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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法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解散?
法人解散是指已成立的法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法人消灭的法律行为。本法规定了法人解散的五种情形:
一是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章程规定了法人的存续期间的,如规定自成立之日起10年,那么到了10年法人存续期满后,该法人即可以自行解散。此外,如果法人章程规定了其他解散事由,一旦该事由出现,法人也可以解散。
二是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人的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法人。
三是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被合并的法人自然也就解散了。法人分立,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自然也就解散了。
四是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法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失去了从事原活动的资格,所以法人也就被解散了。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除了上述四项情形外,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法人解散情形的,法人也应当解散。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