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某市某口腔诊所、刘某医疗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8年6月12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 方某
审稿:某市司法局 李某某 高某
某省司法厅基层处 徐某某 万某某
司法部基层司 王某某 谢某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 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损害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2日,陈某某(男,61岁)因上门牙松动到某省某市的某口腔诊所修补牙齿。候诊过程中,口腔诊所的前台向其发放了诊所的宣传单,该宣传单用较为显著的字体载明“微创无痛种植”“采用国际进口种植体”“德国KAVOINTRAsurg 300种植系统”“不伤邻牙”“30分钟种出完美牙齿”等字样。陈某某被该宣传单吸引,萌生出种植年前脱落的两颗下门牙的想法。修补上门牙时,陈某某向主治医生详细咨询了种植牙齿的事情。一周后,陈某某到口腔诊所与医生协商种植牙齿的相关事宜,最后决定采用英国材料种植,种植及后期修复费用合计12000元。当日,陈某某支付预付款5000元。2018年4月16日,口腔诊所的主任刘某为陈某某进行手术。陈某某陈述,手术过程中感觉下门牙左边的牙齿被什么物件撞击了一下。2018年4月18日,刘某给陈某某拍X片检查,确认陈某某的种植牙左边牙龈被打掉一块,导致种植牙左边牙齿松动。
2018年4月25日,陈某某去当地人民医院口腔科检查,X片显示中间两颗下门牙已进行种植体植入,建议拔除种植牙左边牙齿。不久后,陈某某下门牙右边牙齿也出现松动。陈某某认为,其牙齿出现问题是2018年4月16日的手术导致的,故其于2018年5月28日向口腔诊所和刘某提出向其支付安装修复牙齿、修复整形牙龈所需费用50000元的要求。口腔诊所和刘某均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2018年6月12日,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陈某某向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指定了两名调解员参加此次调解工作。接到指定后,调解员根据工作流程联系了口腔诊所的经营者,对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由于该案专业性较强,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委会启动了“医学专家咨询程序”,为调解助力。随后,调解员依法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询问了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为调解工作做准备。经过初步了解案情,调委会认为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未出现偏激、暴力倾向,遂决定采用直接解决主要矛盾、逐一解决争议焦点的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为了厘清口腔诊所在为陈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调委会委托鉴定机构对种植牙齿与造成相邻牙齿牙龈损坏的因果关系及安装修复牙齿、修复整形牙龈所需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当地的鉴定机构分别以鉴定所需的技术能力超出该中心鉴定能力和委托的鉴定项目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等理由拒绝受理。
2018年6月18日,陈某某、口腔诊所的经营者王某、刘某、医学专家咨询组到医疗纠纷调解室参与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首先向当事人宣读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调解规则。然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需求和理由。陈某某以口腔诊所和刘某在为其种植下门牙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对方赔偿修复费用50000元;口腔诊所的经营者王某和刘某对陈某某的遭遇表示歉意,但认为陈某某的诉求过高,只能接受免费为其做修复手术。陈某某向调委会出示了其与口腔诊所签订的种植牙意向书、在该诊所拍的照片、缴费单据等资料。口腔诊所的经营者王某和刘某未提交任何资料,经过调解员提醒,仍未出示任何资料。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调委会认为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口腔诊所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调委会向当事人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于口腔诊所一直拒绝提供与陈某某相关的病历资料,可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因刘某系口腔诊所的员工,为陈某某实施手术是其履行职务行为,故调委会向当事人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刘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其次,由于调委会先后委托的鉴定机构均表明不能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根据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其必须接受后续治疗,必然产生相应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对此,调委会首先请医学专家发表了专业意见,经过专业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悉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加以说明。最终,调委会的劝解使口腔诊所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无法再获得陈某某信任(不愿意继续接受口腔诊所的治疗)的事实,同意赔偿40000元给陈某某作为后续修复费用。
调解结果
当事人于调解室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口腔诊所于调解协议生效当日酌情赔偿陈某某修复费用40000元。
该笔费用已于调解现场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医患纠纷、医患矛盾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前述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突出问题是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口腔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认定口腔诊所的行为与陈某某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陈某某进行修复手术的费用。对此,调委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引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一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可以稳固当事人的信心,使其不至于怀疑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结合实际医疗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给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并准确厘清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效地解决和预防了纠纷。例如刘某作为口腔诊所的员工,为陈某某进行手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未与陈某某产生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认定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将刘某从纠纷中剥离了出来,以免陈某某再次要求刘某赔偿,进而引发争议。这是调解员正确理解法律、精准适用法律,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专业医疗知识进行情理劝导等方式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