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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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该如何处罚?

案情回放

小明自主创业开设了一家理发店,当地卫生健康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未查到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小明也不能提供。经卫生健康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得知,小明从事理发经营活动已经有两个月的时间,但是小明认为申请卫生许可证程序很复杂,便迟迟没有办理。对此,卫生健康局对小明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那么,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吗?

案例评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理发店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展理发经营活动。本案中的小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另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本案中的卫生健康局根据小明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