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法律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出于对自身权益保护的目的,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要求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比如中途离职、严重违纪等。这种约定虽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也签名表示同意了,但是基本上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劳动法对于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以外的违约金的约定,基本上都是无效的。
以案说法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跳槽违约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0日,顾某某与××公司签订一份《管理干部聘用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在聘用期间顾某某不得擅自跳槽或离职,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跳槽或离职的,顾某某应赔偿××公司违约金50000元,并退还40000元工资补偿款。2012年6月20日,××公司支付顾某某工资补偿款40000元。2012年6月26日,顾某某进入××公司担任筒纱厂厂长。××公司以宁波××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顾某某缴纳了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会保险。后××公司向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顾某某退还补偿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尽管双方在《管理干部聘用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款和违约金的有关事宜,但结合该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公司支付给顾某某的40000元补偿款既非服务期的约定情形又非竞业限制的约定情形,故××公司要求顾某某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公司关于顾某某在被聘用期间擅自离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其要求顾某某返还40000元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公司要求顾某某退还补偿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3]
【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两种:
第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服务期协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其他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即便是有劳动者签名确定,也同样归于无效。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