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自己的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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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若审查不慎,就有可能招录到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这种情况在招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时尤其常见。

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用工法律风险,如果用工行为给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将与劳动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对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8.招录未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用人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产租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与代理;商品房策划及销售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发布;礼仪庆典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2012年7月6日,×××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1日,×××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某签订《保密协议》,2013年8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何某从×××置业有限公司离职。2013年5月13日,何某与魏某、张某等设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被告何某出资10%,魏某出资55%,张某出资5%,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此前,魏某、张某分别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在×××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产销售业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某于在职期间与他人一同出资,注册成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股份占注册资本的10%,且与另外两名股东魏某、张某同为×××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三人的股份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0%,应认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招用×××置业有限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为明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置业有限公司工资损失17431.91元。二、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交通费88元。四、被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

【法律风险防范】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以避免因此而带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应聘者的工作背景,查明他是否与前一家用人单位存在诸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服务期协议及经济上的纠纷,特别是在录用同一行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时候更要慎重。因此,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应要求员工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比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进行核实;如果该员工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也应提供其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声明,待其提供这些证明或声明后,方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若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动者仍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其完成本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

【相关文书】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________(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内从事____________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______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______条______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______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______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______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______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______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收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声明

因无法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声明如下:

本人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因本人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对本人有追偿的权利。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