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如何理解法人的解散清算制度?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清算,是指在法人解散时,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法人除了因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而解散不需要清算外,因其他情形而解散的,都要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的任务是:清查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法或依章程向有关部门移交财产,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等。法人清算必须由清算义务人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是指在法人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也称清算人。
董事,是指由法人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法人执行机构的成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内部细则中予以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定期是指从任期那天算起,满一定年限应当进行改选,但可连选连任。
理事是指在非营利法人中,由选举产生的管理法人事务的人员,是法人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除了董事、理事为清算义务人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清算义务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清算义务人是其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清算义务人是其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