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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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规范

(一)《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2013年4月25日实施)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2016年3月28日实施)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2016年5月20日)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五)原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1号 2005年8月17日)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2010年3月17日)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 2011年7月6日)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2012年11月25日)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行他字第2号 2014年7月3日)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公布,2014年9月1日实施)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2011年7月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订实施)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