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设定刑罚时,着重考虑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等因素。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三条的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二、刑罚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将本罪的刑罚配置从重至轻划分为两个档次、区间。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罪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本罪在现实中可以存在三档刑罚区间。
(一)最高档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间档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最低档
免予刑事处罚。
三、量刑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本罪设定的三个量刑档,每个量刑格所对应的量刑标准、情形分别为:
(一)最高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最高档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对应的量刑要求为“情节严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是指: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
1.缉毒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二)中间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的中间档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对应的量刑情节无特殊要求,即只要实施了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即可。
(三)最低档:免予刑事处罚
本罪的最低档量刑为免予刑事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可见,行为人构成本罪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是: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即行为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近亲属;
2.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3.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4.系初犯、偶犯;
5.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1] 根据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该法同时废止。
[2] 本案参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
[3] 本案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
[4] 本案参见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
[5] 本案参见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6] 本案参见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7] 本案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
[8] 本案参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
[9] 本案参见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
[10] 本案参见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
[11] 本案参见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