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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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被处罚的决定不服,拒不履行也不起诉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怎么做?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21日,B县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对M酒吧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酒吧内部的通风设备已经损坏,空气不流通,且到处都是垃圾,也没有员工进行打扫,卫生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于是,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后,对M酒吧作出了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送达M酒吧。直到2019年12月23日,M酒吧仍旧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其间也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那么,卫生健康委员会接下来可以怎么做?

案例评析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所以,本案中卫生健康委员会对M酒吧的卫生质量不合格情形予以处罚是合法的。此外,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M酒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