,实现协同效应。再如,牵头人需要整合团队工作所需的资源,清除团队工作的障碍,引导并协助团队成员完成各自的任务,强化他们各自对团队的贡献,与团队作为一个整体来开展工作,更合理地配置并利用共同资源以实现团队的目标等。
与单兵作战类型的法律服务模式相比,篮球队模式项下的团队式公司法务律师服务更具有优势:
首先,团队模式可以形成合力,团队力量远远大于个体的简单相加,使用较少的人力便可达到较高的绩效,可显著提高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效率,因此,凡是一体化协作的律师机构都采用团队模式来完成作业任务。
其次,篮球队项下的团队模式可以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避免单兵作战的专业局限性,提高公司法务律师的竞争力和对抗性。团队组织的成员各自优势不同,专业方向、执业能力也不同,可以形成取长补短、集思广益、互相启发、差异化作业的整体优势,达到能力进一步强化的结果。在团队组织中,团队成员也有机会提高能力、发挥潜质,在完成挑战性的工作中使业务能力得到培养和强化,成长为独当一面的人才。
最后,团队模式有利于培养公司法务律师的合作与协作能力。现代化的生产模式更加注重合作与协调能力,这对在团队模式中每一位成员的合作与协作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队成员的精神状态由“离散型”转变为“聚集型”,从而被共同的目标理想所激励,为达到共同的目标而持续努力。
如上所述,相较于单兵作战法律服务模式,篮球队服务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更符合当下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需要。而且,企业外部律师不同于企业内部法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法务工作的需要组成不同类型的团队模式而不受企业内部制度的干预和限制,这一优势得以让企业外部律师根据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灵活地确定团队服务模式,比如单一联系人制度、分属不同专业的联系人制度、驻场服务制度等,以满足企业的实际而现实的需要。同时,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也需要律师服务机构在满足企业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平衡自身成本。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外部律师,在管理上都应遵循德鲁克的一个说法:“管理是一个企业或公司的生命线,任何死板、概念式管理都容易把公司引入不敢跨越雷池一步的尴尬境地,对于现代的管理者来说,最需要的是智能管理。”这个说法的本质是需要有原则、有制度、有约束,但也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需制宜、因人制宜。而篮球队类型的团队法律服务模式则为此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如何更好地服务企业法律需求的空间、机会和可能,其中团队组织类型或成员的变化组合,正是此模式项下法律服务的魅力所在。
三、塑造优良的法律服务文化
法律服务文化,是指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服务理念和服务精神。企业内部法务工作人员,其本质是企业内部员工,因此极易受到企业自身文化的影响和熏陶。而外部律师独立于企业之外并常以团队的形式出现,因此塑造良好的法律服务文化有利于增强团队内部的向心力,为团队指明努力和前行的方向。
1.正确认识公司法务律师的价值
实务中,存在着对公司法务律师较多的偏见与误解,主要有“花瓶论”“雨伞论”“降低效率论”及“社会律师会念经论”。这些误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公司法务律师价值的正确认知。公司法务律师对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业务领域层面与企业治理层面。从表面上看,该价值体现在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与解决,但从本质上来讲,其是在为企业创造价值。该种价值主要体现在一个法律服务全面而系统指导的企业,其内在的稳定性、安全性、竞争性会极大地提升,因而实际上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出能力。我国的公司法务律师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萌芽,随着我国社会变迁、西方企业制度文明的引进、境内外企业竞争的加剧、所有制体制的多样化以及进化、裁判尺度在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的无规律变化、企业管理的复杂性增加等因素,在跌宕起伏之中绵延而又不断地强势发展。
正是由于这种企业内外环境的不断演化,企业自身对法律工作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深化、不断地衍生、不断地内生。法律服务对企业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与价值,虽然这些收益与价值大多依附于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需要通过经营业务和企业管理的结果体现出来,但是,一个法务管理、法务文化先进的企业,其本身便能够带来竞争的效益以及内生的文明。无论是企业法律内部顾问还是企业外部律师,作为企业法律事务价值的实现者,首先其必须正确地认识到自身的执业能力,然后从自身执业能力出发,认识到其执业能力能够为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何种价值,能够在深度、广度、高度等方向上为企业带来何种明晰的法律意见、潜在的法律价值,这事关公司法务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基本定位。
2.树立“极致、精准、效率”的服务理念
任何企业都希望自己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是“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而公司法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否满足企业的希望、实现企业的规划,不仅决定了公司法务律师和企业的合作关系能否持续,也是对于公司法务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质的最直接评价。因此,公司法务律师应当以“极致、精准、效率”为服务标准,为企业有效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将其提升至理念和意识的层面。
极致是指公司法务律师应当具备努力提供尽善尽美服务的理念,并时时刻刻保持这种内心的驱动力。只有树立并遵循“提供尽善尽美法律服务”的理念,公司法务律师才能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与客户沟通的各个环节中,想对方之所想,急对方之所急,做到“心想、事成、不逾矩”。提供极致法律服务的理念是公司法务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所形成的群体意识和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是用以指导公司法务律师的行为取向和判断标准,并使之成为公司法务律师所广泛认同、接受并为之奋斗的方向,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得以立足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可以说,提供极致的法律服务是公司法务律师有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石。
