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主要是由《公司法》第15条、第16条第1款加以规定。其中,《公司法》第15条一方面规定了公司享有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公司此项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即原则上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则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投资限额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