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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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法人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条件包括:

第一,具有法定事由,包括三种:一是法人解散。二是法人被宣告破产。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作为债务人的法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终止。从域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看,也把破产作为法人终止的法定原因,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社团因破产开始,丧失权利能力。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除了前两项原因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也要终止。

第二,依法完成清算。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清算的形式有二:一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二是非依破产程序,而是依民法等有关规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在法人负债过重时,经法人机关决定,由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

第三,依法进行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因法人种类不同而不同。

此外,法人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相应地,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