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时要求应聘者孕检的法律风险
对于怀孕女工,用人单位无疑要承担更多的劳动保护义务,这意味着增加经营成本,用人单位自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免除自身对于怀孕女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往往采取让女性应聘者在入职前进行孕检的方式来达到不招录怀孕女员工的目的。然而,此举虽可从源头上降低招录怀孕女工的概率,降低用工成本,但却因侵犯人权,构成就业歧视,违反相关法规而遭受诟病,不仅让企业名誉受损,还可能使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孕妇的就业权利。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其实质目的是“不准备录用已怀孕人员”,这属于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就业歧视。另外,《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已经构成就业歧视或侵权,可能招致应聘者的起诉或者投诉,也可能因为媒体报道,给用人单位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以案说法
4.用人单位强令应聘女生孕检,律师认为公司做法不妥
庆小姐为沈阳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参加了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考试。笔试和面试通过后,她以为自己可以顺利到用人单位工作,感到非常高兴。不料,庆小姐在等待用人单位通知上班的具体时间时,收到了用人单位要求她进行孕检的通知。用人单位表示,她和其他两名面试通过的女大学生要进行孕检,没有怀孕的应聘者才可以正式到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电话中通知庆小姐到千山区一家医院进行孕检,庆小姐听后十分愤怒,拒绝了孕检要求,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王女士称公司也有苦衷,孕检已经成为很多单位的用人标准,因为公司业务多,应聘者需长时间在岗位上工作,若员工因怀孕耽误工作,公司会浪费许多人力、物力。鞍山市某律师则表示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妥。[4]
【法律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要求孕检的行为不值得提倡,要特别注意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具体需要注意的几个地方如下:
第一,招聘启事的撰写。要杜绝在招聘启事中出现歧视性内容,不应在招聘启事中明示或暗示拒绝招录孕妇。《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不能在应聘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孕检。用人单位要求入职前做体检,体检内容应根据工作要求而定,一般仅对耳、鼻、喉等五官,身高、体重等基本身体功能做体检,若在应聘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做孕检,属侵犯应聘者隐私,用人单位应在征得应聘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孕检。
第三,通过孕检报告确认应聘者未怀孕后再发出《录用函》的做法也存在法律风险。一般用人单位会在给应聘者发出《录用函》的同时要求应聘者携带孕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来办理入职,此时用人单位已对应聘者承诺将与其缔结劳动合同,虽然尚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若在此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属缔约过失,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如赔偿应聘者体检费、车船费等为准备相关入职材料所需的合理支出。
第四,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可减少企业的损失。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企业需正常发放工资,工资数额应与其生育前平均工资一样,不得减少。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报销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充。当用人单位招用了已婚已孕妇女,应及时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可减少企业用工成本。
此外,我们也不建议要求已经入职的员工进行孕检。因为,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已经开始用工,女职工即可获得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可见,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孕检的问题上即失去了主动权,不管女职工是同意还是被迫接受孕检,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孕检结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子降低薪资待遇标准,相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怀孕、哺乳女职工更多照顾和关怀。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