精准包括准确、正当和妥当。准确是指公司法务律师为企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严格符合事实、标准或真实情况,没有偏差或模糊。正当是指公司法务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符合合规性审查的标准,契合商业目的的需要。妥当是指公司法务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合适和恰当的,符合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精准不仅是指公司法务律师提供给企业的最终法律意见的准确、正当和妥当,更要求公司法务律师在前期准备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的精准。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在事前、事中的环节中做到了精准的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律师才有可能最终为企业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效率包括工作流程上的紧凑、工作沟通上的信息无盲点、工作结果上的及时。具体来讲:第一,工作流程上的紧凑,是指公司法务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充分利用时间,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工作流程不仅与每一位公司法务律师的个人能力有关,还与公司法务律师的负责人的宏观调控能力以及公司法务律师团队的合作协调能力有关。在努力提高各位公司法务律师自身水平的同时,还应加强公司法务律师之间的团队作业能力。第二,工作沟通上的信息无盲点。第三,工作结果上的及时。包括工作结果本身的及时性以及工作结果沟通的及时性。及时性体现了商事交易效率的要求,而效率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从企业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需求的价值顺序而言,对及时性的期望比成本、专业知识,甚至对客户需求的理解还重要。及时性的重要性很好理解,如果无法在商定的最后期限提供法律建议,那么所有客户,无论他们是否为律师,都会注意到,公司律师无法按时提供法律建议会给客户造成困扰,也会使委任他们的内部法务显得无能。更重要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变化的深度日新月异,因此对公司来说,做出反应的速度关系到生死存亡的问题,公司法务律师必须能够在紧迫的时间限制下工作。此外,仅仅强调工作结果的及时性还远远不够,只有及时地将工作结果与企业沟通,才能最终让企业及时地了解公司法务律师对于突发情况的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提出,也更能体现公司法务律师的及时性、专业性、服务性。
四、设置科学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管理学分支的一个概念,是指企业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目标所设计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本书借鉴这一概念,将公司法务律师工作的内部控制定义为:公司法务律师为及时、有效地帮助企业防范、控制和消除其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所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
外部律师担任公司法务律师,为了达到法律服务及时、有效的效果,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领域匹配制度
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分工进一步细化的趋势,这就意味着企业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也将体现出精细化、专业化的需求。企业外部律师担任公司法务律师,具有视野范围广泛、法律思维多样、组织形式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干预与限制、能够就法律事务发表独立看法等优势,但有经验的企业外部律师却往往容易陷入只精通于某一项或某几项法律事务领域的困境,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
因此,公司法务律师团队应当根据企业业务领域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团队内部的人力资源,让每一位律师经手和负责自身最精通和擅长的业务领域,使法律顾问与业务板块的结合更紧密,熟悉产品、业务,理解需求,增强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一般来讲,公司法务律师应当根据企业的职能部门划分进行律师业务与企业业务的匹配,一般包括公司治理与控制权、IPO与并购重组、债权与融资、雇主责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安全合规、房地产及基础设施、贸易壁垒等领域。
2.信息共享制度
外部律师独立于企业之外,极易在捕获和了解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要信息和潜在重要信息时产生信息漏洞、信息迟延等情况,这种由于自身独立性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外部律师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增添了障碍。因此,公司法务律师应当主动与企业建立及时、全面的信息共享制度。
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的核心目的是达到工作沟通上的信息无盲点,即公司法务律师与企业进行沟通时,两方所交换的信息均是自己所能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即全对称、无隐藏。无盲点的信息沟通能够使企业在瞬息万变的经济领域中,及时捕捉各类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为实现工作沟通上的信息无盲点,公司法务律师必须在沟通方式、沟通时间、沟通地点等方面与企业达成一致。
首先,在沟通方式方面,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人应该具有较强的谨慎性,应该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又能让企业管理层容易接受的方式与管理层沟通,针对不同的沟通内容应该有不同的沟通方式,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务律师对于比较正式或是有分歧的问题,应该采取书面方式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这种方式一方面是因为书面形式的复制性、长久有效性以及缜密性特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言语的针锋相对从而使双方都能冷静下来整理好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不太正式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电子媒介、非语言方式来沟通。
其次,在沟通时间和地点方面,一般情况下应该在工作的时间和场所进行沟通。但对于某些紧急情况,公司法务律师则应当迅速及时地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沟通。
3.内部工作日报制度
工作日报制度,是指公司法务律师对自己每天完成工作的内容和所花费的时间进行记录和报告的制度。工作日报是保障法律服务质量的内控制度,可以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绩效考核。对于公司法务律师来讲,工作日报制度可以提高其自身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对于公司法务律师的管理者来讲,工作日报制度可以直观了解每个公司法务律师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效率,为以后合理高效分配任务提供依据,也便于向客户展示自身的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客户来讲,工作日报制度可以便于其知悉雇用的公司法务律师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判断所聘用的公司法务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
工作日报制度既是保障法律服务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体现公司法务律师工作的外部监督制度。因此,公司法务律师应当设立完善的内部工作日报制度。公司法务律师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建立专属的工作日志,对客户交办的专项事务,进行“一事一档、一日一报”。完善的内部工作日报制度,包括书面的工作报告,以及定期、紧急汇报的工作制度,保证双方信息沟通顺畅。此外,公司法务律师应根据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进展,定期向客户出具阶段性工作报告。在法律服务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公司法务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及时归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