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跨行政区调动员工的法律风险
对于一些在全国都有销售点或者办事处的用人单位来说,在全国范围内调动员工是不可避免的,这似乎可以解释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部分,但是这种岗位调动也是隐藏着法律风险的。如果员工在某一城市的办事处工作多年,用人单位强行将其调动至另一城市,员工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与此同时,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19.用人单位私自跨行政区域调动员工引发纠纷,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入职深圳市×××公司,任河南省区域销售经理,在郑州工作三年有余。2013年10月11日,×××公司出具《工作调令》,将李某某的工作岗位由商务部驻河南销售经理变更为深圳营销中心商务客户经理,负责河南及安徽等相关区域的销售工作,相关待遇参照现有制度执行,要求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前到深圳营销中心报到。2013年10月26
日,×××公司出具《催告函》,载明李某某未到深圳营销中心报到,要求李某某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天内报到。2013年11月1日,李某某向×××公司邮寄《律师函》,称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单方将李某某的工作地点由河南变更为深圳,系对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但李某某在河南工作三年有余,其不同意工作地点的变更亦属情理之中。×××公司上诉主张调动李某某的工作岗位系因工作所需,但×××公司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公司调整李某某的工作岗位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认定李某某系因×××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被迫离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遂判决:……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264.5元……[5]
【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工作地点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这种工作地点的变动,用人单位不可强行调动,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尽量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当然,在有些地方,如果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在同市内调动工作岗位,劳动者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用人单位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未对劳动者的生活带来明显影响,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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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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