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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权利和限制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权利
《公司法》第15条使用了“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表述,因此,公司享有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权利。《公司法》第15条所说的“其他企业”,指的是广义上的企业,既包括《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也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当然,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特殊性,公司所投资的非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合伙企业,通常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法》第15条所说的“投资”,指的是权益性投资,主要指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和对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债权投资;指的是直接投资,直接持有相关的股权或股份或权益,不包括间接持股;所说的“进行投资”,既包括通过认缴或认购新设企业的出资的方式进行的投资,也包括通过认缴或认购已有企业新增的出资或发行的新股的方式进行的投资,还包括通过受让原有股权或股份或权益的方式进行的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2条曾规定,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且公司全部对外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除外)。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已不作此类限制。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在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同时,《公司法》第15条也以但书条款作出了限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有关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5条所说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请见下文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