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第一节 医疗纠纷
席某与某市某药店医疗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8年12月6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某
审稿:某市司法局 张某某 王某
某省司法厅基层处 林某某 谢某
司法部基层司 贺某某 万某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 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无证无照行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中旬,席某因感染风寒高烧不退,同月22日下午3时许,席某的丈夫王某带她到市区一家药店买药,后在药店工作人员张某的劝导下接受输液治疗。就诊前,席某称自己对青霉素过敏,张某为其诊断之后,仍然开了输液治疗。用药15分钟后,席某开始出现胸闷、气促、冷汗、抽搐的情况,问及张某,被告知是正常情况,过几分钟会慢慢缓解。用药30分钟后,席某突然休克晕厥,王某及药店工作人员张某将席某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约28000元。治疗过程中,席某、王某二人得知是药物(青霉素)过敏导致的休克。
席某住院期间,王某查出接诊的药店并没有医疗许可证,张某也无行医执照,遂先后到当地卫生监督所投诉和市纪检部门上访。2018年12月4日,席某出院并于次日早晨前往药店要求赔偿,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同月6日,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受相关部门委托对此案的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指定曾经多次参与类似案件调解工作的赵某主持调解,同时指定调解员姚某某、秦某参加此次调解工作。接到指定后,调解员根据工作流程联系了席某和药店的经营者唐某某,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随后,调解员依法展开了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调解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了部分情况。经过初步了解案情,调委会认为该案系医疗纠纷,患方已多次上访,医患双方矛盾尖锐,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情绪激烈、不配合调解等情形,遂提前制订了调解方案,以期和谐解决争议。
2018年12月13日,席某、药店的经营者唐某某到医疗纠纷调解室参与调解,王某、张某到场旁听。调解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要求及理由。席某指出,药店的张某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行医,并明知自己对青霉素过敏仍然用了含有青霉素的药物,给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药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席某住院期间的花费和出院后的营养费及因此导致的误工费等损失,席某要求药店赔偿8万元。唐某某承认药店有过错,愿意赔偿,但席某要价甚高且毫无依据,希望调委会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经查,调委会确认以下事实:药店的经营范围为零售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生物制品(疫苗除外);销售医疗器械Ⅰ类、医疗器械Ⅱ类、消毒用品、玻璃制品、日用化学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该药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某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席某因青霉素过敏入院检查、治疗等花费共计27907.23元,该费用已由席某自行付清。
调解过程中,患方及其家属情绪激动,一开始便与唐某某、张某发生争吵,双方分歧极大。为了使当事人保持理智,调解员严厉强调了调解纪律,并分别进行情绪疏导。一方面,调解员批评了药店在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结合实际案例向其说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另一方面,调解员劝导患方及其家属理性维权,切不可违背法律规定行事。遏制当事人的暴力情绪,待双方均冷静下来后,调委会才继续主持调解。
经过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要求的归纳整理,调委会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对此,调委会告知席某,主张经济损失时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除住院记录、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外,席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主张8万元赔偿费的合理性。因此,调委会劝席某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为了安抚席某的情绪,调解员当场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与席某本人的情况,提出了调解建议。之后,在调委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席某重新计算了赔偿数额。经过调委会的解释,药店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席某诚恳道歉,希望获得谅解。最后,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握手言和,双方的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结果
当事人于调解室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药店赔偿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37025.78元。
该费用由唐某某在2018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至席某的银行账户。
案例点评
该案系无证无照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实践中,此类案件不在少数。由于该类纠纷往往涉及患方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往往非常尖锐。本案中,为了妥善解决纠纷,调委会指定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预测到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情绪激烈、不配合调解等情形,调解员提前制订了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也充分把握了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有效防止了暴力升级,正确运用了苗头预测和遏制的方法,使纠纷得以平息。与此同时,调解员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药店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最大限度上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经过此次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化解,席某等人也不必再通过信访等方式寻求帮助,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作用,实现了“访调”有效对接,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